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67、南能北秀
慧能在曹溪一住就是四十多年,所教授的僧俗信众有三五千人之多。要说他的法门宗旨,便是传授《坛经》,以《坛经》为传法的凭证,谁如果得不到《坛经》,就说明没受过慧能的真传。传付《坛经》也不是简单地把书一给就算完了,而是要把得法人的姓名、得法地点、时间都记清楚。没有得到《坛经》传承的便不是南宗弟子,这些人虽然也听过顿教法门,但只知皮毛,难免会因为教义而起争端。只有那些真正得法的人才会一意修行,不理会任何争论,因为一有争论便会惹起胜负之心,这与佛法是不相容的。
--以上这段记载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说慧能以《坛经》传法,那么《坛经》里必然不可能出现上边这段话,这大概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这是在《坛经》成书之后又被后人增补,而原始版本都已失传,要么这段话就是后人在说谎,慧能当初根本就没有传授《坛经》这回事。
如果从教理来衡量,既讲不立文字,又对编纂成书的《坛经》如此重视,慧能有生之年应该不会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事;从传承常理来看,如果还有一个更原始的《坛经》版本被广泛地流传出去,在后世竟然毫无痕迹也有点儿说不过去;从佛教发展来看,这段话显然门派之见极强,完全不是慧能当时的风格,八成是禅宗后学根据他们当时的教派纷争环境而有针对性地编造出来的。
可疑的不止这一段,整个曹溪部分的记载都显出是禅宗后学所为,充满门户之见,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段是神会一系的作伪,但是,神会分明就是那个跳起门派争端的人,以奋不顾身的姿态贬低神秀一系,截然划分南北,完全不符合所谓"只有那些真正得法的人才会一意修行,不理会任何争论,因为一有争论便会惹起胜负之心,这与佛法是不相容的",神会的徒子徒孙们如果真这么写,这不是在骂自己的老师么?
以小人之心推测,这大概是拥有了《坛经》的一派人自贵其说,标明自己才是正宗嫡传,或许是神会一系两害相权取其轻。有人肯定会问了:"正宗嫡传的标志不是传法袈裟么?袈裟哪儿去了?"--别急,现在抬高《坛经》就是为后文的这个问题张目。
《坛经》接下来的一段话是解释南北分立的:大家都说"南能北秀",其实这种说法非常肤浅。神秀禅师在湖北当阳玉泉寺担任住持,慧能大师则住在广东韶州的曹溪山,地理上有南北之别,而禅法只有一家。顿、渐虽有分别,但那是针对不同资质的人而分别设立的法门,佛法实质上也只有一种。
--这段话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当时,"南能北秀"的说法已经出现了,但这个"南能北秀"就像"南慕容,北乔峰"一样,说的是南北两大名人,而不是说禅法分立为南北两派,更不是说整个儿禅门除了慧能和神秀之外就别无人物了。在慧能和神秀的时代,禅法正是百家争鸣的阶段,南方除慧能之外,北方除神秀之外,各有宗师级的人物,各擅胜场。再者,从常理来看,"南能北秀"这类说法往往是知名度比较低的人攀附一个知名度很高的人,好比我们推广汤显祖的时候会说他是"中国的莎士比亚",而无论从世界范围的知名度来说还是从文化影响力来说,汤显祖都是远远赶不上莎士比亚的。同样,我这篇东西将来如果出版,宣传语也可以写上"《论语》看于丹,《坛经》看好熊",或者"于我所欲也,熊亦我所欲也"之类的--谁都知道于丹,但除了几个亲朋好友之外没人知道好熊是谁,甚至好熊只要谈个女友就可以把读者群扩大一倍。
在慧能和神秀的时代,慧能虽然比好熊要牛,但神秀可比于丹还要火得多,所以,仅以知名度而论,"南能北秀"的说法实在可疑。人民群众充满了盲从精神,现在我们要参禅,多数人都会追捧慧能,人家到底是禅宗第一高手么,但如果把我们放到唐朝,肯定追随神秀的人是大多数,这和慧能、神秀各自的佛学修为没多大关系,假如慧能弟子中没有神会,假如唐朝皇室里没有唐武宗,禅宗还不知道会怎么发展呢。世间事多得是因缘巧合。
从宗派的角度来看,宗教分立并不像公司拆分,而往往是后起之秀向传统宣战,这宣战并不是把自己从传统中分立出来,而是说自己才是正宗嫡系,其他都是旁门左道。所以,《坛经》这里说佛法只有一种,并无南北之分,神会在滑台大会上也不是说禅宗分南北,而是说神秀一系的禅法不是正宗。所以,如果你当着神会的面说"你们南宗禅如何如何",神会肯定不会高兴的。"正确"的说法是:并不存在南宗禅和北宗禅之分,只存在正统和旁门之别。
各位当中如果有坚持坐禅入定的,那么按照慧能一系的说法,你们不但是缘木求鱼,而且属于旁门左道。二
神秀师常见人说,慧能法疾直指路。秀师遂唤门人僧志诚曰:汝聪明多智!汝与吾至曹溪山,到慧能所礼拜。但听,莫言我使汝来!所听意旨,记起却来与吾说,看慧能见解与吾谁疾迟!汝第一早来,勿令吾怪!
志诚奉使欢喜,遂半月中间,即至曹溪山。见慧能和尚,礼拜入即听,不言来处。志诚闻法,言下便悟,即契本心。起立即礼拜,白言:和尚!弟子从玉泉寺来。秀师处不得契悟,闻和尚说,便契本心。和尚慈悲,愿当教示!
慧能大师曰:汝从彼来,应是细作。
志诚曰:未说时即是,说了即不是。
六祖言:烦恼即是菩提,亦复如是。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