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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溃的原因
至少可以提出五个因素来解释秦帝国的灭亡。
道德因素
在整个历史中,儒家的作者一直最重视道德因素。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在著名的《过秦论》中也许是第一个这样做的:50000439_0102_0[1] “秦以区区之地,致千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然后以六合为家,殽函为宫,一夫(陈涉)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这个论点是正确的,但只是部分地正确。前面已经提出,由于加进了窜改的文字,《史记》对秦帝国,特别是对秦始皇的描述可能是过于阴暗了。如果人们对这些窜改和汉代批评家如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的感情用事的谴责不予理睬,或者如果人们把出土的以秦代法律为例子的法家实践与法家理论作一比较,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远比传统形象更为合理的形象。
这不是说秦政府的施政不残暴和没有剥削:不应忘记有无数罪犯和不幸的人被送往长城和其他地方劳动。但是复述前面提出的联想是可取的:如果其他国家拥有秦那样的实力,那么它们的所作所为也许与秦的作为不会有多大差别。也许有些批判秦的人与其说是反对苛政本身,倒不如说是反对秦更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受害者既包括没有特权的多数人,也包括了享有特权的少数人。
智能的缺陷
道德论者的一个特殊的论点强调,秦之亡不单单是由于道德的弱点,而且还由于主要有关人物的据称是智能的缺陷。贾谊最全面地应用了这个论点。他说,秦始皇自满,不愿意纳谏,犯错误后还不准备改正。秦二世也大致如此,而子婴则软弱和生性孤独。“三主惑而终身不悟,〔亡国〕不亦宜乎?”[2]
公元74年,《汉书》的主要作者历史学家班固受官方委托,纠正一切当时感到是过于皂白不分的评论。他的评语附于《史记》卷六。[3] 他写道,秦始皇(他称之为吕政,这样就默认了秦始皇是吕不韦的私生子这一很可能是毫无根据的诽谤)是残暴和压制人的。可是他统一天下,连续取得军事胜利达37年之久,并且创建了传给后世君主的政治制度。“盖得圣人之威。”但另一方面,他的继承人极愚(“愚”指智力上的迟钝,也指道德上的轻率)。他杀李斯(暗指李是一个干练的政治家),依赖赵高,“人头畜鸣”。至于子婴,尽管他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软弱和缺乏锻炼,但至少有勇气杀死赵高,“婴死生之义备矣”。
在近期,学者们就这个论题进一步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发挥。郭沫若认为(写于1945年),如果吕不韦的政策被遵循,秦不致于很快垮台。后来,郭沫若的意见来了个大转变。但据罗思鼎(写于1974年)所说,秦的崩溃应归咎于宦官赵高,罗很不能令人心服地断言,赵高是“彻头彻尾的儒家”。[4]
摒弃传统
博士淳于越首先作出了秦的政策与古代圣王之制大相径庭的批评,他对秦始皇的进谏直接引起了李斯关于焚书的建议。从此以后,这个建议一直是陈腐的儒家批判的材料。贾谊在发表以下的议论时又一次进行了这种批判:“借使秦王(秦始皇)计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乡使二世……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如果做到这些事情或与此类似的事情,那么尽管这两个君主有种种缺陷,帝国仍不致于灭亡。“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5]
许多西方的历史学家可能会对出于贾谊之口的桑塔亚纳的著名格言作出同情的反应。[6] 但是很少西方史学家会同意,行政的本领在于把国家分成属国,而不是把它置于中央统治之下。根据西方观点的似乎更为合适的批判是,秦始皇根据法家的学说抑制商业的发展,从而树立了官僚统治的一个典型,这种统治方式一直阻止中国像西方那样经历一次导致文艺复兴及随之出现的一切形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批判在这里当然过于简单化了,所以在看重传统的中国自然是不会予以考虑的。[7]
社会因素
前面所提出的几个解释都是中国的传统史学强调过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根据社会制度和阶级斗争观察历史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我们记得,陈涉在他带领一帮囚犯开始造秦朝的反之前曾是一名雇农,甚至也许是一名契约奴。汉代的缔造者刘邦的传说与陈涉惊人地相似。他务农出身,在公元前209年前不久也负责过囚犯的工作。一次,当他带领囚犯前往骊山的秦始皇陵墓劳动时,有几个囚犯沿途逃脱。刘邦释放了其他人,自己为“盗”,与一个12人的集团开始向掌权的地位攀登。于是不出所料,这些起义竟被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者欢呼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农民起义,因此是阶级冲突的证据。洪世涤在其《秦始皇》中写道:“公元前209年……爆发了由贫雇农陈胜、吴广领导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大起义,点燃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熊熊烈火……秦末农民大起义,为我国农民反封建斗争树立了光辉的榜样……雄辩地证明了一个伟大的真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论联合政府》)。[8]
用于军事、劳役和开拓新领土的大批囚犯显然由形形色色的不幸的人组成。其中有普通的犯人、被经济环境所迫的逃亡者、受歧视集团的成员;还有一些商人,有一次起义中甚至有“治狱吏不直者”参加。当秦始皇死后中央政府迅速趋于腐败时,这些人和其他人必定形成了一支随时准备参加叛乱的心怀不满的亡命之徒的大队伍。
但是,这个事实是否意味着爆发的起义甚至在一开始就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斗争的最高体现?如果认为在这类斗争中,参与者都应明确地具有本阶级的“阶级团结”觉悟和阶级间的“阶级矛盾”觉悟,那么答案似乎是否定的。这种觉悟在为叛乱提供人力的被剥夺生计和被遗弃的人中事实上不大可能存在。例如,秦将章邯成功地利用释放的囚犯,打退了陈涉的农民-囚犯部队的进攻,而不久陈涉丧生时,杀死他的不是敌人,而是他自己的战车的车伕。在几个叛乱领袖进行的不但是反对秦朝、而且是自相残杀的斗争中,很少发现有“阶级团结”的证据,而大量出现的倒是机会主义和追求私利。
这里不可能讨论秦代社会结构这一伤脑筋的问题,特别是秦的“奴隶”的数量和经济生产力是否高得足以有根据称秦朝是一个奴隶制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的问题。“奴”大家都用来指终身是奴隶和生来就是奴隶的人,这个字眼很少见于秦的史料。其他用来称各种受歧视的或农奴般的人的字眼,特别在出土的法律文书中,倒常见到。可是这些字眼在使用时很不严谨和不明确,因此利用它们就难以确定所指的这些人的地位、人数、经济上的重要性及他们与真正的奴的关系。[9] 我认为,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关系来确立一个关于秦代社会的明确的界说,为时仍过早。
但有一件事可以说:不管对秦末的叛乱作何解释,它们也不能象提高特权者的地位那祥对被剥夺生计的人的地位进行真正的和持久的改善。从广义上说,汉朝在这方面也几乎没有重大的变化,而且这种状况在中国要长期保持下去。不管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只是缓慢地出现。
资源的过分紧张
不论重视以上的任何一种解释,或者重视其他的解释,也许至少有一种解释,可以据以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意见。这就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血腥战争,当秦突然从诸侯国发展成帝国时,它承担的任务太多,根本不能在如此短的时期中完成。因此,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秦始皇死前的紧张局势,只能在史料中隐隐约约地见到,但是肯定存在。公元前218年当他东游时,有“盗”惊了驾(实际上有谋害他的企图),尽管下令在全国“大索”10天,他们都逃之夭夭,未能找到。又在公元前216年,当秦始皇带了四名士兵在咸阳微服夜行时,他遇到了强盗,受到他们的严重威胁,最后强盗才被他的卫兵杀死;这一次,在秦都周围“大索”20天。可能更重要的是,同年一石(将近20公升)粮食据说值1600钱;虽然其他商品的价值不详,但这无疑是一个大数目(否则就不会记进该年的史事中)。人们对帝国在秦始皇身后不能长期维持下去,也许是不会大吃一惊的。
撇开道德方面的考虑,秦只维持了那么短的时期也可能是一件好事。不寻常的是,尽管昙花一现,它却成功地把一套国家官僚机器的制度传给了它的政治继承者,这套制度经过了汉代的完善和巩固,又继续推行了1700年,其间只逐步地作了修正。如果容许这项制度以原来的法家方式来实现,即对帝国结构的各个部分进行严密的中央集权控制,那么它不可能维持得这么久。在汉代,上面的行政控制与基层自我管理的行为标准结合了起来,正是这种法家和儒家的共生现象,才使中国具有得以生存下来的那种坚定性和灵活性的必要的结合。不管人们是否佩服秦的成就,但必须承认这个成就:它在质和量的方面部大大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以致它可以名之为“革命”,虽然这“革命”是从上面推行,而不是从下面推动的。这个成就,而不是由反秦的农民起义造成的政权转移,才是古代中国的真正的革命。的确,它是在本世纪以前中国唯一的真正革命。
[1] 《过秦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史记》卷六之末予以引用(《史记》卷六,第276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19页以下〕);这里所引的段落见《史记》卷六,第282页(沙畹前引译注,第2卷,第231页)。
[2] 《史记》卷六,第27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22页)。
[3] 《史记》卷六,第290页(沙畹的译注,第2卷,第241—246页)。
[4] 郭沫若:《十批判书》(重庆,1945),第300页;罗思鼎:《论秦汉之际的阶级斗争》,载《红旗》,1974.8,第18页以下;李幼宁编的《秦始皇》第27、62页都予引用。
[5] 《史记》卷六,第283—28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33—234页);《史记》卷六,第278页(沙畹之译注,第2卷,第224页)。
[6] “不能记住过去的人势必重复过去。”见乔治·桑塔亚纳:《理性的生活》(纽约,1905),第1卷,第12章,第284页。值得指出的是,在两人的话中有微妙的差别。贾谊的格言(他作为“野谚曰”而引用)暗示人们应仿效过去好的一方;桑塔亚纳的格言暗示人们应避免坏的一面。
[7] 杨宽的《秦始皇》(第119页)引了秦始皇于公元前214年流放商人之事,认为对经济发展有害,但并未由此得出这里提到的有害的后果的结论。
[8] 这段文字载1972年版第72—73页,以后的一版没有这一段;李幼宁编的《秦始皇》第161页有英译文。
[9] 虽然高恒根据经常提到隶臣妾的秦律材料推断,写了一篇论隶臣妾的地位和职能的扎实的、大部分内容推论严谨的论文(《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7.7,第43—50页),我仍坚持我的判断。高恒推断(第43—44页),隶臣妾一生为官府奴隶,其证据似乎没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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