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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志第十五  五行三

 

  大水 水變色 大寒 雹 冬雷 山鳴 魚孽 蝗

  五行傳曰:「簡宗廟,不禱祠,〔一〕廢祭祀,〔二〕逆天時,〔三〕則水不潤下。」〔四〕謂水失其性而為災也。〔五〕又曰:「聽之不聰,是謂不謀。〔六〕厥咎急,〔七〕厥罰恆寒,〔八〕厥極貧。〔九〕時則有鼓妖,〔一0〕時則有魚孽,〔一一〕時則有豕禍,〔一二〕時則有耳痾,〔一三〕時則有黑眚、黑祥,惟火沴水。」魚孽,劉歆傳以為介蟲之孽,謂蝗屬也。〔一四〕

  〔一〕 鄭玄注曰:「虛、危為宗廟。」

  〔二〕 鄭玄曰:「牽牛主祭祀之牲。」

  〔三〕 鄭玄曰:「月在星紀,周以為正,月在玄枵,殷以為正,皆不得四時之正,逆天時之象也。春秋定十五年『夏五月辛(卯)〔亥〕郊』,譏運卜三正,以至失時,是其類也。」

  〔四〕 鄭玄曰:「君行此四者,為逆天北宮之政也。北宮於地為水。水性浸潤下流,人所用灌溉者也。無故源流竭絕,川澤以涸,是為不潤下。其他變異皆屬沴。」

  〔五〕 太公六韜曰:「人主好破壞名山,壅塞大川,決通名水,則歲多大水,五穀不成也。」

  〔六〕 鄭玄曰:「君聽不聰,則是不能謀其事也。」洪範曰:「聰作謀。」孔安國曰:「所謀必成當。」馬融曰:「上聰則下進其謀。」

  〔七〕 鄭玄曰:「君臣不謀則急矣。」易傳曰:「誅罰絕理,不云下也;顓事有知,不云謀也。」

  〔八〕 鄭玄曰:「聽曰水,水主冬,冬氣藏,藏氣失,故常寒。」

  〔九〕 鄭玄曰:「藏氣失,故於人為貧。」

  〔一0〕鄭玄曰:「鼓聽之應也。」

  〔一一〕鄭玄曰:「魚,蟲之生水而游於水者也。」

  〔一二〕鄭玄曰:「豕,畜之居閑衛而聽者也,屬聽。」

  〔一三〕鄭玄曰:「聽氣失之病。」

  〔一四〕月令章句:「介者,甲也。謂龜蟹之屬也。」古今注曰:「光武建武四年,東郡以北傷水。七年六月戊辰,雒水盛,溢至津城門,帝自行水,弘農都尉治(折)〔析〕為水所漂殺,民溺,傷稼,壞廬舍。二十四年六月丙申,沛國睢水逆流,一日一夜止。章帝建初八年六月癸巳,東昏城下池水變赤如血。」臣昭案:諸史光武之時,郡國亦嘗有水災,而志不載。本紀「八年秋大水」,又云「是歲大水」,今據杜林之傳,列之孝和之前。東觀書曰:「建武八年閒,郡國比大水,涌泉盈溢。杜林以為倉卒時兵擅權作威,張氏雖皆降散,猶尚有遺脫,長吏制御無術,令得復熾,元元侵陵之所致也。上疏曰:『臣聞先王無二道,明聖用而治。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蘊崇之,絕其本根,勿使能殖,畏其易也。古今通道,傳其法於有根。狼子野心,奔馬善驚。成王深知其終卒之患,故以殷氏六族分伯禽,七族分康叔,懷姓九宗分唐叔,撿押其姦宄,又遷其餘於成周,舊地雜俗,旦夕拘錄,所以挫其強御之力,詘其驕恣之節也。及漢初興,上稽舊章,合符重規,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之後,以稍弱六國強宗。邑里無營利之家,野澤無兼并之民,萬里之統,海內賴安。後輒因衰麤之痛,脅以送終之義,故遂相率而陪園陵,無反顧之心。追觀往法,政皆神道設教,強幹弱枝,本支百世之要也。是以皆永享康寧之福,無怵惕之憂,繼嗣承業,恭己而治,蓋此助也。其被災害民輕薄無累重者,兩府遣吏護送饒穀之郡。或懼死亡,卒為傭賃,亦所以消散其口救,贍全其性命也。昔魯隱有賢行,將致國於桓公,乃留連貪位,不能早退。況草創兵長,卒無德能,直以擾亂,乘時擅權,作威玉食,(狃)〔狙〕猱之意,徼幸之意,曼延無足,張步之計是也。小民負縣官不過身死,負兵家滅門殄世。陛下昭然獨見成敗之端,或屬諸侯官府,元元少得舉首仰視,而尚遺脫,二千石失制御之道,令得復昌熾從橫。比年大雨,水潦暴長,涌泉盈溢,災壞城郭官寺,吏民廬舍,潰徙離處,潰成坑坎。臣聞水,陰類也。易卦「地上有水比」,言性不相害,故曰樂也。而猥相毀墊淪失,常敗百姓安居。殆陰下相為蠹賊,有小大勝負不齊,均不得其所,侵陵之象也。詩云:「畏天之威,于時保之。」唯陛下留神明察,往來懼思,天下幸甚。』」謝承書曰:「陳宣子興,沛國蕭人也。剛猛性毅,博學,明魯詩。遭王莽篡位,隱處不仕。光武即位,徵拜諫議大夫。建武十年,雒水出造津,城門校尉欲奏塞之,宣曰:『昔周公卜雒以安宗廟,為萬世基,水不當入城門。如為災異,人主過而不可辭,塞之無益。昔東郡金堤大決,水欲沒郡,令、吏、民散走;太守王尊亡身敕以住立不動,水應時自消。尊人臣,尚修正弭災,豈況朝廷中興聖主,天所挺授,水必不入。』言未絕,水去。上善其言。後乘輿出,宣列引在前,行遲,乘輿欲驅,鉤宣車蓋使疾行,御者墮車下。宣前諫曰:『王者承天統地,動有法度,車則和鸞,步則佩玉,動靜應天。昔孝文時,邊方有獻千里馬者,還而不受。陛下宜上稽唐虞,下以文帝為法。』上納其言,遂徐行按轡。遷為河堤謁者,以病免,卒於家。」


  和帝永元元年七月,郡國九大水,傷稼。〔一〕京房易傳曰:「顓事有知,誅罰絕理,厥災水。其水也,(而)〔雨〕殺人,隕霜,大風,天黃。飢而不損,茲謂泰,厥水水殺人。辟遏有德,茲謂狂,厥水水流殺人,已水則地生蟲。歸獄不解,茲謂追非,厥水寒殺人。追誅不解,茲謂不理,厥水五穀不收。大敗不解,茲謂皆陰,厥水流入國邑,隕霜殺穀。」〔二〕是時和帝幼,竇太后攝政,其兄竇憲幹事,及憲諸弟皆貴顯,並作威虣虐,嘗所怨恨,輒任客殺之。其後竇氏誅滅。〔三〕

  〔一〕 穀梁傳曰:「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二〕 春秋考異郵曰「陰監臣逆,民悲情發,則水出河決」也。

  〔三〕 東觀書曰:「十年五月丁巳,京師大雨,南山水流出至東郊,壞民廬舍。」


  十二年六月,潁川大水,傷稼。是時和帝幸鄧貴人,陰有欲廢陰后之意,陰后亦懷恚怨。一曰,先是恭懷皇后葬禮有闕,竇太后崩後,乃改殯梁后,葬西陵,徵舅三人皆為列侯,位特進,賞賜累千金。〔一〕

  〔一〕 廣州先賢傳曰:「和帝時策問陰陽不和,或水或旱,方正鬱林布衣養奮,字叔高,對曰:『天有陰陽,陰陽有四時,四時有政令。春夏則予惠布施寬仁,秋冬則剛猛盛威行刑。賞罰殺生各應其時,則陰陽和,四時調,風雨時,五穀升。今則不然,長吏多不奉行時令,為政舉事干逆天氣,上不卹下,下不忠上,百姓困乏而不卹哀,眾怨鬱積,故陰陽不和,風雨不時,災害緣類。水者陰盛,小人居位,依公營私,讒言誦上。雨漫溢者,五穀有不升而賦稅不為減,百姓虛竭,家有愁心也。』」

  殤帝延平元年五月,郡國三十七大水,傷稼。董仲舒曰:「水者,陰氣盛也。」是時帝在襁抱,鄧太后專政。〔一〕

  〔一〕 臣昭案:本紀是年九月,六州大水。袁山松書曰:「六州河、濟、渭、雒、洧水盛長,泛溢傷秋稼。」

  安帝永初元年冬十月辛酉,河南新城山水虣出,突壞民田,壞處泉水出,深三丈。是時司空周章等以鄧太后不立皇太子勝而立清河王子,故謀欲廢置。十一月,事覺,章等被誅。是年郡國四十一水出,漂沒民人。〔一〕讖曰:「水者,純陰之精也。陰氣盛洋溢者,小人專制擅權,妒疾賢者,依公結私,侵乘君子,小人席勝,失懷得志,故涌水為災。」

  〔一〕 謝沈書曰:「死者以千數。」

  二年,大水。〔一〕

  〔一〕 臣昭案:本紀京師及郡國四十(有)〔大〕水。周嘉傳是夏旱,嘉收葬客死骸骨,應時澍雨,歲乃豐稔,則水不為災也。

  三年,大水。〔一〕

  〔一〕 臣昭案:本紀京師及郡國四十一雨水。

  四年,大水。〔一〕

  〔一〕 臣昭案:本紀云三郡。

  五年,大水。〔一〕

  〔一〕 臣昭案:本紀郡國八。

  六年,河東池水變色,皆赤如血。〔一〕是時鄧太后猶專政〔二〕。

  〔一〕 水變。占曰:「水化為血者,好任殘賊,殺戮不辜,延及親戚,水當為血。」

  〔二〕 古今注曰:「元初二年,潁川襄城(臨)〔流〕水化為血,〔不流〕。」京房占曰:「流水化為血,兵且起,以日辰占與其色。」博物記曰:「江河水赤。占曰,泣血道路,涉蘇於何以處。」


  延光三年,大水,流殺民人,傷苗稼。是時安帝信江京、樊豐及阿母王聖等讒言,免太尉楊震,廢皇太子。〔一〕

  〔一〕 臣昭案:左雄傳順帝永建四年,司冀二州大水,傷禾稼。楊厚傳永和元年夏,雒陽暴水,殺(十)〔千〕餘人。

  質帝本初元年五月,海水溢樂安、北海,溺殺人物。是時帝幼,梁太后專政。〔一〕

  〔一〕 春秋漢含孳曰:「九卿阿黨,擠排正直,驕奢僭害,則江河潰決。」方儲對策曰:「民悲怨則陰類強,河決海澹,地動土涌。」

  桓帝建和二年七月,京師大水。去年冬,梁冀枉殺故太尉李固、杜喬。

  三年八月,京都大水。是時梁太后猶專政。

  永興元年秋,河水溢,漂害人物。〔一〕

  〔一〕 臣昭案:朱穆傳云「漂害數(千)〔十〕萬戶」。京房占曰:「江河溢者,天有制度,地有里數,懷容水澤,浸溉萬物。」今溢者,明在位者不勝任也,三公之禍不能容也,率執法者利刑罰,不用常法。

  二年六月,彭城泗水增長,逆流。〔一〕

  〔一〕 梁冀別傳曰:「冀之專政,天為見異,眾災並湊,蝗蟲滋生,河水逆流,五星失次,太白經天,人民疾疫,出入六年,羌戎叛戾,盜賊略平〔民〕,皆冀所致。」敦煌實錄張衡對策曰:「水者,五行之首,滯而逆流者,人君之恩不能下及而教逆也。」潛潭巴曰:「水逆者,反命也,宜修德以應之。」

  永壽元年六月,雒水溢至津陽城門,漂流人物。〔一〕是時梁皇后兄冀秉政,疾害忠直,威權震主。後遂誅滅。

  〔一〕 臣昭案:本紀又南陽大水。

  延熹八年四月,濟北〔河〕水清。九年四月,濟陰、東郡、濟北、平原河水清。襄楷上言:「河者諸侯之象,清者陽明之徵,豈獨諸侯有規京都計邪?」其明年,宮車晏駕,徵解犢亭侯為漢嗣,即尊位,是為孝靈皇帝。

  永康元年八月,六州大水,勃海海溢,沒殺人。是時桓帝奢侈淫祀,其十一月崩,無嗣。

  靈帝建寧四年二月,河水清。〔一〕五月,山水大出,漂壞廬舍五百餘家。〔二〕

  〔一〕 袁山松書曰:「禱于龍〈土累〉。」

  〔二〕 袁山松書曰是河東水暴出也。


  熹平二年六月,東萊、北海海水溢出,漂沒人物。

  三年秋,雒水出。

  四年夏,郡國三水,傷害秋稼。

  光和六年秋,金城河溢,水出二十餘里。

  中平五年,郡國六水大出。〔一〕

  〔一〕 臣昭案:袁山松書曰「山陽、梁、沛、彭城、下邳、東海、琅邪」,則是七郡。

  獻帝建安二年九月,漢水流,害民人。是時天下大亂。〔一〕

  〔一〕 袁山松書曰:「曹操專政。十七年七月,大水,洧水溢。」

  十八年六月,大水。〔一〕

  〔一〕 獻帝起居注曰:「七月,大水,上親避正殿;八月、以雨不止,且還殿。」

  二十四年八月,漢水溢流,害民人。〔一〕

  〔一〕 袁山松書曰「明年禪位于魏」也。

  庶徵之恆寒。

  靈帝光和六年冬,大寒,北海、東萊、琅邪井中冰厚尺餘。〔一〕

  〔一〕 袁山松書曰:「是時群賊起,天下始亂。讖曰:『寒者,小人暴虐,專權居位,無道有位,適罰無法,又殺無罪,其寒必暴殺。』」

  獻帝初平四年六月,寒風如冬時。〔一〕

  〔一〕 袁山松書曰:「時帝流遷失政。」養奮對策曰:「當溫而寒,刑罰慘也。」

  和帝永元五年六月,郡國三雨雹,大如雞子。〔一〕是時和帝用酷吏周紆為司隸校尉,刑誅深刻。〔二〕

  〔一〕 春秋考異郵曰:「陰氣之專精凝合生雹。雹之為言合也。以妾為妻,大尊重,九女之妃闕而不御,坐不離前,無由相去之心,同輿參駟,房衽之內,歡欣之樂,專政夫人,施而不博,陰精凝而見(滅)〔成〕。」易讖曰:「凡雹者,過由人君惡聞其過,抑賢不揚,內與邪人通,取財利,蔽賢,施之,並當雨不雨,故反雹下也。」

  〔二〕 古今注曰:「光武建武十年十月戊辰,樂浪、上谷雨雹,傷稼。十二年,河南平陽雨雹,大如杯,壞敗吏民廬舍。十五年十二月乙卯,鉅鹿雨雹,傷稼。永平三年八月,郡國十二雨雹,傷稼。十年,郡國十八或雨雹,蝗。」易緯曰:「夏雹者,治道煩苛,繇役急促,教令數變,無有常法。不救為兵,強臣逆謀,蝗蟲傷穀。救之,舉賢良,爵有功,務寬大,無誅罰,則災除。」


  安帝永初元年,雨雹。二年,雨雹,大如雞子。三年,雨雹,大如鴈子,傷稼。劉向以為雹,陰脅陽也。是時鄧太后以陰專陽政。

  元初四年六月戊辰,郡國三雨雹,大如杅杯及雞子,殺六畜〔一〕。

  〔一〕 古今注曰:「樂安雹如杅,殺人。」京房占曰:「夏雨雹,天下兵大作。」

  延光元年四月,郡國二十一雨雹,大如雞子,傷稼。是時安帝信讒,無辜死者多。〔一〕

  〔一〕 臣昭案:尹敏傳是歲河西大雨雹,如斗。安帝見孔季彥,問其故,對曰「此皆陰乘陽之徵也。今貴臣擅權,母后黨盛,陛下宜修聖德,慮此二者」也。

  三年,雨雹,大如雞子。〔一〕

  〔一〕 古今注曰:「順帝永建五年,郡國十二雨雹。六年,郡國十二雨雹,傷秋稼。」

  桓帝延熹四年五月己卯,京都雨雹,大如雞子。是時桓帝誅殺過差,又寵小人。

  七年五月己丑,京都雨雹。是時皇后鄧氏僭侈,驕恣專幸。明年廢,以憂死,其家皆誅。

  靈帝建寧二年四月,雨雹。

  四年五月,河東雨雹。

  光和四年六月,雨雹,大如雞子。是時常侍、黃門用權。

  中平二年四月庚戌,雨雹,傷稼。

  獻帝初平四年六月,右扶風雹如斗。〔一〕

  〔一〕 袁山松書曰:「雹殺人。前後雨雹,此最為大,時天下潰亂。」

  和帝元興元年冬十一月壬午,郡國四冬雷。是時皇子數不遂,皆隱之民閒。是歲,宮車晏駕,殤帝生百餘日,立以為君;帝兄有疾,封為平原王,卒,皆夭無嗣。〔一〕

  〔一〕 古今注曰:「光武建武七年,遼東冬雷,草木實。」

  殤帝延平元年九月乙亥,陳留雷,有石隕地四。〔一〕

  〔一〕 臣昭案:天文志末已載石隕,未解此篇所以重記。石(以)〔與〕雷隕俱者,九月雷未為異,桓帝亦有此隕,後不兼載,於是為(長)〔常〕。古今注曰:「章帝建初四年五月戊寅,潁陰石從天墜,大如鐵鑕,色黑,始下時聲如雷。」

  安帝永初六年十月丙戌,郡六冬雷。〔一〕

  〔一〕 京房占曰:「天冬雷,地必震。」又曰:「教令擾。」又曰:「雷以十一月起黃鍾,二月大聲,八月闔藏。此以春夏殺無辜,不須冬刑致災。蟄蟲出行,不救之,則冬溫風,以其來年疾病。其救也,恤幼孤,振不足,議獄刑,貰謫罰,災則消矣。」古今注曰:「明帝永平七年十月丙子,越巂雷。」

  七年十月戊子,郡國三冬雷。

  元初元年十月癸巳,郡國三冬雷。

  三年十月辛亥,汝南、樂浪冬雷。

  四年十月辛酉,郡國五冬雷。

  六年十月丙子,郡國五冬雷。

  永寧元年十月,郡國七冬雷。

  建光元年十月,郡國七冬雷。

  延光四年,郡國十九冬雷。是時太后攝政,上無所與。太后既崩,阿母王聖及皇后兄閻顯兄弟更秉威權,上遂不親萬機,從容寬仁任臣下。〔一〕

  〔一〕 古今注曰:「順帝永和四年四月戊午,雷震擊高廟、世祖廟外槐樹。」

  桓帝建和三年六月乙卯,雷震憲陵寢屋。先是梁太后聽兄冀枉殺李固、杜喬。

  靈帝熹平六年冬十月,東萊冬雷。

  中平四年十二月晦,雨水,大雷電,雹。

  獻帝初平三年五月丙申,無雲而雷。

  四年五月癸酉,無雲而雷。

  建安七八年中,長沙醴陵縣有大山常大鳴如牛呴聲,積數年。後豫章賊攻沒醴陵縣,殺略吏民。〔一〕

  〔一〕 干寶曰:「論語摘輔像曰:『山(亡)〔土〕崩,川閉塞,漂淪移,山鼓哭,閉衡夷,庶桀合,兵王作。』時天下尚亂,豪桀並爭:曹操事二袁於河北;孫吳創基於江外;劉表阻亂眾於襄陽,南招零、桂,北割漢川,又以黃祖為爪牙,而祖與孫氏為深讎,兵革歲交。十年,曹操破袁譚於南皮;十一年,走袁尚於遼東。十三年,吳禽黃祖。是歲,劉表死。曹操略荊州,逐劉備於當陽。十四年,吳破曹操於赤壁。是三雄者,卒共參分天下,成帝王之業,是所謂『庶桀合,兵王作』者也。十六年,劉備入蜀,與吳再爭荊州,於時戰爭四分五裂之地,荊州為劇,故山鳴之異作其域也。」

  靈帝熹平二年,東萊海出大魚二枚,長八九丈,高二丈餘。明年,中山王暢、任城王博並薨。〔一〕

  〔一〕 京房易傳曰:「海出巨魚,邪人進,賢人疏。」臣昭謂此占符靈帝之世,巨魚之出,於是為徵,寧獨二王之妖也!

  和帝永元四年,蝗。〔一〕

  〔一〕 臣昭案:本紀光武建武六年詔稱「往歲水旱蝗蟲為災。」古今注曰:「建武二十二年三月,京師、郡國十九蝗。二十三年,京師、郡國十八大蝗,旱,草木盡。二十八年三月,郡國八十蝗。二十九年四月,武威、酒泉、清河、京兆、魏郡、弘農蝗。三十年六月,郡國十二大蝗。三十一年,郡國大蝗。中元元年三月,郡國十六大蝗。永平四年十二月,酒泉大蝗,從塞外入。」謝承書曰:「永平十五年,蝗起泰山,彌行兗、豫。」謝沈書鍾離意譏起北宮表云:「未數年,豫章遭蝗,穀不收。民飢死,縣數千百人。」

  八年五月,河內、陳留蝗。九月,京都蝗。九年,蝗從夏至秋。先是西羌數反,遣將軍將北軍五校征之。

  安帝永初四年夏,蝗。是時西羌寇亂,軍眾征距,連十餘年〔一〕。

  〔一〕 讖曰:「主失禮煩苛,則旱之,魚螺變為蝗蟲。」

  五年夏,九州蝗。〔一〕

  〔一〕 京房占曰:「天生萬物百穀,以給民用。天地之性人為貴。今蝗蟲四起,此為國多邪人,朝無忠臣,蟲與民爭食,居位食祿如蟲矣。不救,致兵起;其救也,舉有道置於位,命諸侯試明經,此消災也。」

  六年三月,去蝗處復蝗子生。〔一〕

  〔一〕 古今注曰:「郡國四十八蝗。」

  七年夏,蝗。

  元初元年夏,郡國五蝗。

  二年夏,郡國二十蝗。

  延光元年六月,郡國蝗。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十二蝗。是時鮮卑寇朔方,用眾征之。

  永和元年秋七月,偃師蝗。去年冬,烏桓寇沙南,用眾征之。

  桓帝永興元年七月,郡國三十二蝗。是時梁冀秉政無謀憲,苟貪權作虐。〔一〕

  〔一〕 春秋考異郵曰:「貪擾生蝗。」

  二年六月,京都蝗。

  永壽三年六月,京都蝗。

  延熹元年五月,京都蝗。〔一〕

  〔一〕 臣昭案:劉歆傳「皆逆天時,聽不聰之禍也」。養奮對策曰:「佞邪以不正食祿饗所致。」謝沈書曰「九年,揚州六郡連水、旱、蝗害」也。

  靈帝熹平六年夏,七州蝗。先是鮮卑前後三十餘犯塞,是歲護烏桓校尉夏育、破鮮卑中郎將田晏、使匈奴中郎將臧旻將南單于以下,三道並出討鮮卑。大司農經用不足,殷斂郡國,以給軍糧。三將無功,還者少半。

  光和元年詔策問曰:「連年蝗蟲至冬踊,其咎焉在?」蔡邕對曰:「臣聞易傳曰:『大作不時,天降災,厥咎蝗蟲來。』河圖祕徵篇曰:『帝貪則政暴而吏酷,酷則誅深必殺,主蝗蟲。』蝗蟲,貪苛之所致也。」是時百官遷徙,皆私上禮西園以為府。〔一〕

  〔一〕 蔡邕對曰:「蝗蟲出,息不急之作,省賦斂之費,進清仁,黜貪虐,分損承安,(居)〔屈〕省別藏,以贍國用,則其救也。易曰『得臣無家』,言有天下者何私家之有!」

  獻帝興平元年夏,大蝗。是時天下大亂。

  建安二年五月,蝗。

  校勘記

  三三0五頁一0行 夏五月辛(卯)〔亥〕郊 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0六頁一二行 東郡以北傷水 按:「東」原訛「來」,逕改正。

  三三0六頁一三行 弘農都尉治(折)〔析〕為水所漂殺 據集解本改。按:校補謂據前書地理志音義正。又校補引錢大昭說,謂前志弘農有析縣,續志析屬南陽,然前志弘農無都尉,析下亦不言都尉治,建武六年已省諸郡都尉,不應弘農獨存。且本紀但云「是夏連雨水」,亦無車駕親往行水之事。疑古今注誤。又按:「所」原訛「沂」,逕改正。

  三三0六頁一五行 建武八年閒郡國比大水 按:汲本、殿本「比」皆作「七」。

  三三0七頁 一行 傳其法於有根 按:「根」疑當作「漢」,然各本皆作「根」,聚珍本東觀記亦作「根」,惟嚴可均輯全後漢文作「漢」,殆嚴氏以意改也。

  三三0七頁 一行 故以殷氏六族分伯禽 按:左傳「氏」作「民」。校補謂「殷氏」與下「懷姓」對文,自屬傳本之異。

  三三0七頁 四行 邑里無營利之家 按:「營」原訛「管」,逕改正。

  三三0七頁 五行 追觀往法 按:「觀」原訛「即」,逕改正。

  三三0七頁 五行 是以皆永享康寧之福 按:「以皆」原訛倒,逕乙正。

  三三0七頁 六行 亦所以消散其口救 按:「救」疑「數」之訛。

  三三0七頁 八行 (狃)〔狙〕猱之意 據何焯校改。

  三三0七頁 八行 曼延無足 按:校補謂案文「足」當作「定」。

  三三0七頁 九行 令得復昌熾從橫 按:「令」原訛「合」,逕改正。

  三三0七頁一0行 潰徙離處 按:「徙」原訛「從」,逕改正。

  三三0七頁一一行 言性不相害 按:「相」原訛「用」,逕改正。

  三三0七頁一六行 尚修正弭災 殿本「正」作「政」。按:正政通。

  三三0八頁 四行 其水也(而)〔雨〕殺人 校補謂以前志校之,「而」乃「雨」之訛,各本皆未正。今據改。

  三三0九頁 六行 郡國三十七大水 按:校補謂紀「大水」作「雨水」。

  三三0九頁一0行 不立皇太子勝 按:張森楷校勘記謂皇子勝未嘗為太子,「太」字衍,下卷大風條同訛。

  三三0九頁一二行 妒疾賢者 按:「妒」原訛「治」,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0九頁一五行 京師及郡國四十(有)〔大〕水 校補謂「有」乃「大」之訛,本紀可證,各本皆失正。今據改。

  三三0九頁一五行 嘉收葬客死骸骨 集解引惠棟說,謂案范書周嘉傳,乃嘉弟暢也,注所據乃司馬書。按:校補謂詳觀此注,實即約舉本書獨行傳周嘉傳文,「收葬」上「嘉」字蓋本是「因」字,後人妄改,未見本傳耳。既係約舉,原不必定詳收葬者何人。惠氏補注因此一字之疑,遂謂注所據為司馬書。然注先舉本紀,即范書本紀也;次舉周嘉傳,又未別言,是本傳也。

  三三一0頁 九行 (臨)〔流〕水化為血〔不流〕 「臨」汲本、殿本作「流」。今據改。又集解引惠棟說,謂「血」下脫「不流」二字。今據補。

  三三一0頁一0行 占曰泣血道路涉蘇於何以處 按:「占」殿本作「名」。「何」汲本作「河」。校補謂「涉蘇於何以處」,亦屬誤文,不可強通。

  三三一0頁一三行 殺(十)〔千〕餘人 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一頁 四行 漂害數(千)〔十〕萬戶 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朱穆傳、桓帝紀並云數十萬戶,「千」當作「十」。今據改。

  三三一一頁 四行 懷容水澤 按:「懷」原訛「壞」,逕改正。

  三三一一頁 七行 太白經天 按:「經」原訛「絕」,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一一頁 八行 盜賊略平〔民〕 校補謂案文「平」下當有「民」字,或亦唐人因避諱去之。今據補。

  三三一一頁一三行 濟北〔河〕水清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濟北」下脫「河」字。又校補引錢大昭說,謂據本紀作「濟陰、東郡、濟北河水清」,是「濟北」上亦脫四字。今按:紀志所記,容有不同;「濟北」下則明脫「河」字,今補。

  三三一二頁 七行 四年夏郡國三水 按:校補謂紀作「七大水」。

  三三一二頁 九行 中平五年郡國六水大出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帝紀作「七大水」。

  三三一三頁 八行 和帝永元五年六月郡國三雨雹大如雞子 按:聚珍本東觀記作「郡國大雨雹,大如雁子」。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 房衽之內 按:「衽」原作「任」,逕依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 施而不博 按:「博」原訛「傳」,逕改正。

  三三一三頁一一行 陰精凝而見(滅)〔成〕 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三頁一二行 抑賢不揚 按:「揚」原訛「易」,逕改正。

  三三一四頁 三行 三年雨雹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紀作「京師及郡國四十一雨水雹」。

  三三一四頁 五行 大如杅杯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杅杯」東觀記作「芋魁」。

  三三一四頁 八行 尹敏傳是歲河西大雨雹如斗安帝見孔季彥問其故 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季彥事今在孔僖傳,或司馬彪書以季彥附尹敏傳。校補謂此注引季彥事,亦明為范書孔僖傳文,當由尹敏同列儒林傳,遂至誤載。

  三三一四頁一一行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十二雨雹 按:汲本、殿本「五」作「三」。

  三三一五頁 八行 光武建武七年遼東冬雷 按:汲本、殿本「七」作「十」。

  三三一五頁一0行 石(以)〔與〕雷隕俱者 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五頁一一行 於是為(長)〔常〕 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五頁一四行 恤幼孤 按:「恤」原訛「率」,逕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一六頁 九行 延光四年郡國十九冬雷是時太后攝政 按:和熹崩于建光元年,安得延光四年復言太后攝政?「是時」疑是「先是」之誤。

  三三一六頁一三行 東萊冬雷 按:汲本、殿本「冬」作「大」。

  三三一七頁 四行 山(亡)〔土〕崩 據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八頁 二行 二十八年三月郡國八十蝗 按:校補謂光武時郡國九十三,如八十蝗,蝗幾遍全國矣。桓、靈之末,無此奇災,況中興盛時,何宜有此。「八十」蓋是「十八」誤倒。

  三三一九頁 五行 是時梁冀秉政無謀憲 按:校補謂「憲」疑是「慮」之訛。

  三三一九頁一0行 聽不聰之禍也 按:汲本、殿本「禍」作「過」。

  三三二0頁 三行 (居)〔屈〕省別藏 據汲本、殿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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