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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八 熙寧四年(辛亥,1071)

 

  起神宗熙寧四年十一月盡是年十二月

  十一月壬午朔,權襄邑縣都監楊復為開封府界東路都巡檢兼教閱保甲,仍令提點司訪察諸縣巡檢有不練武藝者,奏選官代之。去年十二月【一】乙丑,初立保甲法。今年八月二日,可考。九月二十四日,初習武藝。

  詔:應朝廷擢用才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樞密院各專令檢正、檢詳官一員月以事狀送進奏院,徧下諸路。舊紀書詔以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頒告天下,新紀因之。

  又詔審官東院每季具知州軍、通判闕,及合入知州、通判人姓名功狀赴中書,委中書審問,主判官詳察人材,不以次選差。舊紀書詔審官東院季擬知州、通判上中書審差,新紀不書。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交州劉紀見領二百餘人在順安州及引帶交人未見其數。」上批:「近累探報廣源州蠻賊聚集,訖無實狀,使溪峒之民日不安居,恐賊情狡獪,故虛傳事勢,驚動人情,因得脅迫使人歸己,黃仲卿、盧豹是也。若久不處置,事理不便。可令蕭注速遣官往體量處置,無令長成邊患。」

  詔以將作監專領在京修造事,選置判監一員、同判監一員、監丞或主簿兩員、勾當公事兩員。以嘉慶院為監。虞部員外郎、權發遣戶部判官范子奇權判監,太子中允、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向宗儒同判監。會要載此事在癸未日。按范子奇判將作監,實錄乃在壬午日。今從實錄。向宗儒同判在乙酉日,今并書之。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初置軍器監。

  詔江淮發運使舉官,無得過本路轉運使副所舉之數。

  集賢院學士、史館修撰、判祕閣宋敏求轉對,言:「伏見前代崇建冊府,廣收典籍,所以備人君覽觀而化成天下。今三館、祕閣各有四部書,分經史子集。其書類多訛舛,雖累加校正,而尚無善本。蓋讎校之時,論以逐館,幾四萬卷。卷數既多,難以精密。務存速畢,則每帙止用元寫本一,再校而已,更無兼本照對。故藏書雖多,而未及前代也。臣欲乞先以前漢書藝文志內所有書,廣求兼本,令在館供職官重復校正。校正既畢,然後校後漢時諸書。竊緣戰國以後,及於兩漢,皆是古書,文義簡奧,多有脫誤,須要諸本參定。欲乞依昨來七史例,於京師及下諸路藏書之家,借本謄寫送官。俟其已精,以次方及魏、晉,次及齊、宋以下,至唐則分為數等,取其甚者加校正,三館皆置之,庶幾祕府文籍得以完善。臣以愚陋而忝職儒館,謹以職事而言之,無補大猷,伏增戰汗。」事竟不行。敏求集有此狀云:準御史臺告報,十一月一日文德殿視朝當轉對。今附本月日。八月十七日詔【二】,當考。

  癸未,三班借職王元規言其父內藏庫副使嵩,慶曆中嘗為种世衡遣入西界,間疏其君臣,因之元昊族其用事者,遂納款,乞特追贈。授元規三班奉職,弟元禮三班借職。王嵩事,具慶曆五年五月【三】、皇祐元年十一月。

  樞密院言:「在京兵不足,歲常取於諸路。諸路兵失其土性,遠行趨役,疾患者多。而江淮兵士尤不可賴,及放凍歸,道斃相屬。至於起發增給口食,費亦不少。今略計三年,用外軍歲不過七千人,而東西八作司壯役指揮最為得力,又廩給稍優。欲於在京及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軍士及召募廂軍本城、牢城願投換者,並配缺額壯役指揮。仍令在京諸司配雜犯罪人情理不至深重者,以次填雜役指揮。」從之,仍令權判將作監范子奇專提舉招換。兵志所載與實錄同,但稍略耳。

  甲申,入內供奉官宋用臣、右班殿直楊琰為將作監勾當公事。宋用臣、楊琰或前已見。

  詔蠲天下見欠貸糧,總計米一百六十六萬八千五百石有奇,錢十一萬七千四百緡有奇。上以諸路民欠貸糧積日已久,歲催索無已時,故盡蠲之。百姓聞詔,莫不稱慶。舊紀書甲申詔天下因飢貸糧其蠲之,新紀不書。食貨志第四卷:負縣官之物者,悉總於理欠司。以官物輸他司或中都,雖著於籍,而無已入官之符契者,則總於應在司。凡赦令下,則命御史、兩制官同三司除欠負,其蠲除率百萬緡以上。熙寧四年,祀明堂,命侍御史知雜鄧綰偕三司理欠司詳定天下逋欠會赦當除者,其十一月,上以天下民負貸糧積日已久,斂索無已,命悉蠲之。凡釋貸糧米一百六十六萬八千五百石有奇,錢十一萬七千四百緡有奇。詳定放欠,實錄例書,獨鄧綰未見月日,或實錄偶脫此也。

  入內副都知、宣政使、陵州團練使張若水領嘉州防禦使。初,若水以歲滿當遷,既除官,上謂樞密院曰:「若水有提點排垜軍器三庫并提舉添修弓弩二十萬之勞,以此并賞之。」上謹於爵賞,雖左右親近未嘗過也。

  乙酉,賜太子中允、權發遣夔州路轉運判官周直孺緋章服。三司言直孺【四】嘗議更在京酒戶買麴法也。更定買麴法,在六月四日丁巳。

  上批:「王廣淵言:『知環州种診申:「有西界投來蕃部三人,熟知彼國事。舊來留在本州詢問敵情,今夏國既通和,無所用之,乞發遣於近裏州軍安排。」勘會夏國近纔遣使,乞復獻款,朝廷方與之要約,尚未知其向背。今診乃敢輕妄,便謂通和,竊恐邊防亦已弛備,緩急有誤國事。』其种診未欲劾罪,可令王廣淵嚴戒,責令依累降指揮,謹敕邊備,仍詔投來蕃部三人,更不令赴闕。」

  丙戌,大理寺丞、館閣校勘沈括檢正中書刑房公事。

  丁亥,右龍武軍大將軍、寧州防禦使宗績封韓國公,允弼第二子也。

  遣將作監官度地修中太一宮【五】。先是,司天中官正周琮言:「據太一經推算,熙寧七年甲寅歲,太一陽九、百六之數,至是年復元之初。故經言太歲有陽九之災,太一有百六之厄,皆在入元之終,或元之初。陽九、百六,當癸丑、甲寅之歲,為災厄之會,而得五福太一移入中都,可以消異為祥。竊詳五福太一自雍熙甲申歲入東南巽宮,故修東太一宮於蘇村,天聖己巳歲入西南坤位,故修西太一宮於八角鎮。伏望稽詳故事,崇建宮宇,迎五福太一於京師。」上省其奏,乃命度地建宮於集禧觀之東。新、舊紀並書此。

  戊子,詔諸路提舉常平官,歲中【六】通舉京官或職官縣令共三人。

  詔職田占佃戶過數及影庇差役,並科違制之罪。

  太常丞、檢正中書刑房公事、察訪淮南兩浙路常平等事李承之言:「臣所授敕【七】,專令體量官吏違慢,未盡察訪之意,乞許臣采擇能吏,隨才薦舉。其有績行尤異者,具以名聞。」從之。

  己丑,邠州訓練軍馬、閤門通事舍人劉舜卿知德順軍,候分屯訖赴闕。明年二月十二日,可考。

  庚寅,樞密院檢詳吏房文字【八】劉奉世言:「檢會舊條,進奏院每五日令進奏官一名於閤門鈔劄報狀,申樞密院呈定,依本寫錄,供報逐處。緣四方切欲聞朝廷除改及新行詔令,而進奏官亦仰給本州,不免冒法,以致矯為家書發放,監官無由禁止,日虞罪戾。而樞密院所定報狀遞到外州,往往更不開省,徒為煩費。欲乞自今罷樞密院五日定本報狀,許諸道進奏官且依例供發。應朝廷已差除指揮事及中外常程申奏事,並許節寫,通封謄報。其實封文字及事涉邊機,并臣僚章疏等,不得傳錄漏泄。犯者,其事雖實,亦從違制科罪,赦降不原。若增加虛妄,仍編管。如敢承虛撰造,致傳報者,並行嚴斷。事理重者,以違制論。」從之。

  壬辰,借左藏庫錢七萬緡,為開封府雜供庫本錢,許人借貸出息,以給公用。

  癸巳,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王雱言:「蒙差押賜父安石生辰禮物。舊例,有書送物,赴閤門繳書,申樞密院取旨,出劄子許收,兼下榜子謝恩。緣父子同財,理無饋遺,取旨謝恩,一皆偽詐。竊恐君臣、父子之際,為理不宜如此。臣欲乞自今應差子孫、弟姪押賜,並不用例。」從之。

  丙申,著作佐郎胡宗師為審官西院主簿,代太常博士閻灝、將作監主簿沈遼。以同知院、度支郎中王克臣奏灝等不職,故並罷之,仍自今止置一員。此據會要增入。克臣同知,在六月八日。司馬日記,席汝明曰:沈遼素為介甫所厚,嘗對人竊議新制是非,介甫聞之,立衝替。

  丁酉,賜前碭山縣尉王存立同學究出身,仍注合入官。存立,嘉祐中,學究出身,以父坐事配為軍,嘗納官贖父,得免軍籍,既而鄉縣籍身丁如平民。於是存立自言願得如解舉人,免丁役。上閔之,而有是命。

  戊戌,天章閣待制、知單州孫思恭許再任。思恭以衰疾願守鄉郡故也。上批:「宜依近降選法選通判一人,仍自今近臣因老疾得知州軍者,其選通判亦如之。」

  開封府推官陳忱言同入內供奉官曹貽孫同集僧眾於開寶寺,定奪僧志滿可為福聖院主以聞。詔:「開封給牒差。自今寺院有關當宣補者【九】,罷宣補及差官定奪,止令開封府指揮僧錄司定奪。準此給牒。」開封府尹舊領功德使,而左右街有僧錄司,至於寺僧差補,合歸府縣僧司,而相承奏稟降宣。上欲澄省細務,諸如此類悉歸有司。

  壬寅,開洪澤河達於淮,以便舟楫。新、舊紀並書此。五年正月丁酉,河成。

  甲辰,宣慶使、昭武軍留後石全育卒,贈太尉、彰德軍節度使,諡勤僖。

  戊申,管勾國子監常秩等言:「準朝旨,取索直講前後所出策論義題及所考試卷,看詳優劣,申中書。今定焦千之、王汝翼為上等,梁師孟、顏復、盧侗為下等。」詔千之等五人,並罷職,與堂除合入差遣。學生蘇嘉因試對策,論時政之失,講官考為上等,直講蘇液以白執政,皆罷之,而獨留液,更用陸佃、龔原等為國子直講。嘉,頌子;原,遂昌人,與佃皆師事王安石云。此段更詳之。選舉志云:上以其宿學,不足教導多士,皆罷之。林希野史云:蘇頌子嘉在太學,顏復嘗策問王莽、後周改法事,嘉極論為非,在優等。蘇液密寫以示曾布曰:「此輩唱和,非毀時政。」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諫官、判監,豈容學官、生員非毀時政而不彈劾?」遂以示介,介大怒,因更制學校事,盡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同判監,令選用學官,非執政喜者不預。陸佃、黎宗孟、葉濤、曾肇、沈季長:長,介妹壻;濤,其姪壻;佃,門人;肇,布弟也。佃等夜在介齋,授口義,旦至學講之,無一語出己者。其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中書言:「宰臣以下奏薦有官親屬遷一官、陞一任、循一資,並當一人。內京朝官監當未滿,若關陞舉主未足,不得與陞親民。如乞試校書郎以下循資,並與初等職官監當。即不得以合奏選人恩例,乞選人轉京官。其乞陞任,不得至知州軍。乞遷官,不得至員外郎。」從之。仍詔武臣遇大禮奏薦,已有官親屬遷一官者【一○】,不得至內殿崇班。陞一任者,不得至親民。中書言:宰臣以下奏有官親屬遷官及陞任、循資,並當一人。京朝官監物務未滿任,舉者未應格,不得陞親民。奏選人恩例不許轉京官。陞任不得至知州軍;遷官不得至員外郎。武臣遇大禮奏薦已有官親屬遷官者,不得至內殿崇班;陞任者,不得至親民。選舉志第二卷奏補篇有此,蓋因實錄刪修,今附見。五年八月十一日丁亥,可考。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司【一一】言:「諸縣兵級、弓手有武藝精者,遇按閱,請如保甲量藝給賞。」從之。

  己酉,司農寺言:「諸路賣戶絕田產錢,乞從本司移助常平糴本。」從之。

  是月,詔中書門下,自今文德殿常朝候垂拱殿坐,令御史臺一面放班。王陶事,當參考。

  買馬司請權買四尺二寸或一寸牝馬及一十一歲以上,與牝馬補遞馬之闕,毋以充額。此據本志十一月事,今附月末。

  升吉州萬安鎮為縣。

  十二月辛亥朔,詔每歲加賜國子監錢四千緡,以增置學官、生員用度不足故也。

  甲寅,詔鄜延路經略司立定綏德城界至,又遣官往諸路緣邊封土掘壕,各認地方:知澄城縣范育鄜延路;權發遣鹽鐵判官張穆之環慶路;涇州通判鄭遵度涇原路;陝西轉運司勾當公事呂大忠秦鳳路;麟州通判張宗諤麟府路。

  育與大忠皆辭行,育言:

  臣伏承宣命,差赴鄜延路,依見今蕃漢住坐耕牧界至,明立封堠界壕,所貴彼此更無侵軼。臣仰稽聖謀,慮患消爭,固深遠矣。然臣伏念邊兵累歲,非中國之不欲平也,強謀遠略之未息也;非戎人之不欲附也,救患扶衰之不已也。今朝廷示寬大之德,戎人效恭順之體,釁解情通,勢宜若一,則賜平之始,固有大計深謀所當先者。

  臣謂溝封之制,非今日之先務,其不可為有四:臣嘗至邊,訪所謂兩不耕地,遠者數十里,近者數里,指地為障,華夷異居,耕桑樵牧動不相及,而爭鬥息矣。今恃封溝之限,則接壞之氓跌足相冒,變安為危。其不可一也。臣訪聞五路舊界,自兵興以來,邊人乘利侵墾,犬牙相錯,或屬羌占田於戎境之中。今分畫,則棄之,窮邊生地非中國之土,今畫界其內,則當取之。棄舊所有,則吾人必啟離心;取舊所無,則戎人必起爭端。其不可二也。臣又聞戎狄尚詐無恥,貪利而不顧義。今聞納壞有辭,及使臨境,彼且伏而不出,及地有分爭,且置而不校,則焉從之?單車以往則無以待其變,飾兵以臨則無以崇其信。其不可三也。東起麟、豐,西止秦、渭,地廣一千五六百里,壕塹深高纔計方尺,無慮五六百工。使兩邊之民連歲大役,轉戰之苦未蘇,畚鍤之勞復起,坐困藩籬,陰資賊計。其不可四也。此特其事勢之難為者爾,抑又有大於此者。

  臣聞言至不約,天下莫之欺;德至不爭,而天下莫之校。前日疆埸常嚴矣,一旦約敗兵拏,鬥者跌於前,耕者役於後,而封溝不足恃矣。釁動情暌,詭計百出,使人左復甲兵,右興金繒;朝委其烽煙,夕舉其約誓,不足制矣。故保疆埸不如立約,立約不如崇信,信定於心而已矣。

  臣又聞周官大司徒,立封溝於邦國都鄙,至於九服,則職方氏【一二】辨之而已。行人制貢,而蕃國不與焉。蓋聖王之於夷狄,嘉善而矜不能,以為號令賞罰之所不加則責之意略爾。今乃推溝塗經界之法而行之夷狄之邦,非先王之意也。使彼畏威承命,則猶有疑心,一有暌違,上虧國體,此其尤大不可者也。

  臣又伏思戎狄之情難知,其服未可信,其弱未可輕。臣願陛下蒐簡軍實,選將厲師,積穀塞下,以御其變,消患於無形,制勝於不動。凡此今日撫戎之先務也。臣以孤賤之資,先眾荷寵,常效犬馬之力,奮於危難,以報聖恩。今日選委,苟心知不可為,而默默銜命,動取後戾,以欺天負君,死有餘咎,臣是以傾心極言而不知避。伏願陛下留神。

  大忠言:伏聞朝廷將使立定夏國地界,此誠陛下安邊息民之心。然而安邊息民之策恐不在此,臣輒有五不可之說,伏惟聖慈采擇。

  自來沿邊多以兩不耕種之地為界,其間闊者數十里,狹者亦不減三五里,出其不意尚或交侵。今議重定地界,相去咫尺,轉費關防。樵牧之爭固無寧日,釁隙稍久,必惹事端。此不可者一也。懷撫夷狄,先以恩信。恩信未洽,欲畫封疆,俱非誠意,後必患生,或有犇衝【一三】,人難禦捍。此不可者二也。議者以夏國辭請恭順,遂欲乘此明分蕃漢之限。所差官須與逐處首領相見商量,以兵則非所以示信,不以兵則敵情反覆無常。前延州議事官幾為所禽,至今邊人危之。此不可者三也。近年陝西沿邊四路皆有展置城寨【一四】,戎心怨嗟,未有以發。既令各守其境,曲直自明。如或有辭,過實在我。此不可者四也。夏國邊界東起麟府,西至秦鳳,繚繞幾二千里。若欲久存,須為壕塹,計工多少,所役何人,或要害之地勢有必爭,歲月之閒未易了畢。暴露絕塞,百端可虞。此不可者五也。

  非徒五不可,又有大不可者一焉。無定河東滿堂、鐵笳平一帶地土,最為膏腴,西人賴以為國,自修綏德城,數年不敢耕鑿,極為困撓。竊聞今來願於綏德城北退地二十里,東必止以無定河為界。如此則安心住坐,廢田可以盡開。彼之姦謀蓋出於此。若遂使得志,一旦緩急,鄜延可憂。此所謂大不可者一也。如不以臣言為妄,伏乞下臣狀付中書、樞密院,及令臣面析利害,庶得周悉。苟有可采,早賜施行。又言:「臣嘗游塞上,熟知戎情,如朝廷敦信誓,帥臣嚴節制,將佐不敢貪功務獲,則永

  無邊患。此事人皆知之,但為議者所忽不行耳。今講和之初,宜先務此。」

  又言:「臣等五人被命而行,不敢不先示以信,上全國體。萬一疏虞,則朝廷如何處置?移文詰問,必漫然不報;舉兵討罪,又力所不堪。復與之和,勢皆在彼,百端呼索,須至含容。挫損天威,無甚於此,不可不慮也。」

  王安石不以育、大忠等所言為然,白上曰:「臣謂育【一五】,朝廷但遣育於延州立封溝,非遣育於夏州立封溝,於周禮有何違異?又育言,周禮但立中國封溝,與夷狄接境,即無之。臣謂育,中國是腹裏,卻立封溝;與夷狄接境,乃不立封溝,此何理?大忠言,但當擇帥,不當立封溝。臣謂大忠,朝廷但遣大忠立封溝,即不責大忠擇帥。育與大忠恐不可遣,不若但委本路使臣。」上令別擇官,換兩人。此據日錄在五年正月十七日,今并書之。

  既而樞密院擬孔宗翰及楊方平代育與大忠。宗翰前為京東路提點刑獄,中書奏罷之。方平前主鹽院,中書按方平不職,衝替。上閱宗翰及方平姓名,皆以為不可用,乃差劉宗傑及鮮于師中。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王廣淵乞委師中。五月二日,宗傑與王韶議建通遠軍。

  樞密院初不欲立封溝,及議差官,先擬薛昌朝,上既不用昌朝,而育與大忠議復異。昌朝、育皆中書所斥者,故安石每疑文彥博等設意沮己云。此據日錄在五年正月十九日,今并書。范育、呂大忠疏及王安石語,今並附見。育、大忠疏更須刪削,乃可。

  乙卯,禮院言:「駙馬都尉王師約等奏:『伏見長公主凡有表章,故例不稱妾。』質諸典禮,慮未允當,當院參詳,男子婦人凡於所尊,稱臣若妾,義實相對。今宗室伯叔近親悉皆稱臣,即公主,自大長公主而下,理合稱妾,況家人之禮難施於朝廷。伏請自大長公主而下,凡上牋表各據國封並稱妾。」從之。

  詔知澶州、鎮寧軍留後劉渙為工部尚書致仕。渙頗有才智,尚氣放誕,遇事無所顧忌,銳於進取。既得謝,乃悔恨。及開拓熙河,討伐安南,渙幾八十矣,猶上書請自效。不報。

  刑部侍郎致仕張子思卒。

  戊午,詔放麟州蕃部結勝還夏國,量給口券、路費。仍令經略司指揮,牒宥州於界首交割。應諸路去秋以後所獲夏國人口,各令經略司選差官就便取問,如願歸並準此,願留者存恤之。舊紀書詔諸路釋夏俘歸其國。新紀書歸夏俘。

  初,勝在夏國偽補鈐轄,麟州部將王文郁略地至開光州,勝力屈而降,補供奉官。久之,謀竄歸夏國,為人所告。上曰:「勝力屈而降,家在西界,其欲歸宜也,可聽其去,而厚賞告者。」明年正月九日,朱本又有詔趙卨事與此諸路經略司所被受並同,或移彼所載目錄附此。

  已而劉庠言:「勝少壯武勇,恐歸為夏人鄉導。」又言:「前保勝者蕃官五十人,殆非實。所以奏者,姑慰眾心耳。今厚賞告者,恐開誣告之路。」王安石曰:「夏人若能深入,豈少如勝者為鄉導!勝得免罪遣還,夏人又嘗殺其愛女,豈肯為夏人致死於我!眾蕃官敢為欺罔,為將帥者更枉道以慰其心,此皆無理。」文彥博曰:「將帥於事,不得不反覆思慮詳合如此。」上曰:「如此思慮非是,告叛得實,顧不敢賞,恐開誣告之路,此甚無謂。」安石曰:「如此,則告變之法皆可除矣。」詔庠依前詔施行,仍與告者麟州差遣,使蕃部具見之。此據日錄五年二十七日【一六】事。

  己未,保康軍節度使、安定郡王從式卒,贈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榮王。

  辛酉,上批:「河北便糴司減軍糧數至多,當此豐年物賤之際,實為可惜。況歲之美惡不常,敵之動靜難測,平日分屯兵馬,計之雖似有餘,緩急稍增軍防,支用便見不足。自來三司逐年指準有定錢數,不須別作經畫,可令依每歲數目收糴,不得減省。」

  詔以太府寺所管斗秤歸文思院。(此據王珪會要熙寧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事,今附本月日,要考司馬光所云出賣斗升印板事跡,兼亦未詳初賣斗升年月日也。光日記云:王安石為政,欲理財富國,人言財利者輒賞之。舊制,太府寺造斗升用火印,頒於天下諸州賣之。禁民私造升斗,其法甚嚴。熙寧四年,詔:自今官司止賣印板,令民自造升斗,以省釘鐷之費,於是量法壞矣。又民侯氏【一七】世於司天監請曆本印賣,民間或更印小曆,每本直一二錢。至是盡禁小曆,官自印賣大曆,每本直錢數百,以收其利。又京東提刑王居卿上言:天下官酒務皆令作連醦,以省薪蘇。朝廷從之,畫圖頒於天下。又有班行上言:天下馬鋪,每匹令日收糞錢一文。亦行之。其營利如此。而城綏州、築啰兀城堡、散青苗錢,所用官物動以數十百億計。賣曆日,已見熙寧四年二月戊寅【一八】。王居卿連醦事,附注七年九月壬子。馬糞錢,當考。

  右正言、集賢校理、檢正中書禮房公事許將直舍人院,罷檢正中書禮房公事。

  權同判流內銓、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曾布言:「諸司吏自來並不以次遷轉出官,致闕習事舊人,諸事惰慢。亦有職務全少,而人數至多;或事局至輕,而出職優厚。又有職事雖繁,而得祿微薄,人數太少,選擇不精者。今合併廢增祿,自宣徽院至軍器所凡七十八處。自今第遷須至頭名方許出官;或已為頭名,其出官即第增之以年或損所出人數,約定須三二十年或四十年方得出官。諸宗室宮院客司,通引、書表、宅案司、舊理二十一年出借職,歲約六人。今并月給錢三千,并御書院等專副並罷出官,界滿各理元抽差司分合得酬賞。通計增廢之數,歲增錢一萬五千餘緡,減出官入流三百餘人。」從之。舊紀書減出官入流三百餘人,新紀不書。

  癸亥,知制誥王益柔知通進銀臺司,兵部郎中、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韓縝兼勾當三班院。初,二職皆天章閣待制馬仲甫兼領,會御史知雜事鄧綰言:「仲甫在三班院不職,縱吏欺謾使臣,藏匿酬獎、保明奏狀等姦弊十一事,嘗召本院主簿汲光審問,稱已嘗摘發而未施行。」乃下綰章,韓縝根究。仲甫遂辭兼職,故改命益柔等。明年三月辛巳可考。

  鄧綰言:「編敕刪定將畢。諸路一州一縣敕自慶曆中刪修,行用已久,請加討論,接續刪定。又請陝西、河東緣邊城寨稍大者,置主簿一員。」並從之。

  甲子,茂州防禦使、越國公世清為越州觀察使,封會稽郡王。新、舊紀並書此。

  賜衛州通判、虞部員外郎聶儀仲家絹百匹,以判大名府韓琦言,衛州王供埽危急,儀仲抱疾馳赴,總徒修築,因以疾亡故也。

  賜河北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紫衣、師號各二百五十,開修二股河上流,并修塞第五埽決口。尋命內侍押班李若愚,宮苑使、帶御器械程昉同提舉。二人同提舉,據會要十二月二十三日事,實錄無之,今增入此。

  乙丑,詔自今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時右武衛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搏為嗣,請赴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聞,事下禮官,而禮官言宜終喪三年故。右屯衛大將軍克端以熙寧二年六月卒,贈登州防禦使、東牟侯。

  丙寅,詔:「閤門自今日輪通事舍人以下二人,察視內殿起居臣僚,糾無故不赴者,三不赴劾罪取旨。察視之官不舉,委閤門彈奏。」

  樞密院言:「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其間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梁、郵傳、馬牧、隄防、堰埭,要錄:如澶州般坊【一九】之類,則因工作而立;如楚、真、泗州裝發之類【二○】,則因水陸運送而立;如龍、劍、文州橋閣之類【二一】,則因通道、山險、橋梁而立名。若此者,事存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併為一額,餘從省廢,其移併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河北曰崇勝,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寧,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淮南曰寧淮、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峽四路曰克寧。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共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本志如此,今用之。會要特詳,或附注此。

  戊辰,上批:「勾當八作司、內殿崇班李士宣修東西府,始終畢功,頗知修道次第,可充將作監勾當公事,替宋用臣。」

  中書、樞密院同進呈:「王韶奏俞龍珂及旺奇巴等舉種內屬,乞依已得朝旨,除俞龍珂殿直、蕃巡檢,又分其本族大首領四人為族下巡檢,既分為四頭項,自此可令不復合為一,免點集作過。又乞除旺奇巴殿侍、秣邦一帶巡檢。」上曰:「如何便言舉種內屬?」王安石曰:「不知如何不謂之舉種內屬?」上曰:「須點集得,方為內屬。」安石曰:「不知今欲如何點集?」上曰:「亦須便點閱見戶口人數。」安石曰:「羈縻須有漸,如何便令王韶點閱得彼戶口人數!」文彥博曰:「若與科錢【二二】,又使不得,可知是不易。」安石曰:「如此誠易。然便要點閱,恐卻未有此理。」彥博曰:「在此見不得,到秦州乃見,極微秒,不足慮。」安石曰:「昨拓碩只引一蕃僧來秦州,便奈何不得。今幅員數千里彊族,設若有一豪傑自彊,外立文法,迤邐內侵,則角蟬之事不可謂無之,非特如托碩事而已。只如董氈、木征自是凡才,若稍桀黠,兼并生羌,日迫內地,即是復生一夏國,豈得以為微秒不足慮?老子以為其脆易破,其微易散,其未兆易謀。就今生羌微秒,正是當施謀計之時。若待其黨眾架合,則欲經營,已無所及。」上曰:「然要須點集得,方為實利。」安石曰:「誠如此。然今朝廷十萬緡錢付王韶等蕃息,收其息以為內屬人祿賜,非有傷財勞民之事。就令三五年間未可點集,亦終為我羈縻,免更有創立文法為邊陲之患,亦自有利無害。若如王韶本謀,即終當為吾民,不患不可點集也。韶本謀欲以官致首領,以蕃勇敢招其彊人。其彊人服於下,首領附於上,則餘人不患不為我用。然此事恐須少待歲月,乃見成效耳。」彥博曰:「分卻俞龍珂族下人作四頭項,恐俞龍珂不肯。」又言:「未須與殿直與軍主,恐見得力蕃官觖望生事。」安石曰:「分為四頭項,既責任王韶,韶必有斟酌,朝廷何由遙度?不知蕃官如何便敢觖望?」彥博曰:「俞龍珂等並不為用卻與官,既為用者如何不觖望?」上曰:「事體有大小,如木征作刺史,董氈作節度使,何嘗為用?蕃官亦豈可觖望?」安石曰:「秦州蕃官如令修己見作殿直,不知有多少族帳?朝廷除與俞龍珂、旺奇巴官,於令修己何事,便敢觖望?」彥博曰:「如韓絳厚蕃兵,便致漢兵作過。」上曰:「此事不類。」令悉依王韶所乞。上又曰:「諒祚不得全以為狂妄,見韓縝說嫁女與裕勒藏喀木,所資送物極厚,此所以能得裕勒藏喀木也。撫結羌夷須厚。」安石曰:「厚薄要當理分,則能服人。若應接不中事機,施恩不當理分,則雖過厚,適足生驕,此所以當擇人付之,使度事機應接而已。」樞密院退,安石論彥博語曰:「人主御將帥,當有方略,漢高祖拔用亡虜,置之舊將之上,固未嘗待其功績著見,何嘗畏舊人怨望!若令修己輩,亦彈壓不定,即何以制海內!」此據日錄。今年十二月十八日俞龍珂等授殿直,而實錄並無之,於明年五月十一日方書以俞龍珂為西頭供奉官,不知何故。或初授殿直,後遷供奉官。實錄但書供奉官,不書殿直也。當考。朱史王韶本傳,就韶作機宜時,便云:韶直抵俞龍珂帳中交詔,因留宿,示以不疑。於是俞龍珂感服,即遣首領納款,其後率其屬十二萬口歸附。按韶作機宜,乃元年冬;被詔相度招撫,乃二年七月。朱史預誇韶功,已於二年七月辨之。然則韶以二年七月被詔招撫,其留宿俞龍珂帳中,當是三年或四年事。四年十一月,俞龍珂舉眾內附,日錄所載,或非妄也。四年十二月,俞龍珂雖云舉眾內附,其實元未出界,故神宗有點集不得之語。至五年五月始見十二萬戶口數,故再命以供奉官。朱史所云其後即指五年五月事,或四年十二月事也。今並依日錄,附此事於十二月十八日,更須檢詳。

  辛未,直學士院曾布言:「準敕差監護贈榮王從式葬事。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於窀穸之具皆給於縣官。近世使臣過取饋遺,私家之費或倍於公。祥符中,患其無節,嘗詔有司定數。皇祐中,復著之編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比歲以來,不復循守,取之或十倍於令。臣承命典領,所不敢辭。然遵行詔令,請自臣始。至於吏屬趨走給使之人,所得之物亦當有節。乞同張茂則取舊例裁定中數,以為永式。」詔宗室敕葬饋遺監護官等,令禮院速詳定,一行吏人,令曾布裁定以聞。

  壬申,詔:「軍頭司馬步兩直可撥入殿前、步軍司,闕馬者填虎翼,有馬者填雲騎。馬直雍熙四年置步直端拱元年置。馬直請給優厚,不差發屯戍,惟給軍頭司官驅使,故廢之。祖宗舊制,後殿引公事,則軍頭引見司、皇城司、殿前司三司祇應。殿前統制諸班,皇城統制親事官,引見統制馬直、步直,而指揮人料錢五百文。及并馬直入雲騎,步直入虎翼,引見司兵遂廢矣。此據李復珪記聞。

  京西轉運、提舉常平倉司言:「著作佐郎、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本司令具析因依,京不肯具析,又不肯管勾縣事,乞差官衝替。」許州亦言,恐京扇惑民情。於是司農寺請依京西轉運、提舉司所奏施行。時又有劉蒙亦以議役法棄官。蒙知湖陽縣,初行免役法,使者召諸令會議,蒙獨以為不便,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元祐元年五月,京落致仕,蒙賜物。要錄:初,荊南舉京遺逸,渤海亦以蒙應遺逸詔。蒙既歸,以教授為事,養親講學,從之者眾。

  乙亥,武寧軍節度推官、前知南川縣張商英為光祿寺丞、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商英,唐英弟也。初為通川縣主簿【二三】,轉運使張詵等討渝州叛夷,梁承秀【二四】、李光吉既滅,獨王衮未降,商英言於詵曰:「夷亦人也,諭以禍福宜聽。」詵檄商英往說衮,遂歸命,因辟知南川縣。時章惇經制夷事,官吏多為所狎侮,獨商英與抗論,不少屈。惇奇之,乃薦商英於王安石,於是召對擢用。何驥作商英家傳云:熙寧三年,以趙抃薦召對。按:商英招出王袞降,在四年,則三年無緣便召對除官。今從邵伯溫所作辨誣。章惇傳:商英乃惇薦,非抃也。或抃亦嘗薦商英,然擢用則緣惇耳。

  權判西京留司御史臺司馬光言:「比部員外郎、崇義公、分司西京柴詠管勾周陵,祭祀不遵依式【二五】,無肅恭之心。周本郭姓,世宗以后姪為郭氏後,在位之日,父守禮但以元舅處之。及太祖受禪,其周朝祭享,皆命周宗正少卿郭堒行禮。國家若欲存周後,恐宜封郭氏子孫。若以郭氏絕後,須取於柴氏,雖不得如微子之賢,竊謂其宜擇人為之。而詠本出班行,不知典故,性識庸猥,加之老病,侮慢憲章,簡忽祭祀,豈可承周後,作賓皇家?欲乞朝廷考詳典禮,別選人封崇義公,以奉周祀。」上閱奏,問當何如。王安石曰:「宋受天下於世宗,柴氏也。」上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安石曰:「為人後於異姓,非禮也。雖受天下於郭氏,然豈可以天下之故易其姓氏所出?」上以為然,乃詔留守司劾詠罪以聞。後遂除詠致仕,以其子西頭供奉官若訥【二六】為衛尉寺丞,襲封崇義公,簽書河南府判官公事。

  丙子,遼主遣高州觀察使耶律紀,崇祿少卿、史館修撰邢希古;其母遣安復軍節度使耶律德誠,海州團練使馬諲來賀正旦。

  先是,知常州晉陵縣王九成言:「江陰軍【二七】與臣所治接壞。今常州兼有晉陵等四邑,僅可供役。軍比之州,止省通判,他官屬皆同。以一縣給之,宜民之困於役也。若省為縣,則長吏官屬皆可罷。」是月,廢江陰軍為縣,隸常州。

  又廢汝州龍興縣為鎮,省瓊州舍城縣入瓊山縣,鎮戎軍安邊堡入開遠堡。實錄云:「省宜州舍城縣入思恩縣。」今從元豐九域志。

  是歲,宗子賜名、授官者六十六人,斷大辟三千六百九十九人。

  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繇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勾本族公事,或為蕃官指使,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兵志第三卷,熙寧四年事,今附年末。

  注 釋

  【一】十二月原作「十一月」,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八、治蹟統類卷二二、本書卷二一八、宋史卷一五神宗紀改。

  【二】八月十七日詔本書卷二二六載「轉對官候輪遍即罷之詔」於八月庚午。按八月癸丑朔,庚午乃十八日也。此處疑誤。

  【三】慶曆五年五月「五年」二字原脫,本書卷一五五記「三班奉職王嵩為右侍禁、閤門祗候」事,時慶曆五年五月也。因補。

  【四】直孺「孺」原作「儒」,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食貨二○之九,本書卷二二四,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改。

  【五】中太一宮「中」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一九、宋史卷一五神宗紀、宋史卷一○三禮志、續通鑑卷六八改。

  【六】歲中「中」原作「申」,據宋會要檢舉二八之九改。

  【七】臣所授敕閣本、活字本均同。據文義「授」疑為「受」字之誤。

  【八】樞密院檢詳吏房文字「詳」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之五、宋史卷三一九劉奉世傳補。

  【九】自今寺院有關當宣補者閣本、活字本均同。按文義,「關」疑為「闕」之形誤。

  【一○】已有官親屬遷一官者上一「官」字原脫,據上下文補。

  【一一】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司「開封府界」下原衍「提點」二字,據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刪。

  【一二】職方氏「氏」原作「司」,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三种諤城綏州改。

  【一三】犇衝原作「犇颞」,據閣本改。

  【一四】城寨原作「城塞」,據閣本改。

  【一五】臣謂育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三种諤城綏州無「育」字,下文「臣謂大忠」,亦無「大忠」二字,均疑衍。

  【一六】五年二十七日此處無月份,疑有脫誤。

  【一七】侯氏原作「後氏」,據本書卷二二○詔司天監印賣曆日條小字注引司馬光日記改。

  【一八】二月戊寅「二」原作「一」,據本書卷二二○改。

  【一九】般坊閣本「般」作「船」。

  【二○】如楚真泗州裝發之類「真」原作「滇」,「泗州」原作「四川」,據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二一】橋閣之類「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二】科錢閣本、活字本均同。「科」疑為「料」字之誤。

  【二三】初為通川縣主簿「川」原作「州」,據閣本及琬琰集刪存下編卷一六張少保商英傳、東都事略卷一○二本傳改。

  【二四】梁承秀「承」原作「光」,據治蹟統類卷一七,本書卷二一九、卷二二○,宋史卷三三一孫構傳、續通鑑卷六八改。

  【二五】祭祀不遵依式閣本、活字本均同。宋史卷一一九禮志作「祭祀不以儀式」。疑「依」為「儀」之誤。

  【二六】若訥「訥」原作「納」,據閣本及宋會要崇儒七之七三、宋史卷一一九禮志改。

  【二七】江陰軍「陰」原作「陵」,據閣本、活字本及九域志卷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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