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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落的迹象
按照《元史》的说法,忽必烈朝加上铁穆耳朝是元代的巅峰期。[1] 但是已经有迹象表明铁穆耳朝标志着元廷衰落的开始。铁穆耳汗本人没有他祖父的心智和身体活力,而这些对继续领导帝国是需要的。他的大臣完泽亦不是足以替代前期领导的强有力人物。在两个人过度宽容和拖拉的管理下,政府似乎失去了行政活力和财政平衡。官员队伍急剧膨胀。虽然朝廷和京城官员合计定额是2600人,[2] 御史台于1294年上报官员在京城食禄者超过1万人,在各行省则更多。[3] 实际形势变得如此严重,以至在1303年下令中书省淘汰所有冗员。[4] 官府冗员的大量增加,并没有促进行政效率的改变。郑介夫在1303年上书朝廷的《太平策》中指出:忽必烈在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中要求官员限期5天处理一般公务,限期7天处理中等公务,限期10天处理重大公务,但是官员常用半年才能处理一件不重要的事务,要用整整一年处理一件重要公务。[5] 铁穆耳汗亦对普遍存在的官府延误政务问题深恶痛绝,他在1294年曾为此严厉申斥中书省臣,甚至表现出对臭名昭著的桑哥时期行政效率的怀念。[6]
政府受到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之风的影响,铁穆耳汗朝发生了一系列腐败丑闻。政府高层的最大丑闻发生在1303年。在前一年,朱清(1237—1303年)和张瑄(死于1303年)被控有罪。[7] 他们曾是海盗和贩私盐的盐徒,在宋亡时率领大量船只叛宋降元。他们利用为元廷海运粮食和私自从事海外贸易积聚了大量财富。审判的结果是他们的全部家人都被囚禁并没收全部财产。
对此案的调查发现朱、张二家曾向朝中的几个高官行贿。中书平章伯颜、梁德珪、段贞、阿里浑萨里和另外四名中书省官员因为受贿在同一天被撤职。[8] 甚至完泽亦因接受朱、张贿赂而受到弹劾。[9] 为清除腐败,盛怒的大汗诏定赃罪为12章,并在1303年春季派遣官员调查国内7个地区的案情。50000441_0573_5[10] 他们调查出贪官污吏18473人,获赃45865锭。这显然是一个压低了的上报数字。[11] 但是,大汗没有坚持消除腐败的努力。不仅完泽在这起贿赂丑闻中全然无损,大多数因受贿而被撤职的中书省臣也在后来的两年中又被起用。[12]
官府冗员和官僚腐败只是造成贯穿元朝中后期政府日益严重的财政困难的部分原因。造成财政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常年对贵族尤其是皇室成员的慷慨赏赐。[13] 忽必烈慎于赏赐,对他的家族成员尤为“吝赐”。但是从铁穆耳开始,元廷的大汗在忽必烈确定的岁赐额之外,还给皇室成员和勋臣大量的慷慨赏赐。如此慷慨赏赐是政治的需要,由于帝位之争愈演愈烈,既要酬劳皇室成员和勋臣,也要继续保证他们的支持。在1294年铁穆耳即位时,皇室成员得到的赏赐比在忽必烈时期得到的岁赐额金多4倍,银多2倍。[14] 此外,铁穆耳还为不同原因给予一些皇亲巨额特殊赏赐,如1294年给三个驸马赐银的总数就超过了12万两。[15]
巨额赏赐很快造成国库枯竭。[16] 1294年铁穆耳即位后两个月,中书省报告:“朝会赐与之外,余钞止有27万锭。”[17] 第二年年初,中书省又报告忽必烈时期的储蓄几乎全被用来支付皇室成员和勋臣的赏赐。[18] 简而言之,由于后忽必烈时期蒙古政治特殊性质的影响,以宫廷赏赐形式出现的政治贿赂已成为元廷财政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
因为铁穆耳的政府反对增加税额,除借用钞本银之外无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元廷乃于1294年下令诸路平准库作为钞本贮藏的银936950两,除留192450两作钞母外,全部运往京城,显然是支付日常开支。四年之后,又借用了20万锭钞本。到1299年,元廷的财政形势更为恶化,花费的一半借自钞本。[19] 借用钞本又转而极大地削弱纸钞制度的信誉,并引发了恶性通货膨胀,其程度远比13世纪80年代发生的通货膨胀剧烈得多。[20]
[1] [653]《元史》,卷93,第2352页。
[2] [628]《元典章》,卷7,26a。
[3] [653]《元史》,卷18,第383页。
[4] [653]《元史》,卷21,第447页。
[5] 郑介夫的上书,见[664]邵远平《元史类编》,卷25,11a—22a。关于1291年法典的有关条文,见[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1291年法典复原》,第108—109页。
[6] [653]《元史》,卷18,第388页。
[7] 关于朱清、张瑄案,见[514]植松正:《关于元代江南的豪民朱清张瑄》;田汝康:《蒙古统治者与中国海盗》。
[8] [653]《元史》卷21,第449页。拉施特说有11个相臣被捕,但是被国师胆巴(1230—1303年)所救。他所述被捕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人接受了向宫廷出售珍宝的商人的贿赂。见[407]波义耳:《成吉思汗的继承者》,第330页。关于胆巴的调解,见[142]傅海波:《胆巴:汗廷中的吐蕃喇嘛》。
[9] [653]《元史》,卷21,第448页。
[10] [653]《元史》,卷21,第449页。赃罪12章的条文,见[628]《元典章》,卷46,1b—2a。
[11] [653]《元史》,卷21,第449、456页。刘敏中奉使宣抚所奏呈的报告,详见[612]《中庵集》,卷7, 11b—21b。
[12] [653]《元史》,卷21,第460—465页。
[13] 关于不同形式的赏赐,见[715]史卫民:《元岁赐考实》;[220]岩村忍:《蒙古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21—432页。
[14] [653]《元史》,卷18,第382页。
[15] [653]《元史》,卷18,第382页。
[16] 元廷1298年的收入是金1.9万两,银6万两,钞360万锭。见[653]《元史》,卷19,第417页。关于赏赐与政府收入的关系,见[494]田山茂:《元代财政史的有关资料:以收支额为中心》。
[17] [653]《元史》,卷18,第384页。
[18] [653]《元史》,卷19,第402页。
[19] [653]《元史》,卷18,第387页;卷19,第417页;卷20,第426页。
[20] [86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409—410页;[296]前田直典:《元代纸币的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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