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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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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輕重》 |
備考 |
《力耕篇》 |
大夫曰:「昔禹水湯旱,百姓匱乏,或相假以給衣食。禹以歷山之金,湯以嚴山之銅,鑄幣以贈其民,而天下稱仁。」
文學曰:「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蓄,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所以備水旱而安百姓也。」 |
《山權數篇》 |
管子對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民之無〈米亶〉賣子者,禹以歷山之金鑄幣,而贖民之無〈米亶〉賣子者。故天權失,人地之權皆失也。故王者歲守十分之參,三年與少半成歲。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傷民,而農夫敬事力作。故天毀地(歲)凶旱水泆,民無入於溝壑乞請者也。此守時以待天權之道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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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耕篇》 |
大夫曰:「今……汝漢之金,纖微之貢,所以誘外國而釣羌故之寶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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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耕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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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蓄篇》 |
金起於汝漢之右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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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數篇》 |
夫楚有汝漢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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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度篇》 |
汝漢水之右衢黃金一筴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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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甲篇》 |
楚有汝漢之黃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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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乙篇》 |
金起於汝漢之右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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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耕篇》 |
文學曰:「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偽。」 |
《山權數篇》 |
管子對曰:「物有豫,則君失策而民失生矣。故善為天下者,操於二豫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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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耕篇》 |
文學曰:「國富而教之以禮,則行道有讓,而工商不相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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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耕篇》 |
文學曰:「昔桀女樂充宮室,文繡衣裳。故伊尹高逝遊薄,而女樂終廢其國。」 |
《輕重甲篇》 |
管子對曰:「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端譟晨樂聞於三衢。是無不服文繡衣裳者。伊尹以薄之遊女工文繡纂組,一純得粟百鍾於桀之國。夫桀之國者,天子之國也。桀無天下憂,飾婦女鐘鼓之樂,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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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耕篇》 |
文學曰:「是以古者尚力務本而種樹繁,躬耕趣時而衣食足,雖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故衣食者民之本,稼穡者民之務也。二者修,則國富而民安也。」
大夫曰:「聖賢治家非一室,富國非一道。昔管仲以權譎霸,而范氏以強大(本)亡。……故善為國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輕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虛蕩其實。 |
《輕重乙篇》 |
桓公曰:「彊本節用,可以為存乎?」管子對曰:「可以為益愈而未足以為存也。昔者紀(范)氏之國,彊本節用者,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歸於天下。若是則紀(范)氏其彊本節用,適足以使其民穀盡而不能理,為天下虜。是以其國亡而身無所處。故可以為益愈而不足以為存。故善為國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輕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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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有篇》 |
大夫曰:「管子曰:『不飾宮室,則材木不可勝用。不充庖廚,則禽獸不損其壽。無味(末)利,則本業何出?無黼黻,則女工不施。』……」 |
《事語篇》 |
桓公曰:「泰奢教我曰:『帷蓋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俎豆之禮不(必)致牲,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則六畜不育。非高其臺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
管子對曰:「非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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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幣篇》 |
大夫曰:「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計本量委,民有飢者,穀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調,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儲百年之餘,或不厭糟糠也。民大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大彊則不可以威罰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齊。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有餘,調其不足,禁溢羨,厄利塗,然後百姓可家給人足也。」 |
《國蓄篇》 |
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賡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調,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之不行,萬民之不治,貧富之不齊也。且君引錣量用,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穀)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畝之數矣。計本量委則足矣。然而民有飢餓不食者何也?穀有所藏也。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數矣。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也。然則人君非能散積聚,鈞羨不足,分并財利而調民事也。則君雖彊本趣耕而自為鑄幣而無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惡能以為大治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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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篇》 |
大夫曰:「故分工若一,賢者能守之。分財若一,智者能籌之。」 |
《國蓄篇》 |
分地若一,彊者能守。分財若一,智者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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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篇》 |
文學曰:「今郡國有鹽鐵均輸酒榷,與民爭利,……願罷鹽鐵均輸酒榷。」 |
《輕重乙篇》 |
桓公曰:「衡謂寡人曰:『請以令斷山木鼓山鐵,是可以無籍而用之。』」管子對曰:「不可。……故善者不如與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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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池篇》 |
文學曰:「愚以為非先帝之開苑囿池篽,可賦歸之於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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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言篇》 |
賢良曰:「罷利官,一歸之於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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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刺篇》 |
文學曰:「商工巿賈之利,未歸於民,民望未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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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時篇》 |
大夫曰:「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災害疾疫,獨以貧窮,非惰則奢也。無奇業旁入而猶以富給,非儉則力也。」 |
《揆度篇》 |
管子曰:「君終歲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宮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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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篇》 |
御史曰:「一室之中,父兄之際,若身體相屬,一節動而知於心。故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於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教弟,舍是誰責乎。?」文學曰:「法者緣人性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春秋曰:『子有罪執其父,臣有罪執其君,聽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小坐,什伍相連。若引根本之及華葉,傷小指之累四體也。如此,則以有罪誅及無罪,無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聞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匿之。豈不欲服罪爾?『子為父隱,父為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惡惡止其人』,疾始而誅首惡,未聞什伍之相坐。」 |
《山權數篇》 |
管子對曰:「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繆而已矣。」桓公曰:「何謂度法?何謂禁繆?」管子對曰:「度法者量人力而舉功;禁繆者,非往而戒來。故禍不萌通而民無患咎。」桓公曰:「請問心禁。」管子對曰「晉有臣不忠於其君,慮殺其主,謂之公過。諸公過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晉之過失也。齊之公過,坐立長差。『惡惡乎來刑,善善乎來榮。』戒也。此之謂國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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