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第二十三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別貴賤,制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姦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從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以求爵祿也。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祿足食也。農不離廛者,足以養二親,給軍事。故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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