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导航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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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混乱

 

  由此可知,到十九世纪初年,庇护制体系泛滥的影响是随处可见的:这个体系的润滑油是钱,其结果是各级官库无不出现亏累。和珅倒台以后,政府开始致力于迫使地方官弥补国库的亏欠(或亏空),甚至要使现任官员追补前此历届任下所遗留的亏累。按照学识渊博的省级官员贺长龄的话说,亏欠问题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是使官吏们全神贯注的当务之急。[1]

  大家都承认,这些亏欠不是由于人民亏欠了税赋,而是由于官吏们自己盗窃国库造成的,因为他们必须偿付一套随从人马的需要,以及履行他们对其庇护者官员的义务,甚至在他们适当地照顾到自己的腰包以前就必须这样办。在庇护制度下,给上司“馈送”是宦场生活中应有之义。在十八世纪末期的环境中,官吏们不会因为帐务亏累而受处分。的确,正象一位御史无可奈何地指出的那样,谁的亏空越大,谁受的待遇可能越好。[2] 可是,和珅之后的形势反而变成了对民众实行更大的剥削,因为县官们都在更多地搜刮纳税人,设法弥补他们的赤字。巡抚们用削减县官们的“养廉”来弥补自己的亏空,而县官们则从老百姓身上索取更多的“陋规”作为对付之策。这种把所有财政负担转稼给纳税人身上的办法是如此根深蒂固,致使道光帝在1820年即位时因官员们的压力而被迫撤消关于冻结“陋规”的上谕。[3]

  从短期看来,清代的税收制度是妙用无穷地适应有组织的剥削制度的。虽然基本税额(每个管区必须上交给中央政府的税收)在十八世纪初期已经“永远”固定,但为地方政府的开销征课的附加税已经制度化,并且变成了税收制度的无限制的扩张部分。靠政府事业谋生的人加多,意味着附加税的增多。夏鼐关于晚清赋税制度的典型研究,揭示了在税收专门官员和书吏手中的这个制度有很大弹性的问题。这种制度上的弊病的影响,在清代高度货币化的经济中引起越来越大的灾难。从明代以来就已广泛实行把租谷和劳务折算为银两的办法,这种趋势意味着实际的税率很容易被官方操纵,因为他只要把折合比率变得有利于收税者而不利于纳税人就行了。通过这种操纵,纳税人实际上要比官方的租米定额多交付几倍。操纵价格和换算比例也广泛地被官吏和衙役所采用,因为他们用自己所定的勒索性低价收购(“采买”)谷物,以弥补政府仓廒中的亏损。[4]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货币经济的普遍影响竟然使得这种变为常规的敲诈勒索行为臻于极盛,甚至使得农民的力量也支持它。这理由就是谷物价格长期上涨,使生产者变得有利。在十八世纪,价格大约增长了百分之三百,因此能够使农民付得起日益增加的税收。在这种价格上涨方面还有一个更加明显的理由,就是欧洲输入的白银增多。商业中心日益增长的人口也刺激了谷物价格上涨。下面的事实也可能是真的:和珅时代遍及全帝国的贪污腐化被长达百年的谷价上涨弄得火上加油(谷价上涨曾使得农业能够经受官僚的敲诈勒索)。

  可是象观察力敏锐的冯桂芬在回顾历史时所指出的那样,乾隆时代繁荣的基础事实上是“附属性”财富(冯桂芬是指商业活动的发展),而不是“基本”财富,所以它是特别不稳定的,能勃然而兴,也同样能忽然衰落。事实上,价格上涨在1800年后已开始拉平,在十九世纪第二个二十五年时期价格又来了个急剧的倒退。[5]

  象价格上涨那样,价格的急剧下跌也可以在白银的输入上找到原因。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鸦片贸易的后果已在实行复本位货币制度的中国被人们所感觉到,因为白银之流出国外是为了用于偿付鸦片这种违禁品的进口,而这种收支的不平衡迅速地破坏了税收和商业。银与铜的比价中价值的上升,这使几乎所有社会集团都身受其害,唯独投机者、兑换商和高利贷者除外。因为农民是用铜钱或谷物交纳赋税,但官吏上解时用的是银两,所以实际的税率取决于需要多少铜钱或谷物折算成定额的银两数目。由于白银越来越稀少,因而它与其他货物相比就贵了起来,结果使实际的税率翻了一番或者更多,从而使小土地所有者陷于绝境。

  在这种令人绝望的情况下,农民简直没有办法能够交足银两定额及其附加税。在长江下游这个或许是中国赋税最重的地区,省一级官员被迫承认灾情严重,结果,那里出现了省一级主管用谎报天灾的一套花招以希图北京给予免税的情况。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在陶澍和林则徐当政时确实开始应用了这个办法,而且以后又成为定例。显然,这要比让皇帝敕准减少税额容易一些,敕准减税的措施要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才见诸实行。由于长江下游各省的租佃率都很高,现在不清楚的是,这种偷偷摸摸的减税办法究竟使耕种者得到了多少实惠。无论如何,从国家财政收入的观点看来,除了地方政府普遍贪污腐化以外,缺乏通货和货币混乱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到1848年末,累积起来的田赋拖欠约相当于整个国库的储备数量。50000443_0139_0[6]

  人民对缺乏通货和实际税率上升的反应,是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爆发了大规模的抗税运动,特别在长江中下游更是如此。为首的分子通常是地方的小名流——“生员”和“监生”等有功名的人。抗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打官司,到集体请愿,到暴民的暴力行为,无所不有。骚动有时导致公开造反,甚至占据行政城市。有一次抗税事件曾有过详细的文件记述,它表明许多这样的运动都有出奇地温和和忠君的特点;它们没有用反清的政治目的来为其起事作辩护的企图。[7]

  地方的小名流在抗税运动中的态度是非常模棱两可的。似乎无可置疑的是,他们作为政府和人民的中介人经常卷入非法的包税活动(“包揽”)中,这也使他们容易在思想感情上卷进抗税运动中去。在货币混乱的情况下,官吏的残暴压迫行为现在似乎为他们自己的剥削兼管理者的角色提供了一个令人尊敬的社会目标:他们能够成为地方社会和敲诈勒索的税吏之间的缓冲人。这一新的角色似乎给包税人的形象增添了光彩,使他们有办法获得人民的支持。[8]

  可是,如果认为这些地方领袖真正有觉醒的社会良心,或者认为他们为了地方社会的利益会反对国家,那就大错特错了。生员-监生集团缺少上层绅士能够借以得到官吏青睐的那种社会显赫地位和联系。因此他们是一个脆弱的集团。但同时它们又是一个有文化和有地方影响的集团,是地方行政中一个关键性的中间阶层。所以他们取得抗税运动的领导权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作为学者(有时作为包税人),他们的倾向性取决于现存的国家制度,所以他们的政治观点是矛盾的。国家总有办法使他们就范,因此这些运动没有产生过持久的抗议传统。但是他们进一步分裂了地方社会,加深了人民对清代官僚政治的憎恨,从而为太平军运动——它的军队在抗税运动最激烈的长江各省征集了数十万兵员——的到来铺平了道路。

  [1] 铃木中正:《清末的财政和官僚的性格》,载《近代中国研究》,卷2第201页。贺长龄《耐庵诗文存》,卷6(信函)第l—3页。

  [2] 罗振玉:《皇清奏议》,补遗,卷2第116页。

  [3] 铃木中正:《清末的财政和官僚的性格》,载《近代中国研究》,卷2第249—250页。

  [4] 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载《清华学报》,卷10第2期(1935年),特别见第410—412页。强购谷物一事的讨论见于1800年一位御史的奏疏中,见罗振玉《皇清奏议》,卷3第5页和第27页。关于操纵减免谷物的折算比价问题,可看王云五:《四朝奏议》,第1册第45—46页。

  [5] 关于乾隆时期的价格上涨问题,见王业键:《数世纪的价格波动与中国的农民经济,1644—1935年》,亚洲研究协会年会散发的论文,1973年。关于清代价格一般上涨的材料选集,见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第410—433页。又见冯桂芬:《显志堂稿》卷9第3—4页。

  [6] 彭泽益:《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载《历史研究》,卷6(1961年),第49页。又见王业键:《1750—191l年中华帝国的土地和租税》,第59—61页。关于货币混乱对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湖南税制的影响,可看骆秉章《奏议》,第1450—l455页。关于谎报“天灾”一点,可看冯桂芬:《显志堂稿》,卷9第3—4页。

  [7] 横山英:《太平天国前的抗粮运动》,载《广岛大学文学部纪要》,卷7(1955年),第311—349页;李汝昭:《镜山野史》,载向达等编:《太平天国》,卷3第15—19页;库恩:《中华帝国后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98—99页;佐佐木正哉:《咸丰二年鄞县的抗粮暴动》,载《近代中国研究》,卷5(1963年)。第185—299页。

  [8] 库恩:《中华帝国后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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