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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二 大中祥符二年(己酉,1009)
起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甲寅朔,詔右僕射張齊賢、戶部尚書溫仲舒、右丞向敏中、御史中丞王嗣宗、知雜御史盧琰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
內東門司言,皇親諸命婦應入宮廷覲見者,承前未嘗預奏,皆不待報而入,有司無由致詰,望自今並前一日具奏待報。詔長公主不須待報,餘依所請。
先是,開封府劾進士廖符,械繫庭中,曝裂其背,訊之無狀。上以炎暑之月,罪未見情,橫罹虐罸,良可嗟惻。丁巳,特置糾察在京刑獄司,命金部員外郎知制誥周起、侍御史趙湘領之。應御史臺、開封府及在京凡有刑禁處,徒以上罪,即時具收禁移報,內未盡理及淹延者,取欵詞駮奏。若曠於舉職,致有枉濫,因事彰露,則重罸之。
三司請出內藏綾萬匹以助經費,從之。
侍其旭至瀘州,夷人即來首罪,殺牲為誓。旭案行鹽井,夷復拒之。旭率部兵百餘,生擒其首領三人,斬數十級,而部下被傷者幾二十人。旭遂趨黎州,以其事聞。時黎州夷人斗婆行亦數出為寇【一】。上以旭輕敵致侮,己未,降詔諭旭,令篤恩信,設方略制禦,無尚討伐,以滋驚擾。(實錄云旭按行鹽井,部下被傷,遂還黎州。按旭受詔招撫戎、瀘夷人,初不及黎州,不知何以遂來黎州,而實錄且稱還也。黎州與戎、瀘夷人固相通,然道里亦稍遠矣。其後遣將出兵,又以黎、雅巡檢為名,其所討伐則多戎、瀘邊界,不知何也?據旭本傳,云夷人斗婆行出寇黎州,詔旭領兵討之。乃不云治江安、殺任賽事,與實錄、會要及正史俱不合,疑瀘州及黎州皆有夷人作過,而正史、實錄、會要載,首尾疏略也。今略依旭傳刪修,更須詳考之。)
閤門祗候盧鑑言,前知儀州,有軍士亡命入蕃,自首者皆從減等,至有再亡命者,蓋罸輕之弊,望自今並從斬決。上曰:「首而戮之,是使人無自新之路也。」遂詔緣邊諸州軍士亡命入蕃自首者,並械送赴闕。其後法寺定制,卒請斬之,妻子免緣坐,情重者論如律。
咸平初,鑑為鄜延路承受,李繼遷聲言石隕帳前,有文曰「天戒爾勿為中國患」,鑑入奏其事,且云賊詐為此,以疑朝廷也,宜厚設備以待。未幾,靈州陷。上思其言,擢知儀州。諜者言繼遷將由制勝關大入寇,詔徙老幼、芻粟于內地,鑑奏以為搖民心,且示以弱,不可徙。已而賊亦不至。鑑,金陵人也。
罷壽州市木,以勞民故也。
辛酉,詔昭應宮隸役禁軍,自今每月更代,廂軍及冬並休息之。初,禁軍每季一易,上欲均其給賜,復有是命。
復以萬安宮為滋福殿。
詔羣牧司在京及外坊監,自今息及五分,死失不及分者,使臣、軍校第賜器幣,孳育不及數而死失踰分者,節級科罪。從制置使之請也。
先是,有詔減鄜延路駐泊兵九指揮歸營。乙丑,鈐轄李繼昌等言邊防備豫,望許如舊,上以部落安靜【二】,冀省轉輸之勞,不許。(實錄於明年七月乙未復書此事,聖語稍不同,其事則無異,蓋重出也。)
丁卯,太常禮院言:「準詔詳定淄州通判石中孚所奏州縣祭社稷、玄聖文宣王所用器服。今檢討典禮,諸州縣祭社稷、釋奠,雖載祭官祭服三獻之說,伏緣八籩八豆,禮與京諸小祠同,其諸州縣獻官請止用公服行事。」從之。
庚午,詔開封府界提點縣鎮官察舉諸縣刑獄。
上諭宰臣曰:「京朝官諸司使副將赴外任,有上殿者,朕皆諭以當行之事,期以舉職;其不上殿者,自今宜為辭誡勵,摹印賜之。」知樞密院陳堯叟言:「幕職、州縣官,亦望誡勵。」從之。帝曰:「先朝嘗以儒行篇賜臣僚,今亦當復賜也。」(會要七月十七日事。十七日,庚午也。)
辛未,以昭應宮為玉清昭應宮。
初置養病院。
上以宮禁有罪者,古有掖庭獄處之,今不欲置于內,遂以通遠門內官宅為之。
上封者言諸州縣祈謝雨雪,多因緣率斂。癸酉,詔自今所須禮物,並從官給。
乙亥,京東徐、濟、淄、青、兖等七州水,詔遣使馳驛按視,仍令本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官分道檢校堙塞之,傷田悉蠲其租。
戊寅,詔封玄聖文宣王廟配享先儒魯史左邱明等十九人爵為伯,贈蘭亭侯王肅司空,當陽侯杜預司徒,命近臣各譔贊。
改內衣庫為尚衣庫。
審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贖金條,承前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發已經論罸,餘罪後發,又計前杖科決。上以細民膚革薦傷,殊非哀矜之意,詔申定制,止贖金以滿餘數,若情理凶惡者,即復決杖。
庚辰,侍御史趙湘、祠部郎中判三司都催欠司彭惟節等,條上封禪赦前天下逋負總千二百六十萬七千,悉除之。
辛巳,禁河北諸州民棄農業,學禁呪、槍劍、桃棒之技者。
光化軍民曹興為盜,將刑稱冤,軍遣縣尉覆按。刑部言尉本捕盜,復令鞫案,慮其避收逮平民之罪,或致枉濫。乃詔:「自今大辟案具,臨刑稱冤者,並委不干礙官覆推之。如闕官,即白轉運、提點刑獄使者,就鄰州遣官按之。」
壬午,令兖州遣兵百人駐奉符縣以儆盜。
詔內侍宣賜有送錢者,宜令本省差定其數,勿使過當。時軍校有亡沒者,賜錢五十千;其家以十千奉使臣,上封者言之,故命條約。
八月癸未朔,以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主判三司開拆司梅詢知濠州,度支判官、太常博士黃宗旦知衢州。詢、宗旦,在計省不能靜畏自守【三】,故出之。(黃宗旦,未見州邑。按詢本傳,出守坐議天書。不知宗旦所坐,姑用實錄所載,當考詳改定。實錄蓋諱其事也。)
詔糾察官依審官院例御厨給食。
丙戌,詔鄆、淄、濟等州避水民所過津渡勿算,仍令所在以官船助之。
初,河北諸監言邢、趙芻地甚廣,請就邢州置監。羣牧制置使遣判官括視閑田,得萬餘頃,可牧馬萬匹,且言邢州去京稍遠,乞就洺州置大名第三監。從之。
峽路都監侯延賞病,上以蠻寇未寧,發兵招遏,慮施、黔、夔、峽夷人擾懼,戊子,命閤門祗候康訓同管勾峽路駐泊公事,往慰撫之。(康訓,未詳邑里。)轉運使舉侍禁張明,請以代延賞。上曰:「丁謂嘗在夔、峽,當更詢謂如何,茲授即進秩遣之。」因言:「邊城須諳山川道路、民間情狀者,苟徒有才,未熟其事,亦難責其效。」馬知節曰:「遠守尤宜遴擇,但近臣中未識其人。」上曰:「朕亦未識,既有公舉,即可任也。」(此據寶訓附見。張明用否,當考。是年十月,洪州都監張明改釐務,當別一張明也。)
己丑,令湖南發卒數千人屯洞庭山。初,上出山圖以示輔臣曰:「此山在水中,四面去岸十餘里,聞歉歲則攘奪者多竄匿焉。」故命巡警之。
庚寅,審刑院奏議法寺所斷:夏縣尉安起,捕百姓三人以為盜,面令公人拷掠百數,加非理刑,破其踝骨,而本縣令不知;其人既傷,所由司偽作本人狀,言其踝損皆父兄毆擊致然,非官司也,法寺斷令、尉公罪,仍以本司及公人為首。上令知院事劉國忠讀其案節,上曰:「面行拷掠,豈專由公人邪?」國忠始言合作私罪,當免二官,於是再拜待罪,詔釋之。
上嘗議擇官知審刑院,謂宰相曰:「當須詳悉法令之人。」王旦曰:「今法官奏斷案牘【五】,則大理寺有法直、詳斷,審刑又置詳議官分主其事,知院者但能曉達事理,詳究物情,不必熟法令者。」上然之。
給大理寺公用錢月二百三十千,其先給茶罷之。
詔杭、明、廣州市舶司,自今蕃商齎鍮石至者,官為收市,斤給錢五百。以初立科禁也,三司定直,斤止錢二百,上特增之。
秘書丞董溫上言:「漢以霍山為南嶽,望令壽州長吏春秋致祭。」詔禮官與崇文院檢討詳定。上奏曰:「按爾雅云『江南,衡』,注云『衡山,南嶽』。又『霍山為南嶽』,注云『即天柱山,潛水出此』。則非特霍山為南嶽,舜五月南巡,周之王制,皆以衡山為南嶽。惟漢武帝以衡山遼遠,取讖緯之說而祭灊、霍,至隋復以衡山為南嶽。況奉祀已久,國家疆宇敻廣,難於改制。其霍山如有祈請及特祭,即委州縣奉行。」從之。
癸巳,詔洞真宮及諸公主宅自今所須之物,任便市易,令雜買務供應。時駙馬都尉柴宗慶家僮自外州市炭入京城,所過免算,至則盡鬻以取利,復市於雜買務,家僮輩競有求匄。上曰:「宗慶不能治家,故縱其下,亦可醜也。」乃加條約焉。
上之後宮杜氏入道在洞真宮,欲與諸公主同例。杜氏,昭憲皇后姪女也。上禁銷金嚴甚,還自東封,杜氏乃服以迎車駕,上見之,怒,遂令出家為道士。由是天下無敢犯禁者。(杜氏入道事跡,國史不載,今據江休復雜志編入。江云太和宮,誤也。)
甲午,京城西積水壞民田,遣中使與閤門祗候康宗元領徒畎導。宗元等因請大修堤防,上曰:「沮洳之際,何以施工,且堤防峻隘,決壞必多,況秋水已落,宜竢來春修築。仍豫經度,畫圖以聞。」(康宗元,未見。)
乙未,遣使臣督京東路導治積水。
知雜御史趙湘言:「臣聞君臣之際,禮義攸行;朝廷之儀,進止有度【六】。故辨色而皆入,或假寐以待時。苟夙興之不勤,何匪懈之能竭?況乎稱疾,尤屬慢朝,若無察視之規,孰執曠官之咎?伏見常參文武官每日趨朝,並早赴待漏院,候開內門齊入。今以辰漏上始放朝,故多後時乃入,望許令知班驅使官二人常在正衙門視之,有入晚者,具名申奏。又風雨寒暑稍甚,即多稱疾請假,望委御史臺酌度聞奏,遣官診視,如顯有誑妄【七】,即具彈劾。」從之。
丙申,詔旌表門閭人,自今二稅外免其諸雜差役。(按先朝旌表人,即云二稅外免其他役,不知何故今乃有是詔也,當考。)
令澶州勿禁牛渡河。先是,上謂王旦曰:「聞河北牛疫,京東有以耕牛往貿易者,澶州河梁津吏止之,此甚不便,當諭周瑩任其所適。」因言:「水潦所至,秋稼固已有傷。水若早退,二麥猶或可望。苟汎濫不已,九月方退,雖或多種,地亦不堪。」旦曰:「河水所經,謂之河淤,乃成膏腴。」上曰:「若占地既久,即亦不堪,此老農之說也。」
丁酉,吏部侍郎趙昌言卒。
戊戌,益州言黎州蠻已招安,有未寧輯者,望就選使臣撫諭。詔梓州路轉運使滕涉及侍其旭等,如孫正辭等未至,第依前詔安撫,按兵勿出,候正辭等至彼,即聽便宜從事。
偽唐保大中,封三水府神為王,己亥,詔別加新號,令江、太平、潤州遣官祭告【八】。
詔河北緣邊州軍公吏,毋得非禮使之。時邊城以契丹遣使朝聘,常肄習樂部,以備宴犒,後教公吏為俳優,至有以醜言斥軍校咎累供戲笑者,人或不堪。上以為非馭下之體,故戒之。
益州言邛部川蠻殺保塞賣馬蠻十八人,即移牒黎州,得報稱邛部川與山後兩林素有讎隙,殺保塞蠻乃大渡河外蠻也。因下詔戒敕,勿使相侵擾。又詔邊臣不得輒入溪洞【九】,邀功生事。
辛丑,令陝西轉運使李士龍權管勾梓州路公事。時本路轉運使滕涉至黎州,遇疾,士龍部糧赴彼,因命之。
癸卯,封皇第八妹陳國長公主為吴國長公主,出家號報慈正覺大師,賜名清裕,所居院曰崇真資聖。先是,上謂王旦等曰:「長公主賜師號,當降制否?」旦等曰:「據典禮,無之。」上曰:「當進封大國,因而降制。」旦等曰:「如此,則可也。」公主入院有日,上召而誨諭之,仍慮攸久廢忘,乃筆記大略以賜。他日,出示王旦等曰:「諸妹出降,朕但教之婦道恭順而已。吳國今自主院事,不得不曲為之防。」又詔崇真資聖禪院,自今於雜買務市物,具數以聞,慮擾人也。(買物具數在九月丙寅,今并書。)
甲辰,西南蕃王龍漢侪遣使來貢方物,賀東封也。詔加漢侪寧德大將軍。所遣使百餘人,並增秩有差。
河東緣邊安撫司言:「出巡至府州,有蕃部獻羊馬食物等。不欲違其意,因留食物。慮自今出巡,復有來獻者,欲準例以官物償其直。」從之。
是月,詔開封府,凡出牓示眾,並當具事聽朝旨。初,本府牓街,止絕牙保引致民家卑幼舉借回鶻財者,上曰:「國家惠綏遠人,天下無外,京師四方所僟【一○】,豈可指言回鶻耶?」故有是詔。
九月壬子朔,入內供奉官王承勛言:「準詔,於洺州塞漳河水口【一一】,本州差權推官祖百世監督兵夫,頗見勤盡,望即授正任【一二】。」上曰:「州縣官除幕職,皆自特恩,內臣豈當論請。」即令吏部銓擬官代之。
管勾南宮、北宅事趙湘等言:「北宅供奉官承慶等兩赴朝參不及,請按問勾當使臣。」上曰:「承慶已有狀,訴云諸叔將軍等假日許由玄武門入,唯承慶輩皇城司條約止令入東華門,仍俟諸叔上馬,始由東華門入,以故多就班後時。」甲寅,乃詔承慶以下,假日朝參,許入玄武門。
凡內侍有過者,責為洒掃院子,乙卯,賜其名曰散內品。
丙辰,錄故度支員外郎、知磁州何邴子知崇為太廟齋郎,又徙其姪平夷縣尉知古為滏陽縣尉。邴,先守象州有勞,歷知澤、磁二州,卒,其家人詣州言知崇始十餘歲,願徙知古為磁州官。近制,省郎物故無賞延之例,上念邴前效,特甄錄焉。
戊午,給秦州長道縣水漂溺民米,人一斛。
孫正辭等以北兵不諳山川道路,因點集鄉丁,目曰「白坠子弟」,給兵器,使為嚮導,又請濟師。上以邊徼窮僻,供億非易,不許;仍詔正辭等,如蠻寇不受招安,已經誅剪畏服,勿窮追之。又言蠻性獷悍,往者丁謂夔州安撫有誡誓,並令歃血為盟,署鐵石柱以志其事,條制甚多,詔樞密院錄示正辭等。
壬戌,合鎮州、定州路部署為一,命定州副都部署,邕州觀察使王能領之。鈐轄都監路分如故。鎮、定舊各置部署,既罷兵,亟省其一。尋又分,命桂州觀察使石普。於是,普遷保平留後,便道之任,乃復合為一。(初合鎮、定為一,乃景德二年正月癸巳。)
癸亥,徙秦州采造務為馬鬃寨,從知州楊懷忠之請也。
甲子,命工部侍郎馮起為契丹國母正旦使,南作坊使李繼源副之;殿中侍御史趙鎮為契丹國主正旦使,六宅使、嘉州團練使杜守元副之;太常博士、直史館樂黃目為契丹國主生辰使,東染院使、潯州刺史潘惟吉副之。(李繼源,未見。)
初,汴水漲溢,自京至鄭州,浸道路。詔選使臣知水者乘傳,減汴口水勢,圖上利害。既而水勢斗減,阻滯漕運,復遣使浚汴口。
乙丑,詔奉使夏州私覿之物,前後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數,官給其直。
先是,命供備庫使謝德權決金水河為渠,自天波門並皇城至乾元門,歷天街東轉,繚太廟,皆甃以坛甓,樹之芳木,車馬所度,又累石為樑。間作方井,宮寺民舍,皆得汲用。復東引,由城下水竇入于濠。京師便之。丁卯,德權奏功畢,詔宗正告廟室,賜役卒緡錢。
司天言太陰當食之既,翌日,皇帝本命,請禳祀之。上曰:「經躔已定,何可祈也。」不許。既而候之不虧,宰臣表賀。
戊辰,詔左右騏驥院馬數自今旬奏月比,省日奏之煩也。
以吳國長公主出家受誡訖,普度天下僧尼、道士,及宮觀、寺院每十人度一人,不滿十人及各禮師者亦度一人。
庚午,詔自今郊祀,列周伯星位于氐宿、壽星之次,永為定式,從翰林天文邢中和所請也。
審刑院、大理寺言:「準詔,定違制及不躬親被受等條。今請應宣敕內有稱依法科罪及朝典勘斷不定刑名者,並合準律令格式;無本條者,準違制,分故失及躬親被受與不躬親被受條區斷,內情重者奏裁。仍令自今羣官到任,應承前宣、敕並交付遵守,其有違犯,不得以未知條貫為辭。」從之。
辛未,衛州獻金文龜,有司以前詔卻之,牙吏伏闕下累日。上聞之,特令放於官沼。
壬申,詔河北諸州軍城壘有經夏雨摧圮者,並完葺之。
邵州防禦使、廣平公德彞,言女適殿直郭中和,家族頗眾,欲為別置一第。上曰:「中和有父母,若從其請,則婦事舅姑之禮闕矣。」不許。(郭中和,未見。)
甲戌,遣使齎辟瘴藥賜戎、瀘州軍民。
乙亥,無為軍言大風拔木,壞城門、營壘、民舍,壓溺者千餘人。詔遣內臣馳驛恤視,蠲來年租,收瘞死者,家賜米一斛。
李繼周卒。詔邊臣擇諸子可襲其職者以名聞。邊臣言其子殿直士彬選懦,從子士用性朴忠,練邊事,為部落所伏。丁丑,詔士彬管勾部族事,士用為金明巡檢都監以左右之。
賜鳳州水溺民米,人一斛。
先是,上謂王旦等曰:「朕在東宮講尚書凡七遍,論語、孝經亦皆數四。今宗室諸王所習,惟在經籍,昨奏講尚書第五卷,此甚可喜也。」於是召寧王元偓等赴龍圖閣觀書目,上諭之曰:「宮中常聽書習射,最勝他事。」元偓曰:「臣請侍講張穎說尚書,間日不廢弓矢。」因陳典謨之義,上喜甚,乃詔每講日賜食,命入內副都知張繼能主其事。尚慮元偓等輕待專經之士,又加訓督焉。
先是,詔諸州有藏太宗御書者,悉詣闕以獻。於是,令樞密院標題用印,復付其家。
是秋,京西河東陝西江淮荊湖路、鎮定益梓邛密等州言豐稔。京師粟斗錢三十。
冬十月癸未,雄州奏契丹改築新城。上謂輔臣曰:「景德誓書有無創修城池之約,今此何也?」陳堯叟曰:「彼先違誓修城,亦此之利也。」上曰:「豈若遺利而敦信乎?且以此為始,是當有漸。宜令邊臣詰其違約,止之,則撫馭遠俗,不失其歡心矣。」
斬濠州民齊睿,坐惡逆逃亡,會東封首露,州用赦原之。知定遠縣王仲微,言通判、度支員外郎、直史館趙況,受睿錢三百千,不以上聞,請重寘其罪。詔特斬睿,論况枉法,除名為民。況,范陽人,右丞上交子也。(上交,見天福十二年【一三】。)
丁亥,詔宣祖昭武皇帝、昭憲皇后忌前一日不坐,忌日羣臣進名行香,禁屠、廢務,著于令式。
戊子,詔:「如聞江、浙運糧兵卒,雖經冬不得停役。自今令休憩兩月。」
庚寅,令殿前、馬步、軍頭司,自今選補諸軍,每指揮準舊例,滿五百人止。初,命諸州簡閱以補禁旅,所取既廣,或踰舊額,而營舍素定,或至二人共一室者,故申敕焉。
御史中丞王嗣宗,言許州積水害民田,蓋惠民河不謹堤防,每歲決壞,即詔閤門祗候錢昭厚經度之。昭厚請開小潁河,分導水勢,上曰:「泄其上源,無乃移患於下流乎?」昭厚不能對。判陳州石保吉,復言此河浸廣,則郡當水衝,為害甚大,乃命白波發運判官史瑩視之。瑩請修頓固雙斗門於減水河口,為束水鹿巷以均節壅溢【一四】,奏可。因詔三班選幹局習事者巡護堤岸,殿最如黃、汴法。自是吏謹其職,而水災稍息。(實錄選使臣視堤岸在八月丙戌,今依本志,載史瑩建議之後。昭厚、瑩,邑里未詳。)
甲午,詔諸路、州、府、軍、監、關、縣擇官地建道觀,並以「天慶」為額,民有願捨地備材創蓋者亦聽。先是,道教之行,時罕習尚,惟江西、劍南人素崇重。及是,天下始徧有道像矣。殿中侍御史張士遜上言:「今營造競起,遠近不勝其擾,願因諸舊觀為之。」詔從其請。
賜戎、瀘捕蠻將士緡錢,以蹊路峻險,食物不給故也。
庚子,樞密院言:「三班使臣在外有過衝替及降任者,皆候替人,動踰歲月,所釐事務,益復隳壞。請自今詔命到日,即令離任,擇官權騳事。」從之。
兖州雨霜害稼,甲辰,遣使巡撫。
詔:「如聞翰林御厨、儀鸞司所逋官物皆積耗散,三司令均數備償,甚無謂也,並宜除之。」
乙巳,內侍省言,近日本省使臣保任子弟多求隸入內內侍省,望行禁止,從之。
遣內侍以御製太山銘贊賜編錄封禪記丁謂等,謂因援太宗賜蘇易簡故事,請就三司署集近臣同觀,又赴崇文院朝堂示百官。上曰:「朕何敢上比先帝?」謂等固請,乃許之,又遍賜近臣。
丁未,詔河西諸蕃部,以夏州納欵,其素與為隙者,自今無相侵略,仍令緣邊吏召集首領曉諭之。
并州民鬻石炭者每馱抽十斤,己酉,詔除之。
庚戌,詔夏州進奉外,有以私物貿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為收市。
辛亥,中使史崇信言,侍其旭等以衣服紬布誘降夷人斗婆行,將按誅其罪。上以旭召而殺之,是違招安之實,乃降詔諭旭等,有來赴招安者勿殺,如敢抗拒,即進兵討伐。(國史西南蕃傳以斗婆行降與上賜侍其旭詔,令務恩信勿生事繫之元年,此誤甚,今不取。)
上以御筆所記送闌馬事示宰相,曰:「雄州奏得闌馬送契丹,又奏近有盜馬以歸投者,亦止稱闌遺牒送【一五】。此詐也,彼豈不知邪?宜諭雄州,自今有若此者,當閱實還之,無涉欺誕。」(會要載此事於十月,今附見。)
御史中丞、權判吏部銓王嗣宗,剛果率易,無所畏憚,每進見,極談時事,或及人間細務。頗輕險好進,深詆參知政事馮拯之短,而結宰相王旦弟旭【一六】,使達意於旦以為助。旦疾其醜行,因力庇拯,嗣宗大恚。
知制誥王曾,有從妹適孔冕家,而閨門不睦。曾從東封,因至冕家,啜茗中毒,得良藥,乃解。事已暴露,曾密疏,言方行大禮,願罷推究。宰相亦以冕先師之裔,將有褒擢,遂隱其事。而嗣宗獨謂曾誣陷冕【一七】,懼反坐乃求寢息。會愆雨,嗣宗請對,言:「孔冕為王曾所訟,儻朝旨鞫問,加之鍛煉,則冕終負冤枉。又侯德昭援赦敍緋,年考未滿,以欺詐得之,非吏部令史陳首【一八】,亦無由知。沿堂行首李永錫坐贓除名,復引充舊職,尋送銓授令錄。」上亟召王旦等詰其事,旦曰:「孔冕之罪,朝議特為容隱,不令按問,誠非冤枉也。德昭據吏部奏驗,乃行制命,及其首露,即已追奪。永錫先為本部節度使市羊,不輸算除名,沿堂闕人,李沆以其資質魁梧,因選擬官訖,復用為副行首,祗事四年,陳牒乞班行敘用,因復送銓。」上曰:「止此乃致旱邪?」嗣宗理屈,復以他辭侵旦,旦等不之抗,乃已。
是月,嗣宗請對,言:「去歲八月至今年十月不雨,宿麥不登。及秋,兖、鄆苦雨,河溢害稼。蓋刑政有失,致成災沴。」因復言:「孔冕冤枉,播在人口,而王曾尚居近班。願示黜退,以正朝典,臣請露章以聞。」上謂王旦等曰:「曾實無罪,若嗣宗上章,亦須裁處。」旦曰:「孔冕不善之跡甚眾,但以宣聖之後,不欲窮究。謂其冤枉,感傷和氣,恐未近理。」趙安仁曰:「今若再行按問,冕何能免罪?」王欽若曰【一九】:「臣請審問嗣宗,或再鞫冕,不能自隱,則如何區處?」翌日,嗣宗復對,且謝前言之失,上優容之。其狂妄多如此類。
詔糾察刑獄官如有公事上殿,即赴內殿起居,仍免常朝。
十一月壬子朔,知鄧州張知白言:「陝西流民,相續入境,有欲還本貫而無路糧者,臣誘勸豪民出粟數千斛,計口給之,以半月為準,凡就路總二千三百家,萬二百餘口,其支貸有餘者,悉給貧老【二○】。」詔奨之。
衛尉卿、權判刑部慎從吉言:「準湻化三年敕,諸州所奏獄空,須是司理院、州司、倚郭縣俱無繫囚;又準後敕,諸路自今獄空,更不降詔奨諭,奏至,委刑部以逐處旬奏狀點勘,不謬即具以聞。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本司比對,多不應舊敕,外州妄覬奨飾,沽市虛名。近邠、滄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詿數人【二一】,裁一夕即行斬決。伏見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蓋欲謹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內,便決死刑。朝廷比務審詳,恐有寃濫,非有求於急速,其間州府不體朝旨【二二】,邀為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奨諭。其諸州、府、軍、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禁囚【二三】,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委提點刑獄司據等第日數勘驗詣實,書為印歷。」從之。
癸丑,令彈射鷙禽傷生之類,不得入宮觀、寺院。
甲寅,遣使以太宗御製、御書各六十二卷賜輔臣,人一本,皆未嘗頒示於外者。後數日,又出太宗鏤文紅管筆賜王旦以下,人一雙。
乙卯,河東緣邊安撫司言:「麟、府州民多齎輕貨,於夏州界擅立榷場貿易。望許人捕捉,立賞罸以懲勸之。」上曰:「聞彼歧路艱嶮,私相貿易,其數非多,宜令但準前詔,量加覺察可也。」
丙辰,上作文武敕七條【二四】,賜文臣任轉運使以下至知縣者,武臣任部署以下至巡檢者。賜幕職、州縣、監物務官誡勵敕。上謂宰相曰:「羣臣奏事,朕以職業戒之,因念漢制,刺史以六條問事,齊有五條,晉亦有六條,武臣有諸葛亮七戒,朕今參求要道,以儆勵羣臣。又思先朝以儒行篇賜近臣,今可以并賜一軸。」(七月庚午可考。)
戊午,瓊、崖等州同巡檢王釗言:「黎母山蠻遞相讎刼,臣即移牒,委首領捕送為惡者,悉還剽奪貲貨及償命之物,飲血為誓,放歸溪洞,皆已平靜。」上曰:「朕常戒邊臣無得侵擾外夷,若自相殺傷【二五】,但用本土之法。苟以國法繩之,則必致生事。羈縻之道,正在此爾。」
己未,詔先充北朝國信副使及曾接伴人等,每有北朝人使到闕,並令依所借服色、官位稱呼立班坐宴。
庚申,遣內侍分詣麟、府洎緣邊川峽等州,賜戍兵錢銀。自西北罷兵以來,久無是賜,至是特命焉。
壬戌,西涼府厮鐸督遣使來貢。
癸亥,詔徐州、淮陽軍不訴水災戶,今年田租特放十之三。上以是州、軍雖已蠲賦,猶慮民間失於自陳,故申命之。
河中府言廣濟軍士徙隸集津,以船載家累,於黃河中漂溺,凡數十人。詔遣使撫問,仍給緡錢收瘞,劾舟子不謹之罪。
河北安撫司言,緣邊巡檢捕得北界民李守明,檢括行裝,部送保州訖。上曰:「此輩雖至境上,既非奸詐,又無禁物,不必拘留也。」乃詔保州給還行裝,以酒殽犒而遣之。
甲子,詔諸路官吏有蠹政害民,辨鞫得實,本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官不能舉察者論其罪。先是,知晉州齊化基、知鄜州何士宗皆坐贓抵法,監司初不以聞,故申敕之。(何士宗鄜州事當考,至道二年正月,自河東漕責華州。)
上嘗謂宰相曰:「為國之要,在乎賞當其功,罸當其罪。不任情於其間,則賞罸必當,懲勸必行,萬方必理,和氣必生,自然天地降祥,四方無事。以此思之,可不戒乎?」又言:「聞隴州推官陳漸,不能謹潔,轉運使以堯叟諸姪,不即按舉,昨因違越被劾,堯叟特為請令罷任。自今儻如此,必正其罪,不復貸矣。」(此二事據寶訓,前屬元年,後屬二年,今并附此。與監司不能舉察官吏事【二六】,或相類爾,當考。)
廣州蕃商僟集,遣內侍趙敦信馳驛撫問犒設之。即詔知州馬亮等定蕃商犯罪決罸條,亮等請應大舶主及因進奉曾受朝命者有罪責保奏裁,自餘悉論如律,從之。
乙丑,詔:「諸路差權管軍員,歲滿而不獲代,其員數頗多。蓋事皆申覆樞密院詳驗訖,始付有司待報而遣,以故留滯。自今委殿前、侍衛司籍其日月,依次遣人代之。」
丙寅,入內高班史崇信,言孫正辭、張繼勳、侍其旭等率兵分部入夷界村落招撫。尋有詔督正辭等,令三日一具事以聞。(詔三日一奏事在十二月丙子,今聯書之。)
己巳,三司請假內藏庫錢三萬貫,許之。
癸酉,雅州砂平路羅巖州蕃部王阿黎等十八人來朝貢,始通也,詔授阿黎懷化司戈。
禮賓院言回紇僧哈尚貢奉赴闕,乞赴五臺山瞻禮。上曰:「戎羯之人,崇尚釋教,亦中國之利。可給糧,聽其請。」
甲戌,契丹遣使右衛上將軍蕭塔喇噶、崇義節度使耶律阿固達木,副使給事中裴元感、將作監張文來賀承天節。
乙亥,詔諸州采木軍士有經冬隸役者,所在休息之。
丙子,夏州進奉使白守貴等請市弓矢及弩,上以弩在禁科,不許,餘從之。
庚辰,賜近臣宴于王旦第。舊制,賜宴常以冬至【二七】,今就旦生日,寵之也。
晉國賢靖大長公主薨。
十二月辛巳朔,詔罷承天節上壽及來年正旦朝會。
先是,京城民舍有侵占官地已改正者,科積年合納租錢。詔悉除之。
癸未,交州黎至忠遣使來貢,并獻馴犀一。上以犀違土性,不可豢畜,欲拒而不納;又慮逆至忠意,俟其使還,乃令縱之海澨。至忠又遣使表求甲胄、具裝,詔從其請。且求互市於邕州,本道轉運使以聞,上曰:「瀕海之民,數患交州侵寇,承前止許廉州及如洪寨互市,蓋為邊隅控扼之所。今或直趨內地,事頗非便。」詔令本道以舊制諭之。(求甲胄及互市,會要並在二年十二月貢馴犀後,而本傳並以其事屬之三年,實錄亦載求甲胄於三年正月,嫌其與廣西漕臣經度鎮撫相亂,今從會要,悉聯書之。)
己丑,詔所賜契丹使餼羊,如聞在道驅牧,頗亦勞止,宜就雄州給之。
初,契丹使館伴使有私覿馬,馬悉輸官而答禮皆己物。至是,翰林學士晁迥為館伴使,言其事。庚寅,詔自今館伴使所得馬,官給其直,副使半之。
辛卯,以東上閤門使李允則領奨州刺史,仍知雄州。
初,契丹遣使右武衛上將軍耶律突魯姑、廣德軍節度使耶律錫爾寧,副使右驍衛大將軍寇卿、太常少卿邢祐來賀明年正旦。錫爾寧中途遇疾,壬辰,詔遣使撫問,錫爾寧免冠膜拜稱謝。(突魯姑等入見在此月丁巳,嫌其與涿州告哀牒相亂,因遣使撫問錫爾寧【二八】,并於壬辰日書。)
丙申,昭宣使、誠州團練使、內侍左右班都知張崇貴為鄜延路都鈐轄。初,崇貴自鄜延召還,願留京師,上以崇貴練悉邊要,故復遣之,面諭屬任之意,仍許每歲詣闕奏事,別賜公用錢歲二百萬。
庚子,史崇信自瀘州入奏孫正辭等分三路入夷境,夷人皆震懾伏罪,其不赴招安者多已逃竄,有蠻斗引者深入藏避,已遣人就所匿村舍招諭,正辭等領兵直赴淯井。又言邛部蠻深憤瀘州夷人相殘,乞舉兵助討。上曰:「若邛部蠻成功,則過有覬望,不若令其自首也。」
辛丑,三司使丁謂等上泰山封禪朝覲祥瑞圖百五十,昭宣使劉承珪上天書儀仗圖一,召近臣觀于滋福殿,俄又示百官于朝堂。
壬寅,賜戎、瀘州巡檢軍士緡錢。
癸卯,命江州葺唐白居易舊第。上與輔臣言及居易,嘉其能保名節,故有是命。
契丹國母蕭氏卒,年五十七,諡曰宣獻。契丹主哭必嘔血,遣天平節度使耶律信寧馳騎來告,涿州先牒雄州,雄州以聞。甲辰,詔廢朝七日,令禮官詳定服制,內出開寶禮為蕃國發哀儀,下輔臣使參擇而行。復命太常博士直史館王隨、內殿承制閤門祗候郭允恭為祭奠使,太常博士判三司催欠憑由司王曙、供奉閤門祗候王承瑾為弔慰使,賻以衣五襲、綾羅帛萬疋。乙巳,賀正使耶律突魯姑初入見,既還館,令客省使曹利用以涿州牒示之。戊申,告哀使耶律信寧至,閤門使受書進內,詔突魯姑等就開寶寺設位奠哭,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學士、知制誥已上,詣都亭驛弔之。己酉,上於內東門制服發哀,召信寧入內,親加卹問,羣臣進名奉慰。
蕭氏有機謀,善馭左右,大臣多得其死力。先是,蕃人毆漢人死者,償以牛馬,漢人則斬之,仍沒其親屬為奴婢,蕭氏一以漢法論。每戎馬入寇,親被甲督戰。及通好,亦出其謀。然天性殘忍,多殺戮。始歸政于契丹主,未踰月而卒。無幾何,耶律昌運【二九】亦卒。昌運,即韓德讓也。內外制服與蕭氏同,柩而葬。無子,以吳王隆裕子周王承業為後【三○】。
詔河北、河東緣邊安撫司,應近邊不逞之輩,有妄言以惑境外者,嚴加捕詰。
河北緣黃河先禁采魚小舟,上聞細民頗賴以資給,詔弛其禁。
是冬,黎至忠卒,交趾亂。或云至忠為其下所殺。詔廣西路轉運使於緣海州軍經度鎮撫,時具事以聞。
是歲,天下戶八百四十萬二千五百三十七。(按每歲末,戶口並載,此處疑脫口數。)
併左藏庫錢、金銀、絲綿三庫為一庫。(湻化三年末可考。)
趙德明帥所部出侵回鶻。常星晝見,德明懼而還。(此據仁宗實錄德明附傳。他書無有【三一】,不知何時也,書之歲末,竢考。)
注 釋
【一】時黎州夷人斗婆行亦數出為寇「斗婆行」原作「斗婆」,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瀘蠻之叛、宋史卷四九六西南諸夷傳及本編注文補。按「斗婆行」,宋會要蕃夷五之一四作「斗婆門」。
【二】上以部落安靜「部落」,宋本、宋撮要本作「夷落」。
【三】在計省不能靜畏自守「省」原作「者」,據閣本改。
【四】如未經科察陳訴「科察」,疑當作「糾察司」,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五此句作「其未經本司陳訴」。
【五】今法官奏斷案牘「今」原作「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進止有度「止」原作「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二八改。
【七】如顯有誑妄「誑」原作「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令江太平潤州遣官祭告「江」原作「法」,據閣本改。
【九】又詔邊臣不得輒入溪洞「輒」原作「輟」,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五之五八改。
【一○】京師四方所僟「僟」原作「奏」,據閣本改。
【一一】於洺州塞漳河水口「漳」原作「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二】望即授正任「任」原作「佐」,據同上書改。
【一三】見天福十二年「年」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四】為束水鹿巷以均節壅溢「巷」原作「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二三改。
【一五】亦止稱闌遺牒送「遺」原作「遣」,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改。
【一六】而結宰相王旦弟旭「王旦」二字原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七王嗣宗傳補。
【一七】而嗣宗獨謂曾誣陷冕「獨」原作「誣」,據同上書改。「陷」,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均作「構」。
【一八】非吏部令史陳首「史」原作「自」,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改。
【一九】王欽若曰「王」字原闕,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書文例補。
【二○】悉給貧老「老」原作「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干詿數人「干」原作「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刑法四之八五、通考卷一六六刑考改。
【二二】其間州府不體朝旨「朝旨」原作「朝廷」,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通考改。
【二三】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禁囚「州司司理院」原作「州司理院」,據同上書補「司」字。
【二四】上作文武敕七條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七真宗紀、編年綱目卷七、十朝綱要卷三均省「敕」字,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一有文臣七條及武臣七條,亦無「敕」字。
【二五】若自相殺傷「相」字原脫,據宋會要蕃夷五之四三補。
【二六】與監司不能舉察官吏事「監」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七】賜宴常以冬至「常」原作「當」,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八】因遣使撫問錫爾寧「使」字原脫,據文補。按正文「詔遣使撫問」可證。
【二九】耶律昌運契丹國志卷一八及遼史卷八二本傳均作「耶律隆運」。
【三○】以吴王隆裕子周王承業為後「周王」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契丹國志補。
【三一】他書無有「無」字原脫,據各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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