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公 起元年,尽十三年
[疏]《鲁世家》:昭公名稠,襄公之子,以周景王四年即位。《谥法》:“容仪恭明曰昭。”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继正即位,正也。 [疏]“继正即位正也”。○释曰:重发传者,嫌继子野非正,故明之。
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公子围、齐国弱、宋向戍、齐恶、陈公子招、蔡公孙归生、郑罕虎、许人、曹人于郭。 招,上昭反。郭,《左氏》作“虢”。 二月,取郓。 郓,鲁邑。言取者,叛戾不服。○郓音运。 [疏]注“郓鲁”至“不服”。○释曰:案《左氏》郓为莒邑。范知鲁邑者,以经有城诸及郓之文。此郓不继莒,故知鲁邑也。《公羊传》曰“郓者何?内之邑也。其言取何?不听也”,何休云“不听者,叛也”,是范所据之文也。
夏,秦伯之弟针出奔晋。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其弟云者,亲之也。亲而奔之,恶也。 针,其廉反。恶,乌路反。 [疏]“亲而奔之恶也”。○释曰:重发传者,陈侯之弟称归,为无罪,此针后无归文,则罪之轻重,既不可知,故传云“亲而奔之,恶也”,明与陈光同耳。
六月,丁巳,邾子华卒。 晋荀吴帅师败狄于太原。 大原,地。○大音泰。传曰:中国曰大原,夷狄曰大卤。号从中国,名从主人。 襄五年注详矣。○卤,力古反。 [疏]注“襄五”至“详矣”。○释曰:桓二年亦有文,而注言襄五年者,桓二年论郜鼎之事,襄五年则同论地事,故注指之。
秋,莒去疾自齐入于莒。 莒展出奔吴。 [疏]“莒展出奔吴”。○释曰:展篡逾年,不称爵者,徐邈云“不为内外所与也”,不成君,故但书名,理或然焉。
叔弓帅师疆郓田。疆之为言犹竟也。 为之境界。○去,起吕反。竟音境。 [疏]“叔弓”至“郓田”。○释曰:郓是鲁邑,所以帅师者,《公羊》以为与莒接竟,故帅师是畏莒,故以师正其界。
葬邾悼公。 冬,十有一月,已酉,楚子卷卒。 卷音权,《左氏》作麇。 楚公子比出奔晋。 二年,春,晋侯使韩起来聘。 夏,叔弓如晋。 秋,郑杀其大夫公孙黑。 冬,公如晋,至河乃复。 乃者,亡乎人之辞。剌公弱劣,受制疆臣。耻如晋,故著有疾也。 公凡四如晋,季氏诉公于晋侯,使不见公,公惧不利于已,故公托至河有疾而反,以杀耻也。十二年传曰“季氏不使遂乎晋”,与此传互文以见义。然则十三年、二十一年如晋,与此义同。二十三年经曰“至河,有疾,乃复”,是微有疾而反,嫌与上四如晋同,故明之。○见,去声。 [疏]“耻如”至“疾也”。○释曰:案公之乃复,凡有五文,惟二十三年经云“至河,有疾,乃复”,自馀四者,皆不云有疾,而传曰“著有疾”者,公为季氏所诉,耻四如晋不入,故皆书曰乃复者,即是讬有疾之辞,非实疾也,故传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二十二年实有疾而复,故经言有疾而别之。○注“公凡四如晋”。○释曰:此文一也,十二年二也,十三年三也,二十一年四也,二十三年经云有疾,故不数之耳。
季孙宿如晋。公如晋而不得入,季孙宿如晋而得入,恶季孙宿也。 明晋之不见公,季孙宿之所为。○恶,乌路反。 [疏]“恶季孙宿也”。○释曰:恶季孙宿,十二年又发传云“季孙不使遂乎晋”者,季孙宿以七年卒,十二年谮君者意如,见其累世同恶,故传重明之。若然,十三年乃复者,意如见执之下,意如身尚被执,安得谓之谮公者?彼公不盟,亦坐意如。意如先以谮公,被执之日又自雪无罪,晋人听其言而不受公,故经言乃复之文,与十二年同,明亦是意如谮公可知也。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夏,叔弓如滕。 五月,葬滕成公。 [疏]“夏叔”至“成公”。○释曰:何休云:“月者,上葬襄公,诸侯莫肯加礼,独滕子来会葬,故恩录之。”《穀梁》以月葬为故,必不得从何说,或当有故,但经传不言耳。
秋,小邾子来朝。 朝,直遥反。 八月,大雩。 冬,大雨雹。 雨,正付反。雹,皮学反。 北燕伯款出奔齐。其曰北燕,从史文也。 [疏]“从史文也”。○释曰:重发传者,前高止之奔,欲明从史文;今北燕伯出奔,亦曰北燕伯,嫌目名之,故重曰“从史文”,举此二者以明例,故於后不释。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雪。 雪,或为雹。○雨雪,于付反,《左氏》作“雨雹”。 [疏]注“雪,或为雹”。○释曰:《左氏》为雹,故范疑之云“或为雹”也。
夏,楚子、蔡侯、陈侯、郑伯、许男、徐子、滕子、顿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会于申。 楚灵王始会诸侯也。○沈音审。楚人执徐子。 称人以执,执有罪。 [疏]“楚人执徐子”。○释曰:僖二十一年“执宋公”不言楚,此云“楚人执徐子”者,彼欲见诸侯同执,且不与夷狄执中国,故不言楚人。此时楚彊,徐又夷也,故云楚执。不言归者,盖在会而执,寻亦释之,故不言所归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 众国之君,倾众悉力,以伐疆敌,内外之害重,故谨而月之。定四年伐楚亦月,此其例也。 [疏]注“众国”至“例也”。○释曰:旧解凡日月之例,多施於内,不止於外。而云“谨而月之”者,以四夷之盛,吴、楚最甚。从此以后,中国微弱,祸害既重,书亦宜详,故注并引定四年“三月,公会刘子”以下“于召陵,侵楚”为证,犹庄六年子突王者之师挫於诸侯,僖十五年齐桓霸者之兵屈於伐厉,故亦书月,是其义也。徐邈云“伐不月而书月者,为灭厉书”,理亦通也。“内外之害”者,内谓吴,外谓众国也。
执齐庆封,杀之。此入而杀,其不言入,何也?庆封封乎吴锺离。 言时杀庆封自于锺离,实不入吴。其不言伐锺离,何也?不与吴封也。庆封其以齐氏,何也? 据已绝于齐。为齐讨也。灵王使人以庆封令於军中曰:“有若齐庆封弑其君者乎?” 谓与崔杼共弑庄公光。○为,于伪反。庆封曰:“子一息,我亦且一言。曰:有若楚公子围弑其兄之子而代之为君者乎!”军人粲然皆笑。 粲然,盛笑貌。○粲,七旦反。 [疏]“弑其兄之子”。○释曰:元年“楚子卷卒”不云弑,此云弑者,彼为密弑之,讬以疾卒。楚无良史,告以不实,故《春秋》从而书之。传因庆封之对,以起其事,则絪之罪,亦足以见也。
庆封弑其君,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庆封不为灵王服也,不与楚讨也。 传例曰:“称人以杀大夫,为杀有罪。”今杀庆封,经不称人,故曰“不以弑君之罪罪之”。○为,于伪反。《春秋》之义,用贵治贱,用贤治不肖,不以乱治乱也。孔子曰:“怀恶而讨,虽死不服,其斯之谓与?” 与音馀。 [疏]“孔子曰”至“谓与”。○释曰:上云《春秋》之义,足以见罪人。称孔子曰者,灵王夷狄之君,欲行霸者之事,嫌於得善,故引《春秋》以明之,后言孔子以正之。
遂灭厉。遂,继事也。 九月,取缯。 [疏]“九月取缯”。○释曰:襄六年“莒人灭缯”,今又云取者,彼以立莒之公子为后,故以灭言之,其实非灭,故今鲁得取之。不云灭而云取者,徐邈云“讳,故以易言之”,事或然矣。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孙豹卒。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贵复正也。 鲁次国,旧二军,襄十一年立三军,今毁之,故曰复正。○舍音舍。 楚杀其大夫屈申。 屈,居勿反。 公如晋。 夏,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以者,不以者也。来奔者不言出。 以其方向内也。及防兹,以大及小也。莒无大夫,其曰牟夷,何也?以其地来也。以地来,则何以书也?重地也。 窃地之罪重,故不得不录其人。 [疏]“以者”至“地也”。○释曰:重发传者,庶其以邑来而不言及,此以邑来言及,黑肱则不系滥,故各发传也。此传独言重地者,举其中以包上下也。
秋,七月,公至自晋。 戊辰,叔弓帅师败莒师于贲泉。 贲泉,鲁地。○贲泉,扶粉反,《左氏》作“蚡泉”。狄人谓贲泉失台,号从中国,名从主人。 台,汤来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释曰:《左氏》以为同盟则名,同盟而不名,皆从赴。《公羊》以为秦伯不名者,“秦,夷也。匿嫡之名”,其意云嫡子生,不以名告国中,唯择勇猛者而立之。又云秦伯罃及稻名者,嫡子,故得名之,言独二人以嫡得立也。此传云隐七年“滕侯卒”,云无名,狄道也,则此秦伯不名者,以用狄道也。又隐八年“宿男卒”,注曰“宿,徵国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据彼则是未同盟者,则不赴以名。案秦之诸君卒,经或名,或不名,则是非用狄道,盖同《左氏》未同盟,故不名也。徐邈云“秦伯不名,用狄道也”,恐非耳。
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疏]“杞伯益姑卒”。○释曰:不日卒者,盖非正也。
葬秦景公。 夏,季孙宿如晋。 葬杞文公。 宋华合比出奔卫。 比,必里反,又毗志反。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罢帅师伐吴。 冬,叔弓如楚。 齐侯伐北燕。 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 暨,其器反。平者成也。暨犹暨暨也。暨者不得已也。以外及内曰暨。 [疏]“平者成也”。○释曰:旧解平者善事也,当同以为之,而不得已而为之,是乱道也,故释之为成,言成乱之辞耳。或当成平义通,故展转为训。
三月,公如楚。 叔孙婼如齐莅盟。 婼,丑略反。莅音利,又音类。莅,位也。内之前定之辞。谓之莅。外之前定之辞,谓之来。 [疏]“莅位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公如楚,恐婼非是君命,故发之,明婼亦受命也。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戊辰,卫侯恶卒。乡曰卫齐恶, 在元年。○乡,香亮反,本亦作乡,八年同。今曰卫侯恶,此何为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名,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以来也,王父名子也。 不夺人名,谓亲之所名,明臣虽欲改,君不当听也。君不听臣易名者,欲使重父命也。父受命名于王父,王父卒,则听王父之命名之。 [疏]“王父名子也”。○释曰:传言王父,则祖也。范云“欲使人重父命也”者,父受名於王父,王父卒则已命子,故传注两言之,其并存者则不讳。若卒哭而后,无容得斥君名,盖舍名而称字耳。
九月,公至自楚。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孙宿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卫襄公。 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乡曰陈公子招, 在元年。今曰陈侯之弟招,何也?曰尽其亲,所以恶招也。 尽其亲,谓既称公子又称弟。招,先君之公子,今君之母弟。○恶,乌路反。 [疏]“尽其亲”。○释曰:尽其亲者,招前称公子,明有先君之亲,今变父言弟,彰是今君之亲,二称并见,故云“尽其亲”也。然昭元年称公子,不关杀偃师,而亦言之者,以变公子之文而称弟,故二者并言之也。十三年“杀公子比”,不言楚比。云“陈世子”者,体国重,故系国言之。公子系君,故不系国也。若然,下云“杀陈孔奂”系陈者,楚人杀他国之臣,故系国。
两下相杀,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贰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其弟云者,亲之也。亲而杀之,恶也。 恶招。 [疏]注“恶招”。○释曰:此称弟恶招,光称弟恶陈侯者,光有归文见经,明知光无罪,今招亲杀世子,故知称弟以恶招也。
夏,四月,辛丑,陈侯溺卒。 溺,乃历反。 叔弓如晋。 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 干,姓。徵师,名。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怨接於上也。 [疏]“称人”至“上也”。○释曰:重发传者,嫌楚杀为甚,恐其无罪,故重发传以同之。
陈公子留出奔郑。 秋,蒐于红。 红,鲁地。○蒐,所求反。红,户公反。 [疏]“秋蒐于红”。○释曰:传云“正也”,而经书者,范氏例云:“蒐狩书时,其例有九。书狩有四,言蒐有五。”称狩有四者,桓四年“狩于郎”,一也;庄四年“狩于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于河阳”,三也;哀十四年“西狩获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于红”,一也;十一年“大蒐于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于昌间”,三也;定十三年“大蒐于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于比蒲”,五也。范又云“凡书者,皆讥也。昭八年‘秋,蒐于红’,传云‘正也’。而书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礼,故因以此正见不正也”,是范意将秋蒐得礼,欲见以正剌不正,故书之。范例又云:“器械皆常,故不云大。言大者,则器械过常。”狩言公,此不云公者,狩则主为游戏,故言公;蒐是国家常礼,故例不言公也。然则蒐狩书者皆讥,而传云“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据得礼者言之。范云比年失礼,谓器械过常,又失时是也。
正也。 常事不书,而此书者,以后比年大蒐失礼,因此以见正。○见,贤遍反。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艾兰以为防, 兰,香草也。防,为田之大限。○狩,手又反。艾,鱼废反。置旃以为辕门, 旃,旌旗之名。《周礼》“通帛旃”。辕门,卬车以其辕表门。○旃,之然反。卬车,五郎反,一音仰,本又作昂。以葛覆质以为槷, 质,椹也。槷,门中臬。葛或为褐。○槷,鱼列反,门鬘也。椹,张林反。臬,鱼列反。撅也。褐,户葛反,毛布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 流旁握,谓车两轊头,各去门边空握。握,四寸也。轚挂则不得入门。○轚,古帝反,挂也,刘兆云“絓也”;本或作击。轊音卫,一音徐岁反,车轴头也。挂,户卦反,又音封,碍也。车轨尘, 尘不出辙。马候蹄, 发足相应,迟疾相投。○蹄,徒兮反,马足也。相应,应对之应。揜禽旅, 揜取众禽。○揜,於捡反,本亦作俺。御者不失其驰,然后射者能中。 不失驰骋之节。○中,丁仲反,下皆同。过防弗逐,不从奔之道也。 战不逐奔之义。面伤不献, 嫌诛降。○降,户江反。不成禽不献。 恶虐幼少。○恶,乌路反,年末传及注皆同。少,诗召反。禽虽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馀与士众,以习射於射宫。 取三十以共乾豆宾客之庖。射宫,泽宫。○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则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则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贵仁义,而贱勇力也。 射以不争为仁,揖让为义。○争,争斗之争。 [疏]“艾兰”至“力也”。○释曰:兰是草之贵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兰为防者,广泽之内,与众同生。艾之为防,则逄兰同剪,故举以包之。“置旃以为辕门”,谓以车为营,举辕为门,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质者,中门之木椹,谓恐木椹伤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为槷。葛或为褐者,谓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伤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诗传》云“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槷”,与此异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徐邈云:“流,至也。门之广狭,足令车通。至车两轴,去门之旁边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谓挂著,若车挂著门,则不使得入,以耻其御拙也。”观范之注,似与徐邈同。或以为流旁握者,谓建旃表门之旒旁,去车之两轴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传作流,理亦通也,但与注少僻耳。范注两轴头,本或作轊者,两彗两轴,止是一物,故郑玄注《少仪》亦以轴为轊也。“车轨尘”,谓驱车尘不出轨辙。“马候蹄”,旧解四蹄皆发,后足蹑前足而相伺候,与范注亦合耳。“揜禽旅”,旅,众也,谓掩取众禽。然礼云不掩群者,谓不得不分别大小,一群尽取之。今虽掩众禽,在田则简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讫则释其面伤之徒不献之以习军礼,则亦不掩群之义也。○“古之贵仁义”者,谓田猎之时,务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宫之内,有揖让周旋,是仁义也;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禽,是贵仁义而贱勇力也。旧解以为射弓之内,还射死禽,中则取之,故以重伤为难。《论语》称“射不主皮”,则射皮不射禽也。
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 过音戈。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奂。恶楚子也。 恶其灭人之国,放有罪之人,反杀无辜之臣,故实是楚子而言师。 [疏]“恶楚子也”。○释曰:恶之者,谓灭人之国;又招有罪而放之;奂无辜,反杀之,有三事之恶,故贬而称师也。传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经“叔弓会楚子於陈”,知灭陈亦是楚子,但为恶之,故贬称师也。不贬称人而言师者,以楚恃彊灭国,著其用大众,故云师。若贬之称人,嫌是贱者,故不言人矣。
葬陈哀公。不与楚灭,闵公也。 灭国不葬,闵楚夷狄以无道灭之,故书葬以存陈。 [疏]“灭国”。○释曰:灭国不葬,今书葬者,以楚夷狄,无道灭人,闵陈之灭,故书葬以存之。
九年,春,叔弓会楚子于陈。 许迁于夷。 以自迁为文而地者,许复见也。夷,许地,徐邈曰:“许十八年又迁于白羽。许比迁徙,所都无常,居处薄浅,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从国迁常例。”○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释曰:僖元年“夏,六月,邢迁于夷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卫迁于帝丘”,皆书月,而许迁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陈火。 火,《左氏》作“灾”。国曰灾,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闵陈而存之也。 陈已灭矣,犹书火者,不与楚灭也。不可以方全国,故不云灾。何休曰:“月者,闵之。” [疏]“国曰灾”至“存之也”。○释曰:传言“火不志”,则是无例。而云“国曰灾,邑曰火”者,火不合志,志者皆义有所见。此书者,以见不与楚灭,义在存陈也。陈灭不可以比全国,故以邑录之既以邑录之,则不得与国同文,国邑文既不同,传宜显变例,故云“国曰灾,邑曰火”。
秋,仲孙玃如齐。 玃,俱缚反。 冬,筑郎囿。 有音又,旧于目反,苑也。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齐栾施来奔。 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玃帅师伐莒。 戊子,秋侯彪卒。 彪,彼虬反。 九月,叔孙婼如晋。 月者,为下葬晋平公起。○为,于伪反。 葬晋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 不书冬,甯所未详。○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释曰:何休云:“去冬者,盖昭娶吴孟子之年,故贬之。”范既不注,或是阙文也。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 晋献公以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宋平公杀世子座而书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闻。郑庄公杀弟而书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将以理例推之,然则段不弟也,故不书弟,痤若不子,亦不应书世子,书世子,则痤之罪非不子明矣。○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同。 [疏]注“晋献”至“明矣”。○释曰:晋献公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痤若无不子之行,而平公杀之,所以书葬者,申生贤孝,遇谗而死,故黜献公之葬,痤虽无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范云“甯所未闻”者,不直取何休之说,故云未闻。范以与何说异者,何休意直谓痤有罪,如郑段之比,故平公书葬,不论罪之轻重。范意以郑段至逆,经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应云世子,既云世子,明无至逆,故不从何说,而云未闻。今以罪轻重解之,与何休异。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何为名之也? 据诸侯不生名。○虔,其然反,或作乾侯。般音班。 [疏]注“据诸侯不生名”。○释曰: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不名,所以不据之,以明於例。而总云“诸侯不生名”者,以传於郑伯?原之卒,亦言诸侯不生名者,又恐华戎异例,故注以广问众例言之。
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也。称时、称月、称日、称地,谨之也。 蔡侯般,弑父之贼,此人伦之所不容,王诛之所必加。礼:凡在官者杀无赦,岂得恶楚子杀般乎?若谓夷狄之君,不得行礼于中国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徵书”,不言入,传曰“明楚之讨有罪也”。似若上下违反,不两立之说。尝试论之曰:夫罚不及嗣,先王之令典;怀恶而讨,丈夫之丑行。楚虔灭人之国,杀人之子,伐不以罪,亦已明矣。庄王之讨徵舒,则异於是矣。凡罚当其理,虽夷必申;苟违斯道,虽华必抑。故庄王得为伯讨,齐侯不得灭纪。赵盾救陈,则称师以大之;灵王诱蔡,则书名以恶之。所以情理俱扬,善恶两显,岂直恶夷狄之君,讨中国之乱哉!夫楚灵王之杀蔡般,亦犹晋惠之戮里克,虽伐弑逆之国,诛有罪之人,不获讨贼之美,而有累谨之名者,良有以也。○得恶,乌路反,下“以恶之”、“岂直恶”同。陈夏,户雅反。丑行,下孟反。罚当,丁浪反,又如字。赵盾,徒本反。有累,力伪反。 [疏]“夷狄之”至“谨之也”。○释曰:注“凡罚当其理,虽夷必申;苟违斯道,虽华必抑”,似华讨罪事同,传云“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又似华戎事异者,据此传意,就讨不以罪之内,则华夷不同;注意言但罚当其理者,则华夷不异。知然者,传以《春秋》书诱有二,皆楚子所为,其罪或名或不名,据此二文详略,知诱中国君与夷狄君异也。注“故庄王得为伯讨,齐侯不得灭纪”,明讨得其罪者,则华夷不异可知也。○注“蔡侯”至“以也”。○释曰:杀父者,谓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故”是也。礼:凡在官者杀无赦,”,《礼记·檀弓》文。两立之说,谓两理皆立之说。所以谓之两理者,楚杀徵舒,则传云“讨有罪”;楚杀蔡般,则传云“夷狄有中国之君”,故名之。同论楚讨,二者意异,故云两理也。又解两立之说,谓两事立说,或以为不字下读,云不两立之说,谓事不得两立,恐非也。又云“伐弑逆之国”,谓蔡也。“诛有罪之人”,谓里克也。“而有累谨之名者”,“晋杀其大夫里克”,传云“称国以杀,罪累上也”,是谓晋惠也。楚子诱蔡侯,传曰“谨而名之”,是谓楚灵也。
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 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 昭公母,胡女,归姓。 大蒐于比蒲。 夏而言蒐,盖用秋蒐之礼。八年“秋,蒐于红”,传曰“正也”。比月大蒐,人众,器械有逾常礼。时有小君之丧,不讥丧蒐者,重守国之卫,安不忘危。○比音毗。械,户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释曰:传称“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礼。而云盖者,以传无文解,故云盖以示疑也。注又引传曰“正也”,今以失时之蒐,故引正以讥不正也。
仲孙玃会邾子,盟于祲祥。 祲祥,地也,○祲,子鸩反。 秋,季孙意如会晋韩起、齐国弱、宋华亥、卫北宫佗、郑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 厥慭,地也。○佗,大何反。慭,鱼斳反,又五辖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齐归。 齐,谥。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友以归,用之。 僖十九年“邾人执缯子用之”,传曰“用之者,叩其鼻以衈血”,恶之,故谨而日之。○叩音口。衈音二。恶,乌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谨而日之”。○释曰:传例“灭中国日”,则此书日为灭。而云恶用蔡世子友,故谨而日之者,灭国书日,传例以明,用人书日,其文未显,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实二者皆当日。又检经上下,执例日,则书日为恶,故云“谨而日之”也。《左氏》以为用之杀蔡世子祭冈山,《公羊》以为用之筑城,今范引僖十九年传,则用之祭社也。
此子也, 诸侯在丧称子。其曰世子,何也?不与楚杀也。一事注乎志,所以恶楚子也。 一事辄注而志之也。何休曰:“即不与楚杀,当贬楚尔,何故反贬蔡称世子邪?”郑君释之曰:“灭蔡者,楚子也,而称师,固已贬矣。楚子思启封疆而贪蔡,诱杀蔡侯般,冬而灭蔡杀友,恶其淫放,其志杀一国二君以取其国,故变子言世子,使若不得其君终。” [疏]“比子”至“子也”。○释曰:世子父没仍得称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称弟者,世子继体之名,父虽没,若意有所见,则亦得称之;母弟者,对兄没则宠名弃矣,故不得称弟。○注“灭蔡者楚子”。○释曰:经称公子弃疾帅师围蔡”,郑知是楚子者,以弃疾若贬,当云楚人,今贬而称师,故知楚子也。又传云“恶楚子也”,明非弃疾。然则恶楚子,变文云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灭两国,杀二君,自谓得志,若遂其凶暴,是表中国之衰,申夷狄之强,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云世子也。
十有二年,春,齐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 三年所奔齐者,高徯玄孙,齐大夫也。阳,燕别邑。不言于燕,未得国都也。纳者,内不受也。燕伯之不名,何也? 据义不可受,则应名而绝之。 [疏]传“燕伯之不名何也”。○释曰:“楚人围陈,纳顿子”,传曰“纳者何?内弗受也”。彼称纳而不名,“卫侯入于夷仪”亦不书名,则不书名,乃是常事。而传怪燕伯不名者,“卫侯朔入于卫”,传曰“朔之名,恶也”,则诸侯有恶,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书名而已。顿子不名者,为楚微者所纳,故亦不名。“卫侯入于夷仪”不名者,以复归有名,故未入国,略而不名也。郑伯突亦未入国,书名者,以后不书复归,故入栎书名也。
不以高偃挈燕伯也。 邵曰:“公子遂以去公子为挈,燕伯以书名为挈者,臣宜书名,故须去公子乃为挈。君不可名而以臣名君者,不待去燕伯则为挈也。”是以目燕伯而不书名,所以不与高偃挈之。○挈,苦结反。以去,起吕反。 三月,壬申,郑伯嘉卒。 夏,宋公使华定来聘。 公如晋,至河乃复。季孙氏不使遂乎晋也。 [疏]“季孙氏”。○释曰:不言意如而云氏者,欲见累世谮公故也。
五月,葬郑简公。 楚杀其大夫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慭出奔齐。 慭,鱼靳反。 楚子伐徐。 晋伐鲜虞。其曰晋,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与夷狄交伐中国,故狄称之也。 鲜虞,姬姓,白狄也。地居中山,故曰中国。夷狄谓楚也。何休曰:“《春秋》多与夷狄并伐,何以不狄也?”郑君释之曰:“晋不见因会以绥诸夏,而伐同姓,贬之可也。狄之大重,晋为厥慭之会,实谋救蔡,以八国之师而不救,楚终灭蔡。今又伐徐,晋不纠合诸侯以遂前志,舍而伐鲜虞,是楚而不如也,故狄称之焉。”厥慭之会,《穀梁》无传,郑君之说,似依《左氏》,甯所未详是《穀梁》意非。○见,贤遍反。诸夏,户雅反。舍音舍。 [疏]“夷狄交伐”。○释曰:麋信云:“夷狄交伐,谓楚伐徐,晋伐鲜虞是也。”范云:“夷狄谓楚也。”则与麋信不异耳。○注“鲜虞”至“意非”。○释曰:“鲜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云“甯所未详是《穀梁》意非”者,疑郑以厥慭之会谋救蔡者,作《穀梁》意也。若然,范答薄氏,亦言楚灭陈蔡,而晋不能救,弃盟背好,交相伐攻者。范意以楚灭陈蔡,晋不能救者,不据厥慭之会故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帅师围费。 费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 乾溪,楚地。○溪,苦奚反。 [疏]“于乾溪”。○释曰:《左氏》以为田猎于乾溪,《公羊》以为“作乾溪台,三年不成”。范云“乾溪,楚地”,则从《左氏》也。
自晋,晋有奉焉尔。归而弑,不言归,言归,非弑也。 传例曰:“归为善,自某归次之。”然则弑君不得言归,比不弑之一验也。 [疏]“自晋”至“焉尔”。○释曰:重发传者,楚比之归,归实非杀,嫌自亦非晋力,故复明之。
归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归弑,比不弑也。 归、弑其事各异,自宜别书之,而今连言之,是比之归,遇君弑尔,比不弑之二验也。 [疏]注“自宜别书之”。○释曰:“齐小白入于齐”,“齐人取子纠杀之”,“齐阳生人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荼”,彼各异书,明知此亦宜别书之。
弑君者日,不日,比不弑也。 据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日,此不日,比不弑之三验也。○?,苦门反。 [疏]“弑君者”。○释曰:弑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国死者正则日,不正不日,是楚不关中国之例,故范注引商臣为证也。
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当上之辞也。当上之辞者,谓不称人以杀,乃以君杀之也。 称人以杀,谓若“卫人杀祝吁于濮”是也。今比实不弑,故以君杀大夫之辞言之。○吁,香于反。濮音卜。 [疏]“当上之辞也”。○释曰:谓不称人以杀,而云“公子弃疾杀公子比”,如“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也。
讨贼以当上之辞,杀非弑也。 实有弑君之罪,则人人皆欲杀,宜称人以杀之。今言“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明弃疾所杀,非弑君之人,比之不弑四验也。比之不弑有四, 上四事。取国者称国以弑, 若比欲取国而杀君者,当直云楚比弑其君虔,不应言公子也。若“卫祝吁弑其君完”、“齐无知弑其君诸儿”之类是也。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比不嫌也。 今弃疾杀之,又言杀公子比,不言弑其君,是比无欲为君之嫌。《春秋》不以嫌代嫌, 不以乱治乱之义。弃疾主其事,故嫌也。 比实无弑君之罪,而主杀之者,是弃疾欲为君之嫌。 [疏]“比不”至“故嫌也”。○释曰:比归称公子,今弃疾杀之,亦云公子,不言弑其君,是比无欲为君之嫌,异于无知、祝吁之类也。然无知、祝吁有嫌,此亦不称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称君,以称公子,则异于祝吁之类。齐公子商人弑舍,虽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称君。若成弃疾之罪,亦应称君,故范决其不言弑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谓比归而遇弑,虽则无嫌,弃疾之意,亦以比欲为君之嫌而杀之,是弃疾以比为嫌,弃疾杀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弃疾不以国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当云楚弃疾杀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弃疾之氏耳。弃疾主其事,故嫌也。传言此者,弃疾杀比,理实有嫌,但为不以嫌代嫌,故经无其事,传以弃疾经无嫌文,故云“弃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杀比之事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平丘,地也。 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与盟。 公以再如晋,不得入,故不肯与盟。○与音豫。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与盟者,可以与而不与,讥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 公不与盟,当从外盟不日,今日之,善其会盟,因楚有难,而反陈蔡之君。○有难,乃旦反。 [疏]注“当从外盟不日”。○释云:外盟不日者,隐八年传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诸侯之参盟於是始,故谨而日之”,是非始则不日也。
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 以公不与盟故。 公至自会。 蔡侯庐归于蔡。 陈侯吴归于陈。 八年楚灭陈,十一年楚灭蔡,诸侯会而复之,故言归。善其成之会而归之,故谨而日之。 二国获复,此盟之功也,故於其归,追述前盟谨日之意,以美诸侯存亡继绝,非谨陈、蔡归国之日也。於盟则发谨日之美,於归则论致美之义。 [疏]注“於盟”至“之义”。○释曰:注言此者,解传称“谨而日之”意也。“於盟则发谨而日之美”者,谓传称其日,善是盟是也。“於归论致美之义”者,谓传云“善其成之会而归之,故谨而日之”是也。
此未尝有国也,使如失国辞然者,不与楚灭也。 [疏]“使如”至“灭也”。○释曰:传言此者,据其称爵言归,同於旧有国之例也。“不与楚灭也”,谓不与楚灭,故以失国辞言之。不言复归者,虽同失国之辞,实未尝有国,故不得言复归也。《公羊传》云:“此灭国也,其言归何?不与诸侯专封也。”其意不与诸侯专封,故使若有国目归者。《穀梁》以此会刘子在焉,楚以无道灭二国诸侯,王命存之,不得云不与诸侯专封也,故以为“善其成之会而归之”,状同旧有国然,且又不与楚灭故也。
冬,十月,葬蔡灵公。变之不葬有三: 变之,谓改常礼。《春秋》之常,小国夷狄不葬。 [疏]注“变之”至“不葬”。○释曰:彼不赴,我不会,及小国与夷狄,不书葬者也,旧史之常也。言变之言不葬者,谓旧合书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国不葬,曹、许之书葬者,小国谓附庸之属,非曹、许也。
失德不葬, 无君道。弑君不葬, 谓不讨贼,如无臣子。灭国不葬。 无臣子也。然且葬之,不与楚灭,且成诸侯之事也。 蔡灵公弑逆无道,以至身死国灭,不宜书葬。书葬者,不令夷狄加乎中国,且成诸侯兴灭继绝之善,故葬之。○令,力呈反。 [疏]“失德”至“事也”。○释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书葬者,由贤伯姬,故书其葬也。“弑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弑君书葬者,弑君贼不讨之不书葬,是正也。其书葬者,皆意有所见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陈灵公明外之讨贼,蔡昭以盗名不见,若杀微人,不足可录。其卫桓、齐襄二人并讨贼,故皆书葬也。灭国无臣子不葬,是其正也;书之者,亦意有所见。此见不与楚,灭蔡且成诸侯之事。八年陈哀公书葬者,亦见不与楚灭,闵陈而存之也。
公如晋,至河乃复。 吴灭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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