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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继承者治下的藩镇

 

  宪宗逝世后的那一年,在新帝穆宗的统治下,宪宗造成的势头甚至取得了更惊人的收获。820年后期,成德的王承宗死去,但没有突出的人接任。虽然驻军劝说其弟指挥,但后者也许关心他是否能控制桀骜不驯的驻军,所以立刻要求朝廷另外任命节度使代替他,而他本人愿意调到其他地方。朝廷以可靠和老资格的田弘正接替他,另委淮西之役的英雄李愬取代田弘正为魏博节度使。这一发展使幽州成为唯一的依然完全不受朝廷节制的藩镇。它的节度使刘总此时一心寻求精神超度(他的确穿起了僧衣),他预先防止了驻军的干政活动,在退出公职生活时立刻把幽州交给了中央政权。朝廷为了把幽州一分为二,就划出两个州,由两名正式的文官负责治理。到821年春,朝廷从此可以满意地看到帝国的最高级地方行政长官无一不是它自己挑选和任命的人了。

  但这些成就是短命的。不出几个月,兵变导致了成德的田弘正(连同其许多追随者)遇害,以及朝廷任命的幽州两部分的节度使被拘禁。地方的军事将领接管了成德和幽州。朝廷举兵讨伐成德,那里过去是死伤最惨重之地,也是最易进入的目标。在开

  始时,由于缺乏经费、中央的指挥不当和各地参战军队出力极不平均,讨伐遇到了困难,战斗一直未见定局,到822年初期,战役停了下来。同时,魏博军的兵变造成了田弘正之子的死亡(他原被任命为节度使),结果使朝廷想取得这个要冲之地的希望落了空。随着一个兵变者的掌权,魏博此时也摆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此后不久,由于无力继续进行直接军事行动和急于求和,朝廷就接受了既成事实,授予这三个地方的篡权者以正式的任命。

  十分清楚,穆宗的朝廷虽然在把河北全部置于中央权威之下这一方面取得了表面的成就,但它一直无力对付那些支撑这些藩镇自治的持久不衰的因素。特别就幽州和成德而言,朝廷更没有时间去消除这些因素。派毫无该地经验的文官而不派职业军人去治理幽州,这纯属愚蠢之举。他们的懈怠和迟钝的治理很快就疏远了驻军,结果他们忍无可忍,才最后采取暴力行动。在成德,军队和新节度使之间也有很深的积怨,因为后者在以前曾率领一个敌对的镇与成德交战,并且他因私人目的把大量财物运出境外而使事态更加恶化。一旦田弘正放弃了他的一支相当大的魏博的私人亲兵部队(这样做是因为朝廷不愿意提供给养)时,他就不再拥有继续控制该镇首府的手段了。随之产生的魏博的兵变是连锁反应的一部分。如果有更好的领导和更充足的给养,这次兵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无论如何,它表明自田弘正于812年臣服皇帝以来,藩镇内部的权力结构的变化是多么微小。5000440_0551_0[1]

  朝廷还不能像不久前宪宗表现的那样对新危机作出有力的反应。自从在宪宗治下花费了大量经费和人力后,中央出现了一种松劲情绪,并且不愿再要求作出同样的牺牲。可是应该指出,中央的力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决定性地击败河北的这三个镇——不论是各个击败还是一网打尽。因此,虽然宪宗曾在各个重要方面扭转了分权的过程,但如果他还活着,他能否把它们真正控制起来,这也是值得讨论的。

  但是,宪宗时期的其他收获足以保证在河北的这些挫折对帝国其他部分的影响减到最低限度。在不寻常的情况下,一个得众望的军事领袖王智兴的确不久后在822年春夺取了武宁的控制权。考虑到武宁最近在河北出的力和王智兴的优秀的战绩,朝廷给了他正式的任命。但这是以后半个世纪在东北以外唯一的一次成功的、并导致官方承认的篡权。显然,宪宗采用的改革大大地削弱了个别藩镇独立行动的潜力。随着藩镇中心与所属州之间的财政和军事联系的严重削弱,任何怀有割据称雄之心的节度使会发现自己难以集结足够的经费和兵力来实现其目的。改革之有效,主要表现在它防止了新的权力中心的滋长,但改革对牢固确立的权力中心也有长期影响。藩镇财政的紧缩很可能是引起驻军继续发生(虽然不很频繁)兵变和动乱的原因。这类问题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当时处于这种制度之下:大量军队驻守在全国的战略要地;尤其是当兵成为社会上最不齿于众口的人的纯系雇佣的职业。但是这些动荡没有更广泛的政治目的,一般只产生有限的后果。

  在宪宗之治以后,帝国军队的人数无疑减少了(虽然现存的少数统计材料提出相反意见)。穆宗在820年登上皇位之时,发现国库空虚和朝廷中存在强烈反对继续执行强硬军事政策的情绪。可能在那一年后期,他对此作出了反应,秘密下诏全面削减藩镇的军队。这项工作准备用简单的权宜之计来完成,即不补充军中正常减员(死亡和开小差等)过程所造成的缺额,据估计,缺员率每年为8%。对可能会激起地方驻军反抗的关心明显地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把这项措施包得密不通风;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了消极的方式。按理说,这个命令不可能产生突然的或戏剧性的影响。但据天平和浙东两地的报告,它们迅速贯彻的努力表明命令是被认真执行的。可能它对各镇军队构成的威胁助长了东北新危机的出现,这转过来又导致了政策的明显转变。822年春颁布的诏令指出,未经批准,禁止突然削减军队,并规定维持原有的编制。[2] 据推测,各镇的预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其用意肯定是向全国军人保证,他们不会有失去生计的危险。

  但是这一措施的某些后果(实际上是重建队伍)是很难预见的。许多藩镇当局不是征募真正服役的人,而是把空缺售给有财产的人(其中包括地主、商人和衙门吏役),他们都企图依附当地的地方政体来取得利益。这就是支配地方的经济利益集团逐步渗入地方政府的手段之一,但这一过程是缓慢的,持续于9世纪整个时期。另一个后果,正如13世纪的历史学家马端临看到的那样,是军队力量的严重削弱,因为军队虽然名义上保持足额,但真正有战斗力的兵员数却大为减少。另外,朝廷根本没有明确放弃削减武装兵员人数的计划。在行得通的情况下,它偶尔也亮明态度,鼓励减少部队人数;它还采用这样一种人事政策,即给予那些能增加收入的地方官员以最高的功勋,以此鼓励削减耗费财政经费的士兵的人数,甚至减少其军饷的标准。[3] 下文将要谈到,最后当动乱在9世纪中期以后开始呈现出威胁王朝生存的迹象时,动乱之得以迅速蔓延和持久不衰的一个原因是,朝廷没有足够的兵力去控制它们。

  我们掌握的关于9世纪军队人数的概括的数字需要很仔细的说明。《元和国计簿》所列807年军队83万的数字肯定是可靠的,但不能肯定东北诸镇军队是否包括在内。也可能包括在内,但只是按照中央政府簿册中规定的兵力而不是根据其实际人数计算的。更难解释的是,837年王彦威的一份财政报告断言,在9世纪20年代初期帝国共有99万名士兵。[4] 可以料想,宪宗的历次讨伐当然全面地增加了兵员;但穆宗初期的政策应该说是起了相反的作用。这个数字不但大于807年的数字,而且远远地大于我们掌握的8世纪的任何数字。是否可以这样来解释:它指的是821至822年这一短暂的时期,当时河北诸镇都掌握在朝廷之手,故而此数包括了它们军队的实际数量。这些数字完全可能超过官方规定的人数一倍或一倍以上。如果这个数字是正确的,王彦威所举之数大概是我们掌握的755年以后整个时期帝国兵力的最完整的数字,虽然我们还无法估计真正受过训练的战士的比率有多大。可惜史料中保留的王彦威的报告没有837年帝国军队的总数字,而只有中央经费维持的数字(40万)。但可以肯定,在9世纪后半期地方诸镇对当局的严重挑战出现时,武装人员似乎已经大大地减少了。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继续按照我们前面所述的情况发展下去,一般地说,它们的关系日趋官僚化。由于对节度使的任命不再是压倒一切的军事问题,朝廷在任命官员担任节度使之职时就可以采用行政的标准了。纯粹的军人只被任命在那些有重要军事职能的藩镇任职。随着文官之治不断地在大部分藩镇中处于远为重要的地位,官僚节度使的人数超过了军事将领,其比率平均为二比一。大部分高级将军或在同时或先后在神策军中任过职,他们因而失去了过去特有的地方属性。通过地方驻军支持而取得权力的那种桀骜不驯的节度使变得越来越少,到唐朝最后垮台以前几乎被消灭了。以前在高级官员中的中央和地方仕途之别趋于消失。朝廷和地方之间的调任成了常规,以致于任何一个有成就的9世纪的官员在他仕途生涯终了时,也许已在三个或更多的藩镇担任过长官。正规的轮换也限制了在一个特定藩镇任职的时期。虽然没有正式规定期限,最长的任期一般为六年。许多人的任期要短得多。[5]

  节度使们还受到官僚机器的限制,有些最细致的限制则对其下属施行。9世纪先后颁布的许多中央指令都证实了中央关心的是节度使们设置的大批随员和地方行政官员总的素质。这些指令企图规定幕僚的人数(特别是关键的行政官员)、他们被任命的标准和提升他们所依据的程序。对外放赴镇的宰相,他们随带的助手人数也有限制,这显然是在宫廷政治被激烈的派系之争左右时力图防止他们在京外结成或保持私党。在地方任职期满后,节度使同样必须辞退或解散其幕僚。实际的执行无疑与那些肯定旨在防止流行的弊病的命令有很大的距离。此外,节度使对自己僚属的委任权从未被怀疑过。但是,中央政府试图限制他任用僚属的自由,此事本身就证明了中央地位的加强,而地方节度使的地位与8世纪后期相比,则表现出了质的变化。[6]

  节度使们不断地处于警惕的注视之下,还常常要接受宦官监军使的瞎指挥。在820年后,随着宦官在朝廷权力的扩大,他们在地方行政中的作用也一定有所加强。他们此时有一大批私人幕僚为之效劳,还有私人的随从部队,个别人的随从达数千人。在843至844年的军事战役中,监军使是如此明目张胆地滥用自己的职权,以致宰相李德裕竟能使枢密院的两名高级成员同意限制监军使的权力和活动。从此,他们不得发布影响军事行动的命令,其扈从人员也不得大于规定的规模。后来在855年,由于监军使不断干涉日常行政,他们甚至要对他们所在地的地方行政的严重缺点和渎职行为与节度使共同负责。这一措施旨在阻止他们的专断行为和确保能得到更认真的报告,但却默认了他们治理藩镇的共同责任。前面已经谈过,有偏见的报告使人们难以对监察制度作出任何全面的评价。也许根据官场效率的正常标准来衡量,这一制度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但作为一种控制的手法,它显然是高度有效的。[7]

  不论在藩镇的上级或下级机构中,中央政权都容易碰到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财政控制问题。在官员的渎职行为中,朝廷最关心的就是贪赃枉法问题。这个罪名常常被单独提出,不在重大庆典时颁发的大赦范围之内。另一个特别根深蒂固的弊病是征收未经批准的附加税,朝廷对此曾经三令五申加以禁止。节度使之职一直是一个肥缺,值得以重金通常向有权势的宦官贿买。据说,这项投资在一个任期内就能使他获利三倍以上,但开始的费用迫使许多官员负债累累。也许为数不多的节度使能像令狐楚在824年接管宣武那样很快捞取了200万缗钱,但种种迹象表明,稍微收敛的捞钱机会还是有的。朝廷偶尔也审理这些犯法者,但它在对待中央官员的不端行为时,态度要比对待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严厉得多。法令不断强调节度使要对他所辖官员的行为负责,这可能有助于减少这类违法行为在其下级行政机关中的发生率,但节度使本人显然很少受到审理。安禄山之乱后地方的财政处理开始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这种情况似乎久已成习,而且由于官员的行为准则起了相应的变化而使外放官员有机会能为自己的不幸遭遇取得丰厚的补偿。

  政府从8世纪晚期以后起,在9世纪明显地加强了对民众的控制。在册的户数在807年只有250万户,到宪宗之治的末年已增至400万户。到839年已经达到500万户,这是唐朝后半期的最高数字。[8] 此数似乎远未达到755年900万户这一大数字:但考虑到它根本没有包括河北的任何数字,所以对全国来说,这个数字也不算小。更高的登记率当然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两者收入的增加,但由于现存的财政数字的材料甚少,人们难以作出任何可靠的结论。837年的总收入为3500万(钱和实物混合的)纳税单位,据说政府收其中的三分之一;这三分之一中的三分之二用于维持中央和西北的军队。这些数字并非全不可信,但机智的日野开三郎指出,它们会令人误解。如果把间接税和通过各镇用于特殊和紧急需要的储备计算在内,中央的收入就高得多。仅以后的一个关于中央收入的数字就表明,大致相同的收入水平至少一直维持到9世纪50年代。中央对地方的收入比率肯定小于安禄山之乱以前的年代。根据杜佑的数字,当时两者收入的比率大致相当(更严格地说为五比六),而在以后的这一时期,其比率充其量为三比五。因此,中央政府能直接处理的收入,不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数字,都要少得多。可是,由于财政制度已经起了如此彻底的变化,而且政府的施政已经趋于高度分权,较低的数字决不意味着中央的衰弱。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说明9世纪的前三个25年中央和地方关系特点的一种混杂的结构,它不但明显地不同于初唐的结构,而且也不同于安禄山之乱以后的制度。基本的行政单位依然是州和县,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履行它们的传统的职能。州享有高度的与中央政府的直接联系权,但在重要的方面,它仍受制于藩镇的节度使。节度使能以某种需要从州提取收入;他掌握一个地区的重兵,能为安全的需要自由地作出反应;他负责考核辖区地方官员的政绩,可以对他们施加强大的影响;他能因任何冒犯行动而惩处他们,甚至施以肉刑。按理说,州(而不是藩镇)在809年以后是向帝国上缴税收的单位。但一个州是否真正向中央政府上缴税收,这要取决于藩镇的职能和地位。如果藩镇提取了全部收入以维持其军队(如在运河地带),或者藩镇实际上受中央的支持(如在西北),州与藩镇的关系就相应地更牢固,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则较弱。我们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提取所在州收入的各镇并不被指望对国库有所贡献。但作为报偿,它应履行重要的职责。如上所述,它的军队要维持地方治安;它要派兵镇压叛乱;它甚至要提供军队抵御外患——如849年在西南和862年在南方那样。在民政方面,它被委以各种任务,如掌管紧急救灾和维持交通。从许多中央的指令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节度使全面监督地方行政的作用再三被强调。从这一意义上说,鉴于所处的地位表面上并不比州高多少,节度使仍反映了专使(它的设置可以追溯到唐朝初期)的基本性质。最后,各藩镇之间的巨大差别值得再提一下。我们在一开始就已提出,在有的方面情况就是如此。在9世纪以某种形式存在而可以确定的50个藩镇单位,有的没有地盘,而且缺乏真正的内聚特性,因此根本算不上一个“藩镇”。但只有逐个地加以分析,才能充分认识这些差别。

  822年后的河北

  前面所谈的内容几乎不适用于河北三镇。在五代以前,魏博、成德和幽州坚持独立存在,与帝国其他地方的共同行动只能说是礼节性的。822年后,朝廷不打算进一步恢复对它们的控制,它们在军人领导下处理自己的事务,实际上没有外界干涉。它们与朝廷的关系和它们彼此间的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稳定的平衡;也没有材料提及地方民众种种困难的情况,不过这方面的材料一般认为是比较空洞的。但是,领导层相对地说依然不稳定,权力斗争在魏博屡见不鲜,在幽州则是它的地方流行病。只有成德才称得上享有很大程度的统治延续性,那里的高级职位相对地说没有激烈的变化,这显然是境内接受了节度使世袭权的结果。从782年直至907年的整个期间,成德被两个家系所统治,一个从王武俊开始,经过三个接任者一直统治到820年,历时38年;另一个从王廷凑开始,其间经五个接任者,统治期达86年有余。世袭继任在其他东北诸镇也有发生;刘姓家系在幽州统治了36年(785—821年);在魏博,田氏和何氏两个家系分别统治了49年和41年(763—812年和829—870年)。但它并不能保证节度使的继承像成德那样有秩序和顺利。

  作为一个惯例,世袭继任是河北的一种特有现象,也被称为“河北旧事”。它表现为对一切权力来自皇帝的原则的否定以及地方的极度傲慢自大,所以被视为河北自治的最能说明问题的现象。它的产生原因不难找到。在帝国官僚制度已极度被削弱的部分,一个家族承担主要政治角色之事反而变得很自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世袭权是唯一剩下的表示合法性的权力。此外,在这种高度个人统治的区域中,节度使周围有一批得力的随从,当节度使死后,这些追随者往往发现支持其子是正确之道和有利之举。成德继承之特别稳定,也许可用该镇首府精锐卫队的内聚力和纪律这一原因来解释。不过兵变和篡权的情况在河北与和平接班一样普遍;即使是和平接班,其最终的力量源泉还是军队。如果一个节度使失去军队的支持,他就没有希望留在职位上带兵了。总的说,世袭继任可能起的作用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继任者对其潜在的竞争者拥有的一种实际优势。因此,“河北旧事”在树立节度使后裔的继任权时,也几乎同样显示了军队选择自己指挥将领的权力,简言之,这个特点是河北驻军的惯例。

  朝廷不时情不自禁地利用地方上的分裂,以便在这个区域重新拥有发言权。但是头脑较冷静的人提请朝廷注意:过去有失败的教训;恢复控制代价很大但结果又靠不住;这些长期建立起来的藩镇得到民众真正的支持。他们的意见一直占上风。当幽州发生兵变时,宰相牛僧孺在831年提出的论点典型地表达了这种看法:“范阳(幽州)自安、史以来,非国所有,刘总■献其地,朝廷费钱八十万缗而无丝毫所获。今日志诚得之,犹前日载义得之也;因而抚之,使捍北狄,不必计其逆顺。”[9] 后面一个论点是极为重要的,前面已经谈过,东北边境长期以来是唐朝多事之地,它的税收只有勉强用于防务。幽州的自治对唐朝廷来说几乎没有物质损失。但魏博和成德的情况就很难说是这样,它们所据的地盘富饶得多,人口也远为稠密,所以朝廷要在它们南面和西面诸镇驻守重兵,以抵消其力量。

  这样,在822年以来,河北诸镇就不在考虑之列了,这种现实主义态度缓和了东北任何危机的激化,使朝廷得以把力量放在得足以偿失的地区。可是令人奇怪的是,朝廷依然能影响——即使是间接地——东北三镇的事态的发展。因为它们虽然实际上处于独立的地位,但并不打算断绝与长安的正式联系,并且孜孜以求皇上的合法任命。正如李德裕在844年所说的那样:“河北兵力虽强,不能自立,须借朝廷官爵威命以安军情。”[10]

  事实不时证明了他论点的正确性。如果得不到朝廷的正式承认,地方就会出现严重不稳定的局势。撇开与本地的特殊关系不谈,这些地区的人民显然认为,他们继续是一个正统君主统治下的更大的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因此,朝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仲裁和操纵地方的政治斗争,更垂青于那些可能是最听命于它的人。它可以为一个曾经与它合作但此时被赶出其治地的节度使提供避难所,并再次任用他,同时却能拒绝接纳那些不很受欢迎的前节度使。那么朝廷为什么又对这些节度使不论谁都给以正式任命呢?主要是因为,如果完整地保持名义上的关系,它就能确保节度使们承认已经建立起来的那种和平共处关系。拒绝承认他们,就会造成两种严重后果:藩镇内部会出现严重的不稳定,而且会促使它对外采取侵略性的行动。

  政府对两个分裂出来的义武和横海镇的控制使它在河北取得了一定的战略优势。虽然对它们的控制偶尔有失败之时,但朝廷任命的官员一直得以重新成为它们的领导。河北的这一桥头堡是朝廷一大关注之事。826年,当李同捷在驻军的支持下谋求继其父为节度使时,横海出现了恢复自治地位的危险。这时正值新帝即位,所以朝廷直到827年过了相当一段时间才开始对李同捷采取行动。在帝国的其他地方,这本来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事,但在河北,要降服这一力量相对虚弱的单个的藩镇,却成了一个旷日持久和复杂的任务了。在三个自治藩镇中,幽州为朝廷作战不力;魏博扮演两面派角色,但很不成功;而成德自己最后被宣布为非法。此外,魏博和成德自己互相动起武来。最后,付出了高得不成比例的费用和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829年春对横海的控制才得以恢复。

  很显然,朝廷下决心要保住河北的这一东部基地,主要是因为它对河南提供了意义重大的保护,具有防御价值。横海在822年因增加了两个州而扩大了地域,同时它又拥有重要的经济资源,所以从830年起它不需要中央对它的军事资助。可以设想,它从此甚至成为贡献岁入的地区。相反,义武依然是一个小的戍守藩镇,它的一半军资由朝廷负担。其驻军有时也是制造麻烦的根源,特别是在833至839年它造成的危机解决前,它的确使长安的领袖人物烦恼了一阵。朝廷对这些藩镇内部生活的确切影响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肯定,中央政府一定给予军队和其他地方上有势力分子以一定的物质刺激,以使他们保持忠诚。[11]

  随着昭义企图取得中央政府对它实际的自治地位的承认和要求政府同意其节度使之位的世袭权,朝廷和河北之间在843至844年间建立起来的平衡受到了最大的考验,结果造成了旧式藩镇的最后一次大叛乱。昭义的历史与河北的特殊地位是分不开的,因为它自始至终被认为是对付这个区域危险力量的主要屏障。它横跨太行山,地处河北和河东,既有优势,也有不利条件。特别是如果没有北面成德和东面魏博的支持,它不可能作为一个独立单位存在下去。很明显,如果它完全摆脱朝廷的控制,后果是严重的。

  自刘悟820年在昭义掌权以来,它一直由刘姓家族控制;刘悟曾在自治的平卢任职,在818年转而忠于王朝,当时他得到皇帝的赦免和任用。825年第一次世袭继承的问题在朝廷已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当时朝廷动摇的领导集团最后同意对刘悟之子刘从谏的任命,后者随之治理昭义达18年之久,漫长的任期只会削弱朝廷对该地的控制。他经商的范围和种类更是臭名昭著;他经营盐、马、金属和一般商业,与商人分享利润;为了便于商人的活动,他还授予他们公职。自835年甘露事件以后,他公然对宦官采取强硬立场的意愿证实了他的独立性及其地位的力量。他死于843年,这时朝廷已有了远比825年更为坚定的领导集团,所以朝廷决定应由中央政府行使挑选接任者的权力就不足为怪了。但是,朝廷在制订进攻昭义的战略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它知道中央军队之渗入河北将会引起诸自治藩镇抱成一团去支持昭义。于是就说服成德和魏博从东面进攻昭义。节度使们无疑被许诺的物质报酬所诱惑;但同样重要的是,他们也担心在自己大门口的斗争会破坏他们与中央权力的有利的妥协。战争艰苦而持久,打了843年的大部分时间和844年。昭义进行了顽强的防卫,这不但证明它有坚强的军事传统,而且还得到民众对此地方政体的高度支持。虽然因指挥分散、分裂和不受约束的官军作战而出现的那些往常的困难又出现了,而且朝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主要的目的已经达到,对政治形势也没有不利的影响。对现存昭义部队的指挥权按照819年改革定下的方式被精心地下放到各州。[12]

  唐朝后半期河北地位的特殊性使清代历史学家顾炎武提出一个理论,即到了9世纪,唐朝廷与河北诸镇已发展了一种真正的互相依赖的关系。5000440_0563_1[13] 最后,一方一旦垮台,另一方势必也垮台。顾炎武肯定夸大了这种关系的绝对作用,因为王朝的整个后半期因丧失了这些藩镇而长期处于衰弱的地位。不过,尽管河北的情况特殊,它对唐朝的政治秩序和王朝的生存来说无疑是举足轻重的。对唐朝统治的真正的、最后取得成功的挑战后来却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地区出现。9世纪的人们对河北的地方割据有充分的认识。由于具有顽强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传统,它所以被称为“反赋之地”。有些学者对河北这些军事政体的粗鲁特征的反应是不利的,甚至把它比作化外。令人奇怪的是,与全国其他地方的这种鲜明对比,840年经过河北的具有敏锐观察力的日本僧人圆仁竟未注意到。根据他的记载,这位旅行家认为河北不过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他的确看到了一个重要的例外:9世纪80年代对佛教的迫害在河北行不通——这确实是河北诸节度使政治独立方面很说明问题的证据。③

  [1] 这些事态发展在彼得森的《帝国的分离部分》第5章中有相当详细的阐述。

  [2] 关于两份诏令的内容,见《旧唐书》,卷16第486页;《资治通鉴》,卷242第7808、7811页。

  [3] 关于这些发展,见《资治通鉴》,卷242第7811—7812页;《文献通考》,卷51第1321页;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的江淮——以江贼及“康全泰、裘甫叛乱”为中心》,载《史学杂志》,66.2 (1957年),第95—98页。

  [4] 关于这些文献,见本书第520页注①,及《旧唐书》(卷157第4157页);《新唐书》(卷164第5057页)和《册府元龟》(卷486第21页)。

  [5] 见本书第502页注①的参考材料;王赓武:《五代时期华北的权力结构》 吉隆坡,1963年),第 11—12页。

  [6] 关于这种种规定,见《唐会要》,卷79第1446—1551页。

  [7] 见本书第523页注①所列参考材料。

  [8] 《唐会要》,卷84第1551—1552页。

  [9] 《资治通鉴》,卷244第7874页;《旧唐书》,卷172第4471页。

  [10] 《资治通鉴》,卷248第8010页。

  [11] 关于河北约820至874年的发展,见彼得森:《帝国的分离部分》,第5章。

  [12] 见彼得森前引著作第5章。

  [13] 顾炎武:《日知录》(台北,1962年),卷9第220—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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