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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 【 謂謀危社稷】 及大逆、 【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 下條准此】

  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謀叛

  凡謀叛、 【 謂謀背本國、同從他國】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 【 皆者、謂不分首從、一體科罪。餘條言皆者、並准此】 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 【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

  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 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並剌字

  盜制書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皆絞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皆斬。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剌字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 【 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皆是】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

  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鎖鑰、皆杖一百。並剌字

  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與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已者、准凡盜論。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鳳陽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壽山

  列聖陵寢、承天府

  顯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

  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其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若於鳳陽

  皇城內外、耕種牧放、安歇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各該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及守備留守等官、不行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從重究治。

  天壽山仍照舊例、錦衣衛輪差的當官校、往來巡視。若差去官校、賣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騙害者、一體治罪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雖各分四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貫、皆杖一百之類】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 【錢糧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貫以下、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杖九十

  五貫、杖一百

  七貫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斬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陪、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刺。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雖各分八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八十貫、罪皆絞。若十人共盜一十貫、皆杖九十之類】 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 【錢糧物】 三字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止依竊盜論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汙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斬。 【 但劫即坐、不須得囚】 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 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斬。下手致命者、絞。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剌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剌。若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

  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剌。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 【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雖各分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仗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竊盜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絞。以曾經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軍人為盜、雖免剌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淮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而殺者、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盜

  御馬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箇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盜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榖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獲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箇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箇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拏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蔬菜、牧放頭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罪。欽此

  親屬相盜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剌。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若有殺傷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若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減凡盜罪一等、免剌。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凡盜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免剌

  ○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若期親以下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取所監守之物者、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箇月發遣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未賣者、各減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已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

  ○其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減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並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分

  發塚

  凡發掘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剌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孤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

  ○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杖一百。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一凡發掘

  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君、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剌

  ○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參究治罪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貫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共謀為盜

  凡共謀為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共謀者分贓。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人並笞五十。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竊取、謂潛形隱面、私竊取其財、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駝載間、猶未成盜。馬牛駝騾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已、乃成為盜

  【 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盜賊曾經剌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樣者、杖六十、補剌

  人命

  謀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淩遲處死。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或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 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論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淩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 謂將自已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鬥毆及故殺人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 【 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

  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鬥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八貫四百文、與被殺之家、營葬。共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剌。各從重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

  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剌、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阱、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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