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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十九
戶口一
國初覈實天下戶口、具有定籍。令民各務所業。其後休養既久、生齒漸繁。戶籍分合、及流移附屬、并脫漏不報者多。其數乃減于舊。今以近歲造冊數目備列之、以見增減之故云
戶口總數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
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
人口、總計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戶、二百一十三萬八千二百二十五戶
人口、一千四十八萬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戶、一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戶
人口、八百九十八萬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廣布政司
人戶、七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一戶
人口、四百七十萬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戶、八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七戶
人口、三百九十一萬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
人戶、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九十二戶
人口、一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東布政司
人戶、七十五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戶
人口、五百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西布政司
人戶、五十九萬五千四百四十四戶
人口、四百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戶、三十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七戶
人口、一百九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戶、二十九萬四千五百二十六戶
人口、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戶、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九戶
人口、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廣東布政司
人戶、六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九戶
人口、三百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廣西布政司
人戶、二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戶
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雲南布政司
人戶、五萬九千五百七十六戶
人口、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口
應天府
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
人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蘇州府
人戶、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
人口、二百三十五萬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
人戶、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戶
人口、一百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
人戶、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四戶
人口、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鎮江府
人戶、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戶
人口、五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廬州府
人戶、四萬八千七百二十戶
人口、三十六萬七千二百口
鳳陽府
人戶、七萬九千一百七戶
人口、四十二萬七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
人戶、八萬六百八十九戶
人口、六十三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揚州府
人戶、一十二萬三千九十七戶
人口、七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
人戶、一十二萬五千五百四十八戶
人口、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寧國府
人戶、九萬九千七百三十二戶
人口、五十三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戶、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六戶
人口、一十九萬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
人戶、三萬九千二百九十戶
人口、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慶府
人戶、五萬五千五百七十三戶
人口、四十二萬二千八百四口
廣德州
人戶、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戶
人口、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
人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戶
人口、一十八萬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
人戶、三千九百四十四戶
人口、二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和州
人戶、九千五百三十一戶
人口、六萬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
人戶、總計九百一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戶
人口、總計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戶、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二十四戶
人口、五百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戶、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二十九戶
人口、六百五十四萬九千八百口
湖廣布政司
人戶、五十萬四千八百七十戶
人口、三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戶、五十萬六千三十九戶
人口、二百一十萬六千六十口
山東布政司
人戶、七十七萬五百五十五戶
人口、六百七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戶、五十七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戶
人口、四百三十六萬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戶、四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三戶
人口、二百六十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戶、三十萬六千六百四十四戶
人口、三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戶、二十五萬三千八百三戶
人口、二百五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口
廣東布政司
人戶、四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戶
人口、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廣西布政司
人戶、四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戶
人口、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雲南布政司
人戶、一萬五千九百五十戶
人口、一十二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貴州布政司
人戶、四萬三千三百六十七戶
人口、二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順天府
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
人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
人戶、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九戶
人口、二十二萬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
人戶、五萬六百三十九戶
人口、五十八萬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間府
人戶、四萬二千五百四十八戶
人口、三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
人戶、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九戶
人口、五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順德府
人戶、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戶
人口、一十八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廣平府
人戶、二萬七千七百六十四戶
人口、二十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
人戶、六萬六千二百七戶
人口、五十七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慶州 【 舊為隆慶】
人戶、一千七百八十七戶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
人戶、四百四十五戶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應天府
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
人口、七十一萬一千三口
蘇州府
人戶、五十三萬五千四百九戶
人口、二百四萬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
人戶、二十萬五百二十戶
人口、六十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
人戶、五萬一百二十一戶
人口、二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鎮江府
人戶、六萬八千三百四十四戶
人口、一十七萬一千五百八口
廬州府
人戶、三萬六千五百四十八戶
人口、四十八萬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鳳陽府
人戶、九萬五千一十戶
人口、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
人戶、二萬七千九百七十八戶
人口、二十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揚州府
人戶、一十萬四千一百四戶
人口、六十五萬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
人戶、七千二百五十一戶
人口、六萬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寧國府
人戶、六萬三百六十四戶
人口、三十七萬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
人戶、一萬四千九十一戶
人口、六萬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
人戶、二萬九千四百六十六戶
人口、一十七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慶府
人戶、四萬六千五十戶
人口、六十萬六千八十九口
廣德州
人戶、四萬五千四十三戶
人口、一十二萬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
人戶、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六戶
人口、三十五萬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
人戶、四千八百四十戶
人口、四萬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
人戶、七千四百五十戶
人口、六萬七千一十六口
萬曆六年戶口數目
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戶
人口、總計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戶、一百五十四萬二千四百八戶
人口、五百一十五萬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戶、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五戶
人口、五百八十五萬九千二十六口
湖廣布政司
人戶、五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戶
人口、四百三十九萬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戶、五十一萬五千三百七戶
人口、一百七十三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東布政司
人戶、一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六戶
人口、五百六十六萬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戶、五十九萬六千九十七戶
人口、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戶、六十三萬三千六十七戶
人口、五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戶、三十九萬四千四百二十三戶
人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戶、二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四戶
人口、三百一十萬二千七十三口
廣東布政司
人戶、五十三萬七百一十二戶
人口、二百四萬六百五十五口
廣西布政司
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二戶
人口、一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雲南布政司
人戶、一十三萬五千五百六十戶
人口、一百四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貴州布政司
人戶、四萬三千四百五戶
人口、二十九萬九百七十二口
順天府
人戶、一十萬一千一百三十四戶
人口、七十萬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
人戶、二萬五千九十四戶
人口、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
人戶、四萬五千七百一十三戶
人口、五十二萬五千八十三口
河間府
人戶、四萬五千二十四戶
人口、四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
人戶、七萬四千七百三十八戶
人口、一百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順德府
人戶、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三戶
人口、二十八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廣平府
人戶、三萬一千四百二十戶
人口、二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
人戶、七萬一千一百八十戶
人口、六十九萬二千五十八口
延慶州
人戶、二千七百五十五戶
人口、一萬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
人戶、七百七十二戶
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應天府
人戶、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七戶
人口、七十九萬五百一十三口
蘇州府
人戶、六十萬七百五十五戶
人口、二百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
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九戶
人口、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
人戶、二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戶
人口、一百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鎮江府
人戶、六萬九千三十九戶
人口、一十六萬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廬州府
人戶、四萬七千三百七十三戶
人口、六十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鳳陽府
人戶、一十一萬一千七十戶
人口、一百二十萬二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
人戶、一十萬九千二百五戶
人口、九十萬六千三十三口
揚州府
人戶、一十四萬七千二百一十六戶
人口、八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
人戶、一十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三戶
人口、五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國府
人戶、五萬二千一百四十八戶
人口、三十八萬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戶、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七戶
人口、八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
人戶、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二戶
人口、一十七萬六千八十五口
安慶府
人戶、四萬六千六百九戶
人口、五十四萬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廣德州
人戶、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六戶
人口、二十二萬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
人戶、三萬七千八百四十一戶
人口、三十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
人戶、六千七百一十七戶
人口、六萬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
人戶、八千八百戶
人口、一十萬四千九百六十口
凡立戶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
○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鈴記。籍藏於部。帖給於民。令有司點閘比對。有不合者、發充軍。官吏隱瞞者、處斬
○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引、若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化外
○正統三年、令四川清軍官員、取勘各府州縣人戶、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戶者、俱各另為立戶、應當糧差。不許合戶附籍
○天順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如原籍丁盡、許摘丁發回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
○弘治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凡分戶繼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粧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祖許令分析者聽○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富戶
凡富戶。洪武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陜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並有田糧不及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六年、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處、順天、應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時挨究解發。若親鄰里老知者、許於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發、即便究問。正犯、發口外充軍。事故死絕等項、各該官司、照數僉補
○正統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糧長大戶、免運磚、收籍順天府。其原僉富戶有病故者、免僉補
○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無依、單丁無力富戶、仍照數於本州縣殷實人戶內僉補。逃者、本身問罪、全家起發永遠充軍
○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審勘富戶。若有年老消乏等項。行移原籍官司僉補
○天順八年詔、在京富戶、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
○成化十四年、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者、造冊送部、發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戶籍冊。不得違例僉補勾丁、及以應放免者重役。其富戶為事抵充、在廂病故者、免勾補。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終身除豁
○弘治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每戶每年徵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齎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嘉靖二十四年議准、直隸海州地方疲憊。其原額富戶俱停革
○二千九年題准、將原收富戶銀內、動支四百兩、給宛大二縣廂長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戶果係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銀一兩。止徵二兩解部、如前收給。立法稽考。如本戶尚有丁者、於本戶徵銀、不許累及別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轉發濟邊
逃戶
凡逃戶。洪武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里甲、於各處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糧、押赴原籍州縣復業
○永樂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繼軍役者、發回。其餘准於所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其後仍發回原籍。有不回者、勒於北京為民種田
○宣德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每丁種有成熟田地五十畝以上者、許告官寄籍。見當軍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內、開種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憑分房趁田耕種、不誤原籍糧差。或遠年迷失鄉貫、見住深山曠野、未經附籍者。許所在官司、取勘見數造冊、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窩家、俱發所在衛所充軍、照例撥與田地耕種、辦納子粒。若軍衛屯所容隱者、逃民收充本衛所屯軍、窩家軍餘人等、照隱藏逃軍榜例、發邊衛充軍。該管軍衛有司官吏旗軍鄰裡容隱者、照例坐罪。若逃軍詐作逃民、許限內自首、各還原衛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軍並窩家、亦照榜例問斷
○正統元年、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陜西南北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係軍籍、則開某衛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並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丁多、稅糧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地四十畝。俱照輕租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灶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
○八年、令逃軍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發著役。罪重者、從實開奏、量與寬減。其逃民不報籍復業、團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撫者、戶長照南北地方、發缺軍衛所充軍、家口隨住。逃軍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成化二十三年詔、陜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逃移、將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買之家首告、准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隱匿者罪同
流民
凡流民。正統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發者、罪同
○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司所屬、並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簡地方革罷
○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成化元年、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漢中府、撫治流民
○六年奏准、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與口糧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弘治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於南陽府、撫治流民
○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聽撫治鄖陽都御史節制
○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如隻身無產、並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實具奏稽考
○嘉靖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輕糧。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官、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地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置有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俱各省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潛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及知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又令撫按官招撫流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並近開事例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菜者、給文遣歸。勢家占吝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附籍人戶
凡附籍人戶。正統十三年奏准、天下諸司衙門、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係軍民匠籍、照舊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壯丁補役。若原籍無人辦納稅糧、於附近州縣照數撥與地畝、承種納糧、抵補原籍該納之數。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發回納糧當差
○景泰三年、令文職改調事故等項官員、遺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灶役、朦朧報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原籍官司、收管聽繼
○正德六年議准、各文武官員吏典人等、有因陞降改調死亡等事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寄住年久成家、看守墳塋。除巳經附籍、不許紛更外。中間若有遺漏人丁、並有遺下地土。文職官吏、務要移文原籍官司。武職官員、亦要行移陞降改調衛所。照勘別無詐冒。許將丁產盡數報官、編入正圖甲首、納糧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原任貫址、及今收籍緣由。如仍作寄籍見任、當差隨住、田產入官。若先前漏報。今續有遺下、願回原籍、願去見任者、所在官司、仍移文前去知會
○嘉靖六年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九年題准、今後大造之年、各該州縣、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產家業、不願還鄉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許令收造該州縣冊內。填入格眼。照例當差納糧。不許捏為畸零等項名色、及破調容隱作為貼戶。查出依律治罪。其不願入籍者、就令還鄉。仍行該州縣安輯得所。免其雜泛差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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