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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欽天監

  國初置太史監。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并五官正等官。後改監為院。設院使、同知、院判、五官正、典簿、雨晹司時序郎、紀候郎等官。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設監令、少監、監丞、主簿、主事、五官正副、及監候、司晨、漏刻博士。又置回回司天監。設監令、少監、監丞。三年、始改欽天監、正五品衙門。四年、改監令為正儀大夫。少監、分朔大夫。五官正、司玄大夫。監丞靈臺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靈臺郎、司正郎。五官挈壺正、挈壺郎等散官。十四年、定品級員數、其散官、從文職給授。二十二年、改監令為監正、監丞為監副。三十一年、革回回監、而其曆法亦隸之本監

  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自五官正以下。與天文生、陰陽人、各專一科。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業、以本國土板曆、相兼推算

  凡天文。如日月星辰、風雲霾霧、本監各委官生、晝夜占候。或有變異、舊例自具白本占奏。正統後、始會堂上官、僉書同奏。弘治十八年、始用印信。其觀象臺、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專視

  凡本監觀星有盤、係洪武十七年造。又渾天、璿璣玊衡、簡儀、俱正統四年造。十一年奏准、簡儀修刻黃道等度、圭表壺漏、俱如南京舊制。又造晷影堂、以便窺測調品。景泰六年、造間儀銅壺。弘治二年奏准、渾天儀修改黃道度分。嘉靖七年奏准、立四丈木表測晷以定氣朔

  凡定時刻有漏、換時有牌、報更有鼓、警晨昏有鐘鼓、其器皆設於譙樓。初皆屬順天府。正統六年、改屬本監。輪差漏刻博士、提調陰陽人、如法調壺換牌。其陰陽人、仍從順天府各縣僉充。鐘鼓改屬旗手衛、撥軍擊撞

  凡推算日月交食。本監先期、備開分秒時刻、并起復方位具奏、禮部通行內外諸司、臨時救護。食畢、本監仍按占書具奏。如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分以上、俱不行救護。至救護時、本監官專報時候、不隨班行禮。如遇陰雨不見食、本監官候復完時、報各官行四拜禮而退

  凡歲造大統曆。先期二月初一日、進呈來歲曆樣。然後刊造一十五本、送禮部差人齎至南京并各布政司、照樣刊印

  凡每歲進

  御覽月令曆、大統曆、七政躔度曆。洪武間、以九月初一日進。後以十一月初一日進。當日以大統曆給賜百官、頒行天下。

  東宮曆、同日於文華殿進。 【 儀注俱見禮部祠祭司】

  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曆、俱司禮監捧進。本監仍具本奏知

  ○嘉靖十九年、令以十月初一日進曆、頒賜百官

  凡頒曆後。各王府差人於內府司禮監關領。其內府各衙門、亦於司禮監給散。如琉球、占城等外國、正統以前、俱因朝貢、每國給與王曆一本、民曆十本。今常給者、惟朝鮮國、王曆一本、民曆一百本凡造曆。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洪武二十九年、欽定曆註、永為遵守

  上曆註三十事

  東宮親王曆同

  祭祀 【 祈福】

  施恩封拜 【 覃恩 行賞 賞勞 受封 封爵 封冊 拜官 慶賜 肆赦】

  上冊進表章   頒詔

  冠帶 【 註時坐向方位】 行幸 【 註時】

  宴會      招賢

  出師 【 註時出某方位、選將訓兵、安撫邊境】

  遣使      結婚姻

  嫁娶 【 註時】     進人口 【 註時納奴婢】

  沐浴      整容

  剃頭      整手足時

  療病 【 求醫鍼剌】   入學 【 註時】

  安床 【 註時】     裁製 【 註時】

  興造動土豎柱上梁 【 註時】

  繕城郭     開渠穿井

  掃舍宇     般移 【 註時】

  栽種      牧養

  捕捉      畋獵

  民曆註三十二事

  祭祀 【 求嗣 求福 解除】  上表章

  上官 【 註時 赴任 臨政親民】  結婚姻

  嫁娶 【 註時】     冠帶 【 註時坐向方位】

  會親友     出行

  入學 【 註時】     進人口 【 註時】

  安床 【 註時】     裁衣 【 註時】

  納財      交易

  開市      經絡

  沐浴      剃頭

  療病      開渠穿井

  修造動土豎柱上梁 【 註時】

  動土安葬    移徙 【 註時】

  掃舍宇     安碓磑

  栽種      牧養

  伐木      捕捉

  畋獵      平治道塗

  破屋壞垣

  永樂七年

  欽定壬遁曆、註六十七事

  祭祀      祈福

  解除      冠帶 【 註時坐向方位】

  宴會      招賢

  選將訓兵    安撫邊境

  結婚姻     進人口 【 註時】

  求醫療病    入學 【 註時】

  興造動土    豎柱上梁 【 註時】

  補垣      繕城郭

  安碓磑     開市

  立券      交易

  沐浴      安床 【 註時】

  整手足甲    緩刑獄

  施恩惠     恤孤惸

  布政事     捕捉

  施恩封拜    覃恩肆赦

  頒詔      雪冤枉

  賞賀      遣使

  裁製 【 註時】     上官赴任

  般移 【 註時】     開渠穿井

  修置產室    納畜

  牧養      取魚

  慶賜      行幸掃舍宇     整容

  剃頭      納采問名

  行惠慶     舉正直出軍代征    經絡

  求嗣      上冊進表章

  修飾垣墻    納財

  栽種      臨政親民

  平治道塗    出師 【 註時出某方】詔命公卿    築隄防

  宣政事     營建宮室

  命將出師    嫁娶

  畋獵

  凡進用諸曆、俱以紅黑字分辨、并各有尺寸裁造。

  親王諸曆、及民曆、亦各依式裁造。其黃藍綾絹、及黃紙裹造者、俱有定式

  凡頒曆。洪武初、有司徵歛工本錢。十四年免徵。永樂後、合用各色綾絹紙劄顏料、俱先二年十二月內、會計有無閏月、合用若干、奏行山東等布政司、真定等七府、買辦

  凡選

  郊祀時享等項日期。每歲十一月中、本監堂上官、擇日率曆科官、午後沐浴更衣、於本衙門齋宿。次日早會選、具副本請旨、仍具例行

  內府中路并設案題本、得旨。次日早、掌印官捧正本、照例行至奉天門案前跪進。俟御覽畢、叩頭、由東門出、復班。仍具揭帖、差官齎赴禮部、太常寺、知會。嘉靖十五年、欽改

  大報等祀日冊。本監於八月初旬、照舊會選。將選過祭祀日期、具印信揭帖、開送禮部登冊。九月初一日、禮部奏進

  凡營造出師等事、奉旨選擇年月日時方位進呈。若

  陵寢、及各王府安葬、選擇吉地奏用。其差委官生、各有次第、不許紊亂

  凡每歲立春。前期五日、本監官

  面奏、差官二員、往順天府候氣。至日回監具呈、依書占奏

  凡立春。前期、侯氣官、同順天府官、赴東直門外、導迎芒神春牛至府

  凡遇聖節正旦、冬至、及頒詔大禮。先期本監官

  面奏、設定時鼓於文樓。至期。定時、漏刻博士一員。報時、五官司晨一員。立

  御道東。雞唱、五官司晨一員。擊鼓、漏刻博士一員。登

  文樓上。候

  上陞殿、鳴鞭畢。報時官、捧時牌、報卯時。雞唱官、唱日出卯、照萬方、光四表、畢、擊鼓五聲

  凡本監人員。洪武六年令、永遠不許遷動、子孫只習學天文曆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發海南充軍

  凡本監官陞遷。俱從禮部考選查擬、轉送吏部銓注○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科有缺、選本科專業精通音送補

  ○嘉靖十一年議准、天文等科八品九品官員缺、將本科食糧十年以上、上人役考補。其職專雞唱報時官、必選年力壯盛聲音洪亮者、不在食糧十年之限。監正有缺、於監副內推補。監副有缺、於各科六品七品、及挈壺正主簿等官、歷俸年深、并考滿加俸者推補。如無年深加俸官員、寧懸缺以待。各科六品七品官員缺、於八品官內考補。保章挈壺員缺、於該科司曆司晨博士等官考補司曆司晨博士員缺、於該科專業人役內考補

  凡內靈臺教師。嘉靖三年奏准、三年教有成效、量授署職。仍於本臺教習

  凡本監官生人等。嘉靖六年奏准、集體考試

  凡本監官犯罪。成化十三年奏准、該當民者、本監降用。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

  凡本監官生、有父母喪。例免丁憂

  凡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當民差。陰陽人、止免本身。其各門不係應役者、不准免

  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斗。陰陽人、四斗。俱照醫士醫生例。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斗

  ○隆慶四年、題定人數。曆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凡天文生、止選世業子弟、立教師教習。有成、遇缺於內選補。其教師亦量陞授○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之士、及致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卜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充供役

  ○正德十四年題准、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官生聰俊子弟、并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月考試。禮部仍委官一員、并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提督。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一本存留備照。一本印封送部查考。每年終、連人簿送部、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如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隆慶四年題准、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先儘嫡男頂補。如戶絕、及嫡男藝業生疏者、方將習學餘丁、照數收補、其嫡男、仍候再考定奪

  凡天文生年六十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如缺役數多、准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弘治十三年奏准、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笞杖有力納鈔。無力的決。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并雜犯死罪、俱做工。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准、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劄。成化間奏准、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初於禮部支給。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萬曆四年題准、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曆。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曆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并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曆紙。分派應天寧國二府、并浙江解納。俱限六月以裏至京。嘉靖二十四年奏准、本監曆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曆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凡天文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曆梨板、顏料。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月支米六斗、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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