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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賦役(三)

  存留經費養廉官莊

  存留經費

  養廉

  官莊

  ·存留經費

  臺灣府

  正雜餉稅、鹽課,額徵銀共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一錢七分六釐零。內除鹽埕稅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歸鹽道衙門奏銷外,又充兵餉銀四千五百三十四兩四錢零七釐,實存支應銀八千七百七十五兩六錢二分六釐(支給款目詳見各縣)。

  臺灣縣

  正雜餉稅,共額銀六千一百九十六兩五錢四分七釐零。除鹽埕稅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實額銀五千四百四十兩零四錢零四釐零。內解充兵餉銀二千八百七十三兩八錢三分五釐零,實支應銀二千五百六十六兩五錢六分九釐零。又就解充兵餉銀內協濟淡防廳、彰化縣不敷俸工銀共八百八十八兩五錢二分五釐零,實存解充兵餉銀一千九百八十五兩三錢一分零。支給款目:

  分巡臺灣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舊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今裁)。門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舖兵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禁卒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舊有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今裁)。

  本府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釐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舊有燈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今裁)。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釐零,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儒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五兩(舊教授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廩生二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零),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零。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二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俱裁)。本縣舖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火把銀一兩五錢三分六釐零),共銀一百零四兩八錢三分九釐零(閏年加銀八兩七錢三分六釐零,年勻給銀三兩四錢九分四釐零),實給銀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釐零。

  本縣縣丞:俸銀二十四兩三錢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二分五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零八釐零,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共銀九十六兩。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舊止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教諭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年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三釐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共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吏: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新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六錢二分六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舖司兵四名(工食、火把),共銀二十七兩三錢六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八分,年勻給銀九錢一分二釐),實給銀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釐(舊隸諸羅縣,雍正九年改)。

  兩察院:吏役春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書吏六名、門子四名、承差四名、旗牌二名、聽事二名、健步八名、皂隸八名、軍牢十六名,每名每季給銀一兩三錢六分四釐)。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三兩。

  府學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縣學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府縣學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二百三十二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二十四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年額銀四十兩。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府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卹孤貧夏、冬衣布(本縣屬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零);實給銀一百兩;孤貧六十三名口(舊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二百二十六兩八錢(小建每口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鳳山縣

  正雜餉稅,共額銀四千六百三十七兩零七分六釐。內除鹽埕餉銀一千六百八十兩歸入鹽道衙門奏銷外,又除解充兵餉銀九百九十六兩六錢六分八釐零,實存支應銀一千九百六十兩零四錢八釐零。支給款目:

  分巡臺灣道: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釐零,今裁)。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聽事吏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釐零,今裁)。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經歷: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府學:齋夫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閨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俱裁)。舖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勻給銀六兩三錢八分四釐),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本縣縣丞:俸薪銀四十兩。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舊止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教諭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銀,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三兩八錢九分三釐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零。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季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卹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釐;孤貧六十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三錢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二百一十六兩(小建每口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諸羅縣

  正雜餉稅,共額銀二千九百三十二兩二錢一分八釐零。除解府充餉銀八百零三兩五錢五分一釐零,實存支應銀二千一百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七釐零。支給款目:

  本府同知: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二分零,今裁)。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本府馬快:一十名,共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勻給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本府斗級:六名,共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勻給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府經歷: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釐零,今裁)。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府儒學: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二十名,共銀一百二十兩(閏年加銀十兩,年勻給銀四兩),實給銀一百二十四兩。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三錢三分六釐,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燈夫四名,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俱裁)。舖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八十七兩二錢八分(閏年加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年閏給銀九兩五錢七分六釐),實給銀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釐。

  本縣縣丞:俸薪銀四十兩。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今裁),薪湊俸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舊止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教諭與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給與全俸)。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零),共給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兩察院:吏役秋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零。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卹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釐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乾隆二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彰化縣

  正雜餉稅,共額銀九百五十三兩八錢四分八釐,不敷支應;臺灣縣起運錢糧項下,移解銀四百八十兩三錢二分五釐零協濟支給。二共支應銀一千四百三十四兩一錢七分三釐零。支給款目: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零,今裁)。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馬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舊有民壯五十名,實給銀三百一十兩;今裁);舖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兩四錢),共銀一百二十三兩一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兩零二錢六分,年勻給銀四兩一錢零),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釐。

  本縣儒學:教諭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共銀八十兩。齋夫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零),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零;門斗三名,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閏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一釐,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子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貓霧拺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零。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卹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釐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二錢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淡水廳

  正雜餉稅,額銀二百九十一兩六錢,不敷支應;就臺灣縣起運錢糧項下,移解銀四百零八兩二錢協濟支給。二共支應銀六百九十九兩八錢。支給款目:

  本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舖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零五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七兩一錢,年勻給銀六兩八錢四分),實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舊隸彰化縣,今改)。

  竹塹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八里坌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澎湖廳

  地種正雜餉稅,共額銀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八釐零。除解充兵餉銀四百七十七兩零七分八釐零,實存支應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支給款目: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養廉

  巡視兩察院:每年養廉銀二千四百兩(初給銀一千六百兩;雍正九年定,增給銀八百兩。臺灣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三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兩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四百兩,府徵鹽價項下解銀八百兩)。

  分巡臺灣道: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臺灣縣解銀四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臺灣鎮掛印總兵官:每年養廉銀七百兩(臺灣縣解銀一百兩、又代彰邑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二百兩,彰化縣解銀一百兩)。

  臺灣府: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臺灣縣解銀二百兩、又代彰邑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邑解銀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台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三百兩)。

  淡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徵耗羨支給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零八釐零,彰化縣解銀三百一兩八錢九分一釐零)。

  澎糧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徵耗羨支給銀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釐零,彰化縣解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零)。

  臺灣縣:每年養廉銀一千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鳳山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諸羅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彰化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臺灣府經歷: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養廉二十兩;乾隆八年定,臺灣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臺灣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臺灣縣新港司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臺灣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與府經歷支給同)。

  鳳山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二十兩;乾隆八年定,本縣徵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鳳山縣下淡水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鳳山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與縣丞支給同)。

  諸羅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該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諸羅縣佳里興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諸羅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同前支給)。

  淡防廳轄竹塹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諸羅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淡防廳轄八里坌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並同前)。

  彰化縣鹿子港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徵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彰化縣貓霧拺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彰化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並同前)。

  ·官莊

  臺灣府

  官莊一百二十五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兩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零。

  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無徵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

  雍正十年,豁免崩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一釐零。

  通府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五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零。

  臺灣縣

  官莊八所,年徵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徵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釐零。

  雍正二年,諸羅撥歸本邑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鳳山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又豁免崩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釐零。又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零。

  鳳山縣

  官莊五十二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徵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

  雍正七年,報陞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臺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徵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

  雍正十年,豁免減徵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無徵銀二十四兩六錢。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七百二十兩零四錢八分二釐零。

  諸羅縣

  官莊六十五所,年徵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徵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釐零。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又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租粟、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釐五毫三忽。

  彰化縣

  官莊三所,歸民徵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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