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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兵制志

  舖遞志

  ·兵制志

  按蘭地陸扼生番,水趨海溜,以雞籠泖鼻為衛戶,以烏石港為衝喉。自嘉慶十七年設廳置營,十八年四月分汛安防。初設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外委各二員、額外外委三員、戰守兵三百九十五名,定例調撥延、建、汀、邵四營步卒,所以杜分類也。迨道光四年秋,匠匪林泳春滋事,水師提督許松年入山懸格,始克捕誅,因於五年請准添設都司一員、外委二員。復就臺灣城守北路左營及艋舺陸路營中抽撥上游戰守兵三百名,以資彈壓。將新添之都司駐劄城內,守備移駐頭圍,並添設協防外委一員。其頭圍千總移駐三貂嶺汛,以原設嶐嶐嶺汛額外外委一員改歸新添加禮遠汛防守。其新添千總一員,專防城汛,而以原防城汛之把總移駐南關。今改蘇澳汛,俱歸艋舺營參將管轄。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舊設守備,道光五年添改,仍駐蘭城,歲支俸薪銀一百四十一兩三錢九分三釐六毫,養廉銀二百六十兩,草乾銀四十八兩。

  守備一員:舊駐城汛,道光五年移置頭圍,兼轄烏石港砲臺、硬枋、三貂、三圍等汛,帶領戍兵一百名,歲支俸薪銀九十兩七錢零五釐六毫,養廉銀二百兩,草乾銀四十八兩。

  千總二員:舊設一員,駐頭圍。道光五年,添設一員,專防城汛。舊員改為輪防嶐嶐嶺汛,兼轄大理簡、三貂等界,帶領戍兵五十名。每員歲支俸薪銀各四十兩,養廉銀各一百二十兩,草乾銀各二十四兩。

  把總二員:一員輪防溪州汛兼轄羅東,管帶汛兵四十名;一員舊存城汛,道光五年移駐蘇澳口兼轄西關,管帶汛兵五十名。每名歲支俸薪銀三十六兩、養廉銀九十兩、草乾銀二十四兩。

  外委四員:舊設二員,一員協防城汛,一員分防北關兼轄硬枋等塘,管帶汛兵四十名。道光五年,添設二員,一添協防城汛,一添隨防頭圍汛。每員歲支餉銀各十八兩、養廉銀各十八兩、米各三石六斗,每歲合共支銀一百四十四兩,米一十四石四斗。

  額外外委三員:二員貼防城汛,一員舊防嶐嶐嶺汛,道光五年移防加禮遠汛,管帶汛兵三十名。每員歲支餉銀各十八兩、月米各三斗,歲共支銀五十四兩,共支米十石八斗。

  戰兵四百四十五名:俱由內地上游四府按班撥換。舊額二百五十五名,道光五年,添撥二百名。每名月支餉銀各一兩五錢、米各三斗,歲共支銀八千一百九十兩、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

  守兵二百四十名:俱由內地下游四府按班撥換。舊額一百四十名,道光五年,添撥一百名。每名月支餉銀各一兩、米各三斗,歲共支銀二千八百八十兩,米八百六十四石。

  砲位十二座:東、西、南、北四城門各一座,烏石港口砲臺及頭圍、三圍、北關、嶐嶐嶺、溪洲、蘇澳、加禮遠等汛各一座。

  糧餉:外委及戰守兵丁通營共計六百九十二名,每年共支餉銀一萬一千一百九十六兩、糧米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二斗。

  草乾:各官自備坐馬共一十六匹,歲共支銀一百九十二兩。

  地畝二百甲:隆恩莊在東勢、珍珠里簡、奇武荖、馬賽等處,仍散給化番,付漳、泉懇戶之租地,就中每甲抽收營榖二石,以為戍兵醫藥調理之費,歷年造報,尚不敷動用。

  器械:弓箭、鳥槍、大砲、藤牌等件,皆戍兵隨班換到,毋庸定限修造。

  火藥:年約用千餘觔。

  鉛子:年約用二百餘觔。

  鑼鍋:共一十五口。

  單夾帳房:共十五架,請領未到。

  旗幟:大纛五桿。

  馬匹。

  俸薪:都、守、千、把六員,歲共支銀四百兩零九分九釐二毫。

  養廉:都、守、千、把、外委十員,歲共支銀九百五十二兩。

  眷谷:每名年支榖二石四斗,年共支榖一千六百七十五石二斗。道光五年,議准每石折解銀六錢,共折解銀一千零十兩九錢六分。

  加餉:每兵月加四錢,每年共銀三千三百零二兩四錢。

  盤費、車價、紅白賞銀:盤費、運殖,蘭營各加三成,每年約共銀一十兩,遞次報銷。

  ·舖遞志

  撈撈社,在廳治東五里,俗名流流。

  六結,在廳治東十里。

  沙崙海岸,在廳治東十五里,旁臨大海。

  七結,在廳治西五里。

  大三鬮圳頭,在廳治西十里。

  叭哩沙喃口,在廳治西二十二里,俗呼民壯城。

  月眉圍,在廳治西三十里,即叭哩沙喃盡處,隔山為額剌王字諸野番社,設隘為界。

  四鬮二,在廳治南八里。

  二結,在廳治南十二里,

  外阿外,在廳治南十五里,即歪仔歪。

  羅東,在廳治南二十里,再東行二十里為溪洲汛。

  員山仔,在廳治南二十五里。

  下冬瓜山,在廳治南三十里。

  馬賽,在廳治南三十五里。

  南關,在廳治南四十五里。

  蘇澳,在廳治南五十里,西逼斗史,大老閣諸生番界,東盡海濱,南達奇萊泗波瀾。

  蘭城鋪,在廳治北門外。

  沙崙舖,在廳治北十二里。此兩舖額設舖司一名,遞夫各四名。

  烏石港舖,在廳治北三十里,渡溪即頭圍。

  北關鋪,在廳治北四十里。

  嶐嶐舖,在廳治北六十里;與淡水廳東北三貂社交界二十五里。由烏石港至此三舖,額設舖司各一名,添設遞夫各八名;以地處險隘,必加防護故也。

  附考

  蘭境東沿大海,西南控生番內山,皆非孔道,惟北與淡水為鄰,凡有接遞文移,必資捷足,故自嶐嶐至蘭城獨設五鋪,經已詳奏立案。計舖司五名,年給工食銀三十兩,遞夫三十二名,年給工食銀一百九十二兩,加火炬銀二十六兩八錢八分,年共輸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八分,就田園額徵餘租折徵番銀項下動支,歷屆年終歸入奏銷案內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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