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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佚史」原本,帝三王而历称其号,予其岁朔。夫着史所以传世也,阐扬名节激发忠贞也。若背于功令而所持或偏,则是野人私说矣,乌足容其传世邪!今从正史论削。诸凡「纪略」中以年系者,遵于本朝正朔,下附其称号、注其岁次;余则以干支综之:尊所统也。

  一、佚史氏自康熙时着有斯编,凡国初之表章遗烈可得而闻也,然犹或有所嫌讳而弗书。嗣后恭奉纯庙俞旨二道,概施轸恤,实为旷古罕闻之典。而于史阁部报睿亲王书,又得「御制书事」一篇重予嘉奖。兹敬汇录,冠诸简端。

  一、「纪略」福王事会繁多,「原本」首列一卷;今「勘本」倍焉,因于冬十月下,厘之作两卷。卷中论夺温体仁谥荫凡数见、尽阙书,盖佚史氏以家事讳也;今从正史核入,另作一行读。

  一、唐王称号闽疆仅逾一载,至丙戌八月汀州就俘矣。而赣州杨、万之守,溃于十月;「原本」赣州尽事者不及纪,今并补。

  一、永明王流离迁播,踯躅粤中;由粤而安隆、而缅甸,诸臣琐尾相从者,凡十有五年也。今按年分注,以清眉目;亦作两卷。

  一、鲁监国越东拥立,江岸驻防,海上倚艍者两年、舟山立朝者亦两年。其后漂泊无地,而诸臣崎岖相从,其尽节者较两都为最。「原本」脱略过甚,今悉案事勘补。

  一、「列传」诸臣多逮事崇祯而历官三朝者,温氏于其章奏、行实有简略太甚处。今以有关政教矜式之文,于本事异同、实有所据之文,或补入正传,或附列「书后」。

  一、史督辅传中睿亲王书不载,督辅答书亦多所简脱。此二书为南渡之大文,亦千古之大文也;载之宜详,今并勘补。

  一、「四镇传」原本仅四百二十余字,不知温氏何以独减于此?别本有以云间王氏「史稿」中文衍录于后而号为温氏足本者,谬也。夫以靖南之忠而死、以兴平之冤而死,呜呼,其传也可略乎哉?

  一、诸传之名,皆大书特书;温氏以谓尚其一死也;然而正附不分,重轻莫别矣。今凡主事而死迹著者得正名;凡从事而仅以一死见者皆旁列,缀于正传末。而名之多者曰「等」,其事不得详、名不可冺而见于「书后」者曰「附」。

  一、每册每卷,首则有引、尾则有跋。「原本」强析之为二十卷,其引、跋则颠倒瞀乱矣;钞胥踵谬,奇讹百出。今逐一厘明而类区之,俾读者勿滞于目。

  一、凡分卷小引,「佚史」所言,贯以「○」;「勘本」所言,贯以「◎」。跋尾、书后,则以「佚史曰」、「勘本曰」别之。

  一、「原本」「凡例」二十则及首尾引跋、置论,间有所偏;不获已而芟替者,亦数百言,以冀归于纯一,无闻传流。后之君子,其亮我乎!

  一、「原本」篇目间于三朝称帝、称谥,诸传卷次、名次多所淆紊。如周、雷罪案引、跋自分,宜单作一卷读;他可类推。原目附后,亦知海内自有「原本」也。弆以较之,即足以见「勘本」厘次之功。

  一、「勘本」、「摭遗」诸文虽引用群书,而一以「通鉴辑览」及诸大家文集为准;如云间王氏横云山人「史稿」、萧山毛氏「合集」、甬上全氏「鲒埼内、外集」,与夫当时专纪三朝行事各书也。至于小家杂说辄多爱憎之口,必参互考订至信而后存;不信于我,必不敢告信于四海之内也。无已,或有两存其说于「书后」以俟博雅者。

  一、诸史后妃必别立为传,温氏失之。兹于「摭遗」之首,补列「宫壶」一门为一卷。

  一、鲁监国事,「佚史」以谓无足言者;盖失诸考也。越东初立,一时勇义之士多觥觥在人耳目间者;及之闽海、之舟山,先后尽瘁于事者复大有其人也。今「摭遗」补稿,分列两卷。

  一、何、瞿、堵三公官历四朝而身终于粤,用列粤臣之首。粤自桂林失守,即流徙安隆,为孙可望所挟,有十八先生之狱;此粤中事之最重者也。李定国尽瘁于缅、郑成功独雄于海:今悉如「佚史」志纂补。

  一、前史以时为次,统而不分;「勘本」已约之、厘之矣。然如「儒行」中之「文艺」、「逸民」中之「独行」,又不可以不别;他若「列女」、「方外」,俱未可阙也:并补纂。

  一、奸逆之徒,推温氏言,惟有金声桓一传列于「逆臣」;其它则阙如也。夫左良玉有始无终,罪因黄澍,亦不可不明。若以马、阮之朋奸误国为千古罪魁,虽奸状旁见诸传,究有所未尽;削其名,不翻掩其恶邪!今从史例,增「奸臣」为殿。

  一、明末三朝散事殊多,其近于穿凿者不敢附。惟遗闻、逸说有实可征引而与正文有所质证者、与时事有所关合者,间于「书后」赘诸,以补不足。

  一、是书从毕升活字例排版造成,所有刊注攟补之文曰「纪略」、曰「列传」、曰「摭遗」,都四十又八卷。不过就区区者一己之智能,就江、浙间所见之书本也。体关确史,远冀流传;倘海内鉴藏家有于此三朝之政迹、之文章、之故老传闻、之家乘轶事而可以证明、可以纠缪、可以轃益而归于尽善者,敬希函寓萧然山下,庶几随时改版更正,则幸甚。

  以上「凡例」二十二则,为去秋始定之规,而加以今春勘补各条也。不才于此史,昨以寓公、以窘乡,苦心孤诣,逾三月而较勘之本定,又五月而排版之工毕。初意就温氏原文之讹之缺,攟缉大概而已;既乃考索日深、异同日见,人物事文之介于三朝者逾求而逾多,有不能已于纂补重订考焉。兹凡前史三十卷中之事有质疑、文可征实者,或于正传、于小引、书后间为之案事分注,并赘以辩论。其「摭遗」初刻之十卷外,又为之分门引类,续稿纂列:如宫壶诸妃、监国诸臣、逸民、列女诸类,都一十八卷。惟是遗闻佚说,随见随轃。而头讫纷繁,恐终不免贻讥罣漏耳。昔人言:『确史之难,须握管在手,方知此中苦处,亦方知此中别有乐处』。其然、岂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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