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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周礼注疏》

卷三十一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县鄙,乡遂之属。故书“版”为“班”,郑司农云:“班,书或为版。版,名籍。”版,音板。

  [疏]“司士”至“之数”

  ○释曰:云“掌群臣之版”者,谓畿内朝廷及乡遂都鄙群臣名籍。云“以治其政令”者,即损益之数,辨其年岁贵贱之等是也。云“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者,三年黜陟者是也。云“辨其年岁”者,知群臣在任及年齿多少也。云“与其贵贱”者,大夫已上贵士已下贱也。云“周知邦国都家”者,邦国谓周之千七百七十三国也。都家,谓天子畿内三等采地,大都、小都、家邑是也。先邦国后都家者,尊诸侯故也。亦如《大宰》云“布治于邦国都鄙”,亦先邦国也。县鄙者,谓去王国百里外六遂之中也。不言六乡者,举远以包近。云“卿大夫士”者,即谓朝廷及邦国都家县鄙之臣。数,总言之也。云“士庶子”者,亦如《宫伯》,卿大夫之子,谓適子、庶子其支庶宿卫王宫者也。云“之数”者,邦国已下总结之也。

  ○注“损益”至“名籍”

  ○释曰:云“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即三年大比,以功过黜陟者也。云“县鄙乡遂之属”者,县鄙属遂,故云之属。其中兼乡中之州党,故乡遂并言也。

 

  以诏王治。告王所当进退。治,直吏反,下注“治处”同。

  [疏]注“告王所当进退”

  ○释曰:知诏王治是告王所当进退者,司士掌群臣之数,只为赏罚进退以勖励之,故知告王治,唯谓进退之也。

 

  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德谓贤者。食,稍食也。贤者既爵乃禄之,能者事成乃食之。《王制》曰:“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奠,音定。乃食,音嗣。其论,鲁顿反,下同。又如字。任,音壬。

  [疏]“以德”至“奠食”

  ○释曰:云“以德诏爵,以功诏禄”者,据贤者试功之后,其德堪用,乃诏王授之以正爵。有功,乃诏王授之以正禄也。云“以能诏事,以久奠食”者,奠,定也。据能者先试之以事,事成乃定以稍食。其能堪用,乃后亦诏授之以正爵禄。

  ○注“德谓”至“禄之”

  ○释曰:云“德谓贤”者,即《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三物,谓六德、六行、六艺。有六德六行,即为贤者。有六艺,即为能者。《乡大夫》云:“三年则大比,而兴贤者、能者。”郑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云“食,稍食也”者,月给食,不并给,故云稍食也。云“贤者既爵乃禄之”者,以经先云“以德诏爵”,后云“诏禄”也。云“能者,事成乃食之”者,以经先云“诏事”,久乃定之以食也。此二者互见其事。自古以事任之者,皆试乃爵之。则贤者有先试之以事,乃后诏爵。能者既试有功,亦授之以爵。所以贤者先言正爵、能者先言试事者,欲见尊敬贤者,故先言正爵,卑退能者,先言试事。故郑云贤者既爵乃禄之能者,事成乃食之也。引《王制》者,欲见能者须试乃授正爵之义。云“辨论官材”者,司马识司士分辨其论官其材之法。云“论进士之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者,云进士者,谓学中之造士业成,可进受官爵,升之於司马,则曰进士。司马乃试论量,考知贤者,告王,乃定其论。云“论定然后官之”者,谓试官也。云“任官然后爵之”者,谓正爵也。云“位定然后禄之”者,谓正禄也。此即先试乃爵之事也。

 

  惟赐无常。赐多少由王,不如禄食有常品。

  [疏]注“赐多”至“常品”

  ○释曰:按《司勋》云:“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彼谓有勋劳据功大小与之赏,此不据功,但时王有恩而赐之,故多少由王,不由功大小也。云“不如禄食有常品”者,按《王制》“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大夫倍上士”之等,是禄有常品。上云以久奠食稍食,亦月月有常品也。

 

  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之位。王族故士,故为士,晚退留宿卫者。未尝仕,虽同族,不得在王宫。大右,司右也。大仆从者,小臣、祭仆、御仆、隶仆。正朝,直遥反,注下皆同,后“内朝”、“外朝”、“朝聘”、“朝觐”、“视朝”、“朝位”之类仿此,以意求之。乡,许亮反,下注同。大,音泰,下仿此。宿,音夙,刘息就反。

  [疏]“正朝”至“西上”

  ○释曰:经所云“上”者,皆据近王为上,不据阴阳左右也。

  ○注“此王”至“隶仆”

  ○释曰:云“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之位”者,对彼《大仆职》路寝庭有燕朝,《朝士职》库门外有外朝而言也。但彼外朝,断狱弊讼并三询之朝,有诸侯在焉。诸侯既在西方右九棘之下,孤避之,在东方群臣之位西面也。其馀三公卿大夫等,仍与此位同也。云“王族故士,故为士”者,此云故为士,对新升试七未得正爵者为新士,不得留宿士也。云“晚退留宿卫”者,宿卫之人,皆不得与凡平群臣同时出,故云晚退留宿卫,必知此故士是宿卫者,以其与虎士同位,是宿卫者也。云“未常仕,虽同族,不得在王宫”者,以经称王族故士,明未仕者不得在王宫也。知大右是司右者,按司右掌群右,此云大右,是右中之大,明是司右也。知大仆从是小臣、祭仆之等者,以其云大仆从者,谓从大仆。按《大仆职》下即有小臣、祭仆、御仆、隶仆等,皆是小臣已下者也。

 

  司士摈,诏王出揖公卿大夫以下朝者。摈,必刃反。

  [疏]注“诏王”至“朝者”

  ○释曰:知摈是诏王出揖公卿大夫以下朝者,以其王迎诸侯,为摈是大宗伯及小行人、肆师之等,非司士之职。此上文云公卿大夫士等朝事,下文云王揖,此中间云司士摈,明为诏王出揖之事也。

 

  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还揖门左,揖门右。特揖,一一揖之。旅,众也。大夫爵同者揖之。公及孤卿大夫始入门右,皆北面东上,王揖之乃就位。群士及故士、大仆之属,发在其位。群士位东面,王西南乡而揖之。三揖者,士有上中下。王揖之,皆逡遁,既,复位。郑司农云:“卿大夫士皆君之所揖,《礼》、《春秋传》所谓三揖在下。”逡遁,七旬反,下音巡。

  [疏]注“特揖”至“在下”

  ○释曰:此皆先入应门右,北面。其士入应门,即就西方东面位,不待王揖。其大夫已上,皆待王揖乃就位也。云“特揖,一一揖之”者,对旅揖众揖之也。孤得揖乃就西方东面位,卿得揖乃就东方西面位,大夫得揖乃就卿后西面位。云“大夫爵同者众揖之”者,《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无问多少,但爵同者众揖之。爵同中大夫,同得一揖。爵同下大夫,同得一揖。故云爵同者众揖之也。云“公及孤卿大夫始入门右皆北面东上”者,此王臣无正文,约《燕礼》、《大射》诸侯礼,卿大夫皆始入门右,北面东上,得揖乃就位,士发在其位,故知王臣亦然。是以郑云“王揖之乃就位”。“群士及故士、大仆之属发在其位”者,若在外朝,士从东方西面也。云“群士位东面,王西南乡而揖之”者,但上经不见群士位,郑知群士位东面者,亦约《燕礼》、《大射》诸侯之士西厢东面而知。且约故士、虎士宿卫者门西南面,明士不宿卫者东面可知。位既东面,明知旁三揖者,西南乡揖之。云“三揖者,士有上中下”者,《序官》文既有三等,故旁三揖耳。按《礼器》“有以少为贵者,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云大夫旅,与彼不同者,彼诸侯臣少,大夫与卿同特揖,士乃旅揖之。此天子臣多,故大夫亦旅揖,亦是以少为贵也。云“王揖之皆逡遁”者,约《乡常》而知。云“既复位”者,谓得揖乃皆复位也。若然,上文别三公位,及此经不言三公直言孤卿者,亦举轻以明重,孤卿尚特揖,明三公亦特揖可知,故不见三公也。先郑引《春秋》者,哀二年《左氏传》:“初,卫侯游於郊,子南仆。公曰:‘余无子,将立女。’不对。他日又谓之,对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图。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祗辱’”。注云:“三揖,卿、大夫、士。”引之者,证所揖尊卑不同。

 

  大仆前,前正王视朝之位。

  [疏]注“前正”至“之位”

  ○释曰:郑知前谓前正王视朝之位者,以《大仆职》云“王视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上文引大仆位在门左南面,今云前,明从本位前就王正视朝之位可知也。

 

  王入,内朝皆退。王入,入路门也。王入路门,内朝朝者皆退,反其官府治处也。王之外朝,则朝士掌焉。《玉藻》曰:“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视之,退適路寝听政,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寝。”谓诸侯也。王日视朝皮弁服,其礼则同。

  [疏]注“王入”至“则同”

  ○释曰:王视朝讫,王入路门,於路寝听事,其群臣等各退向治事之处。云“王之外朝,则朝士掌焉”者,郑欲见天子、诸侯皆有三朝之意。《玉藻》诸侯礼云“朝於内朝”者,谓路门外朝为内朝,对皋门内应门外朝为外朝,通路寝庭朝为三朝,故《朝士职》注云:“周天子诸侯皆三朝。外朝一,内朝二”也。云“王日视朝皮弁服”者,《司服职》云,对诸侯视朝朝服则玄冠、缁布衣、素裳、缁带、素韠也。云“其礼则同”者,天子诸侯惟服别,其视朝之礼则同也。

 

  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国中,城中。

  [疏]注“国中城中”

  ○释曰:云“国中之士治”者,谓朝廷之臣及六乡之臣皆是,所有治功善恶皆掌之,以拟黜陟。此城中士,则卿大夫总皆号为士。若“济济多士,文王以宁”之类,但比同士,士既总属,则此一职士者,皆臣总号。惟有作事適四方,使为介士者,是单士,不言卿大夫。故引石尚证又作六军之士是甲士,自馀皆臣之总号耳。

 

  掌摈士者,膳其挚。摈士告见初为士者於王也。郑司农云:“膳其挚者,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玄谓膳者,入於王之膳人。见,贤遍反。食,如字,刘音嗣。

  [疏]注“摈士”至“膳人”

  ○释曰:此云“士”,亦是卿大夫士总号为士。云“摈士,告见初为士者於王也”者,谓初得命为卿大夫士,执挚见於王,司士摈相之,使得见王也。先郑云:“膳其挚者,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后郑增成其义也。云“膳者,入於王之膳人”,故其职云“凡祭祀致福,受而膳之,以挚见者亦如之”是也。

 

  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诏相其法事;及赐爵,呼昭穆而进之。赐爵,神惠及下也。此所赐王之子姓兄弟,《祭统》曰:“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相,息亮反。昭,上招反,后同。长,丁丈反。

  [疏]“凡祭”至“进之”

  ○释曰:云“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者,谓群臣有事於祭祀,皆掌其齐戒告令也。云“诏相其法事”者,谓告语并摈相其行礼之事。云“及赐爵”者,谓祭未旅酬无算爵之时,皆有酒爵赐及之,皆以昭穆为序也。

  ○注“赐爵”至“序也”

  ○释曰:郑知“赐爵,神惠及下”者,《祭统》云:“祭有十伦之义,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是神惠及下也。云“此所赐王之子姓兄弟”者,以其呼昭穆而进之。云昭穆,明非异姓,是同姓可知。姓,生也,子之所生,则孙及兄弟皆有昭穆。引《祭统》是诸侯法,明天子亦然。凡言昭穆,在助祭之中者,皆在东阶之前,南陈。假令祖行为昭,子行为穆,孙行还为昭,曾孙行还为穆。就昭穆之中,皆年长者在上,年幼者在下,故云“齿”也。

 

  帅其属而割牲,羞俎豆。割牲,制体也。羞,进也。

  [疏]“帅其”至“俎豆”

  ○释曰:此割牲兼羞俎豆,不言祭祀享食之事,则凡有割牲及进俎豆者,皆为之。

  ○注“割牲”至“进也”

  ○释曰:言“割牲制体也”者,若据祭祀,则《礼运》云“腥其俎,孰其殽,体其犬豕牛羊”之类。郑彼注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为七体是也。“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为二十一体是也。体其犬豕牛羊。郑云“谓分别骨肉之贵贱,以为众俎也”。更破使多,孰而荐之。若据飨,则《左氏传》云“王飨有体荐,燕有折俎”是也。

 

  凡会同,作士从,宾客亦如之。作土从,谓可使从於王者。从,才用反,注并《诸子职》同。

  [疏]注“作士”至“王者”

  ○释曰:云“作士从”者,谓选可使从於王者。此士,亦谓卿大夫,皆是也。

 

  作士適四方使,为介。士使,谓自以王命使也。介,大夫之介也。《春秋传》曰:“天王使石尚来归脤”。使,色吏反,又如字,注“士使”、“命使”同。介,音戒。脤,上轸反。

  [疏]注“士使”至“归脤”

  ○释曰:云“士使,谓自以王命使也”者,此即《行夫职》云“美恶而无礼者”,即有使士持使法,即使士与行夫等共行,是以引石尚之事为证。云“介,大夫之介也”者,谓《聘礼》大夫为次介,其馀皆士介。天子使大夫下聘诸侯,亦使士为介。若使卿大夫,则射人作之,故《射人》云“有大宾客,作卿大夫从”。注云:“作者,使从王见诸侯。”彼虽不云会同,明会同亦与宾客同可知也。《春秋》者,《左氏》、《公羊》皆有其事,故《公羊》云:“石尚者何?天子之士也。”注云“天子上士,以名氏通”是也。

 

  大丧,作士掌事,事谓奠敛之属。敛,力艳反。

  [疏]注“事谓奠敛之属”

  ○释曰:始死则有奠,及至小敛、大敛、朝夕、朔月、月半、荐新、迁庙、祖奠、大遣奠等,皆是未葬已前,无尸,不忍异於生,皆称奠。葬后反,日中而虞,有尸,即谓之为祭。此经直云“事”,不云祭祀,明据奠敛之属也。

 

  作六军之事执披。作,谓使之也。披,柩车行,所以披持棺者,有纽以结之,谓之戴。郑司农云:“披者,扶持棺险者也。天子旁十二,诸侯旁八,大夫六,士四。”玄谓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丧大记》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士二披,用纁。”人君礼文,欲其数多,围数两旁言六耳,其实旁三。披,方寄反,注同。

  [疏]注“作谓”至“旁三”

  ○释曰:云“六军之士”者,即六乡之民,以其乡出一军,六乡,故名六军之士也。但郑以天子千人,而云六军者,以天子千人出自六军,故号六军之士,非谓执披有七万五千人也。云“披,柩车行,所以披持棺”者,柩车则蜃车,云披者,车两旁使人持之,若四马六辔然,故名持棺者为披也。云“有纽以结之,谓之戴”者,《丧大记》云“纁戴”者是也。先郑云“披者,扶持棺险者也”者,先郑意,蜃车行,恐逢道险者有倾覆,故云扶持棺险也。云“天子旁十二,诸侯旁八,大夫六,士四”者,无所依据,后郑不从。“玄谓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者,谓蜃车两旁皆有柳材,其棺皆以物束之,故云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彼《丧大记》不言天子,此言者,欲见天子无文,约与诸侯同也。“谓之戴”者,彼《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植,因而结前后披也。披结於纽,故引《丧大记》“君纁披六”已下,其蜃车柳材,与中央棺束数等,人君三,大夫士二。《大记》云“君纁披六,大夫四披”者,皆是礼文,故围数两旁言六言四也。士礼小,无文,故据一旁而言二。若然,大夫亦围数两旁言四。直云“人君”者,据尊者而言也。

 

  凡士之有守者,令哭无去守。守官不可空也。守,刘守又反,下皆同。

  [疏]注“守官不可空也”

  ○释曰:此文承大丧之下。“令哭无去守”,则大夫士有使役守,当虽同为天子斩衰,不可废事空官,故令哭不得去守也。

 

  国有故,则致士而颁其守。故,非丧则兵灾。

  [疏]注“故丧则兵灾”

  ○释曰:知非丧者,以上文已言大丧,明此是兵灾,非丧也。

 

  凡邦国,三岁则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任,其所掌治。

  [疏]注“任其所掌治”

  ○释曰:此言“稽士任”,文承邦国,即是邦国之卿大夫士总曰士也。据其所任治而进退其爵禄。但诸侯之臣进退,应是诸侯当国为之。今於天子司士而言者,但司士作法与之,使诸侯自黜陟耳,非谓司士自黜陟也。

 

  诸子掌国子之倅,掌其戒令与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故书“倅”为“卒”。郑司农云:“卒读如物有副倅之倅。国子,谓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燕义》曰:‘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与《周官·诸子职》同文。”玄谓四民之业,而士者亦世焉。国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戒令,致於大子之事。教治,脩德学道也。位,朝位。倅,七内反。治,直吏反,注同。大子,音泰,下注同。

  [疏]“诸子”至“其位”

  ○释曰:云“掌国子之倅”者,倅谓副代父,则国子为副代父者也。

  ○注“故书”至“朝位”

  ○释曰:先郑云“国子,谓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者,《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造焉”。则王大子、王子亦曰国子。不言者,彼不据《诸子职》而言,故舍有王大子、王子,亦以四术成之,故《文王世子》成王犹在学,学君臣、父子、长幼之礼也。此据诸子主国子,致与天子使用,故不得通王大子、王子也。引“《燕义》云‘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与《周官·诸子职》同文”者,彼《燕义》本释《燕礼》之事,但《燕礼》有庶子执烛及献庶子之文,更不见馀义,故记人欲释《燕礼》庶子之义,故取天子诸子职解庶子,诸庶俱训为众。天子之诸子,诸侯之庶子,皆掌卿大夫士之適子,適子众多,故云“诸”,或言“庶”,诸庶通名,故天子诸子为庶子也。“玄谓四民之业而士者亦世焉”者,此《齐语》,桓公谓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仲对曰:“民无使杂处。”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仲曰:“昔者圣王之处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桓公曰:“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是四民之业为世也。引之者,见士之子亦入倅色也。按《王制》“大夫不世”,今亦有倅入世者,以大夫有功德亦得世,故《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也。云“国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者,增成先郑义。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者,即下文是也。云“教治,脩德学道也”者,云教,故知脩德学道也。经云“辨其等”,谓才艺高下等级也。国子所学道德,即《师氏职》三德三行并《保氏》六艺者是也。云“位,朝位”者,谓朝夫子时,依父荫高下为列也。

 

  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司马弗正。军法,百人为卒,五人为伍。弗,不也。国子属太子,司马虽有军事,不赋之。卒,子忽反,前后注及下皆同。正,音征,下“国正”同。

  [疏]“国有”至“弗正”

  ○释曰:云“大事”,下有兵甲之事,则此大事谓祭祀也。故《左氏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此经二事当之也。

  ○注“军法”至“赋之”

  ○释曰:军法从五人为伍,至万二千五百人为军,有六节,今注直云百人与五人,略举之耳。云“不赋之”,解经“正”为赋税,谓不赋田税、泉税者也。

 

  凡国正弗及。

  [疏]“凡国”至“弗及”

  ○释曰:上文云弗正,谓兵赋。此云国正,谓乡遂之中所有甸徒力征之等,并不及也。

 

  大祭祀,正六牲之体。正谓朼礼载之。

  [疏]注“正谓朼载之”

  ○释曰:按《特牲》、《少牢》,移鼎入陈,即有一人鼎中匕出牲体,一人在鼎西,北面,载之於俎。既言正六牲之体,明是此二事也。

 

  凡乐事,正舞位,授舞器。位,佾处。

  [疏]注“位佾处”

  ○释曰:云“凡乐事”者,则诸作乐有舞之处,皆使正舞人八八六十四人之位。并授舞者之器,文舞则授羽龠,武舞授干鏚之等。云“位,佾处”者,即谓天子八佾,诸公六佾,诸侯四佾之等也。

 

  大丧,正群子之服位。会同、宾客,作群子从。从於王。

  [疏]注“从於王”

  ○释曰:云“大丧,正群子之服位”者,位谓在殡宫外内哭位也。正其服者,公卿大夫之子为王斩衰,与父同,故《杂记》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故也。云“会同、宾客,作群子从”者,作,使也,使国子从王也。

 

  凡国之政事,国子存游倅,使之脩德学道,春合诸学,秋合诸射,以考其艺而进退之。游倅,倅之末仕者。学,大学也。射,射宫也。《王制》曰:“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適,丁历反。

  [疏]“凡国”至“退之”

  ○释曰:云“凡国之政事”者,谓国内有繇役之事皆是也。云“国子存游倅,使之脩德学道”者,谓国有事时,此国子存游暇无事之倅中,使脩德学道二事也。云“春合诸学”者,谓於大学之中使之学也。云“秋合诸桑啊变者,使在射宫习射也。云“以考其艺”者,考较才艺长短。云“而进退之”者,才艺长,进与官爵。才艺短者,退之,使更服膺受业也。

  ○注“游倅”至“造焉”

  ○释曰:倅是副代,已是未在仕,复云游,游是游暇,亦是未仕之称。云“学,大学也”者,《周礼》若言异代之学,则举其学名,即成均、瞽宗之类。今此直言学,明是周之大学也。《周礼》云大学在国中,即夏后氏东序,在王宫之左也。云“射,射宫也”者,《射义》云:“已射於泽,然后射於射宫。”射宫即国之小学,在西郊,则虞庠是也。《王制》曰“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者,按彼郑注云“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因时顺气,於功易成也”。云“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者,若王之子,得適庶俱在学。若群后畿内诸侯已下,则庶子贱,不得在学,故皆云適子也。引之者,证贵贱皆在教科也。

 

  司右掌群右之政令。群右,戎右、齐右、道右。齐,侧皆反。

  [疏]注“群右”至“道右”

  ○释曰:知司右主此三右者,按下文云车有五等,右惟三,故下注云“齐右兼玉路之右,戎右兼田右”等也。

 

  凡军旅会同,合其车之卒伍,而比其乘,属其右。合、比、属,谓次第相安习也。车亦有卒伍。比,毗志反,注同。乘,绳证反。属,音烛,注“皆属”同。

  [疏]注“合比”至“卒伍”

  ○释曰:右军旅,据征伐。会同,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三者皆合车之卒伍。云“合、比、属,谓次第相安习也”者,皆谓教习使安稳也。云“车亦有卒伍”者,按宣十二年传云:“其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司马法》曰:“二十五乘为偏。”又云:“以百二十五乘为伍”,注:“伍重,故百二十五乘。”是其车之卒伍也。

 

  凡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掌其政令。勇力之士属焉者,选右当於中。《司马法》曰:“弓矢围,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殳,音殊。

  [疏]注“勇力”至“救长”

  ○释曰:云“勇力之士属焉者,选右当於中”者,但车右须得勇力之士,若选右不於中,何因属司右?故郑为此释也。引《司马法》曰“弓矢围”者,围城时也。“殳矛守”者,守城时也。“戈戟助”者,谓围守皆用戈戟助之。云“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者,围者以弓矢为长,戈戟为短。守者亦以戈戟为短,以殳矛为长。故云长以卫短,短以救长,使力相得也。此五兵据勇力之士所用,下注车之五兵,则无弓矢而有夷矛是也。

 

  虎贲氏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王出,将虎贲士居前后,虽群行亦有局分。贲,音奔,刘方问反。先后,悉荐反,下户豆反,又皆如字。将,子匠反。分,扶问反。

  [疏]“虎贲”至“卒伍”

  ○释曰:郑云“王出,将虎贲士居前后,虽群行亦有局分”者,以经云卒伍,则是五人为伍,百人为卒。又按《序官》云:“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是其虽群行亦有局分,置卒伍是也。

 

  军旅、会同亦如之。舍则守王闲。舍,王出所止宿处。闲梐枑。梐,薄礼反。枑,户故反。

  [疏]注“舍王”至“梐枑”

  ○释曰:郑云“舍,王出所止宿处”者,按《掌舍》云:“掌王之会同之舍,则设梐枑再重。”杜子春以为“行马”。后郑云:“行马再重者,以周卫有外内列。”《校人职》:“养马曰闲。”是其闲与梐枑,皆禁物之物,故以闲为梐枑释之也。

 

  王在国,则守王宫。为周卫。

  [疏]注“为周卫”

  ○释曰:在外守王闲为周卫,明在国亦为周卫也。

 

  国有大故,则守王门,大丧亦如之。非常之难要在门。难,乃旦反。

  [疏]注“非常”至“在门”

  ○释曰:大故谓兵灾,大丧谓王丧,二者皆是非常之难,须警备,故云“要在门”也。

 

  及葬,从遣车而哭。遣车,王之魂魄所冯依。从,才用反,下并《节服氏》“从车”、“从尸车”同。冯,皮冰反。

  [疏]注“遣车”至“冯依”

  ○释曰:遣车者,将葬,盛所苞奠遣送者之车。其车内既皆有牲体,故云“王之魂魄所冯依”。遣车多少之数,天子无文。按《杂记》云:“遣车视牢具。”郑注云:“多少各如所苞遣奠牲体之数。”按《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郑云:“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士无遣车,大夫五乘,诸侯七乘,天子宜九乘。故郑注《杂记》云:“天子大牢苞九个,遣车九乘。苞肉皆取大遣奠之牲体,天子大牢外,更用马牲,皆前胫拆取臂臑,后胫拆取胳,肩断,各九个,皆细分其体,以充数也。

 

  適四方使,则从士大夫。虎士从使者。使,所吏反,注及下同。

  [疏]注“虎士从使者”

  ○释曰:天子有下聘诸侯法,《大行人》所云岁遍问之等,时则使虎贲从行也。

 

  若道路不通有徵事,则奉书以使於四方。不通,逢兵寇若泥水。奉书,徵师役也。《春秋》隐七年冬,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疏]注“不通”至“以归”

  ○释曰:云“奉书徵师役也”者,若兵寇则徵师,若泥水则徵役。引《春秋》者,按《左氏传》云:初,戎往朝周,周大夫皆发礼礼戎,惟凡伯不礼焉。后凡伯至鲁,戎则要而伐之。故云“戎伐凡伯於楚丘以归”,是其事也。

 

  旅贲氏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夹王车者,其下士也。下士十有六人,中士为之帅焉。盾,常准反,又音允。夹,古洽反,刘古协反,后仿此。

  [疏]注“夹王”至“帅焉”

  ○释曰:知夹王车是下士十六人者,见《序官》云“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此经左右十六人,故知是旅贲氏之下士也。中士是官首,明为之帅也。

 

  凡祭祀、会同、宾客,则服而趋。服而趋,夹王车趋也。会同、宾客,王亦齐服,服衮冕,则此士之齐服,服玄端。

  [疏]注“服而”至“玄端”

  ○释曰:知服而趋是夹王车者,约上文夹王车而趋,故知也。云“会同、宾客,王亦齐服,服衮冕”者,见下文《节服氏》云“掌祭祀朝觐衮冕”,郑云“从王服”。朝觐服衮冕,则会同宾客亦服衮冕,故《觐礼》“天子衮冕负黼扆”是也。云“则此士之齐服服玄端”者,若士助祭服爵弁,此为会同,故齐服服玄端。

 

  丧纪,则衰葛执戈盾。葛,葛绖。武士尚轾。衰,七雷反。

  [疏]注“葛葛”至“尚轻”

  ○释曰:臣为王,贵贱皆斩衰。斩衰麻绖,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轾”。

 

  军旅,则介而趋。介,被甲。介,音戒。被,皮第反。

  [疏]注“介被甲”

  ○释曰:在军为甲士著甲,馀者不服甲。但此旅贲勇士卫王,故被甲而趋也。

 

  节服氏掌祭祀朝觐衮冕,六人维王之太常。服衮冕者,从王服也。维,维之以缕。王旌十二旒,两两以缕缀连,旁三人持之。礼,天子旌曳地。郑司农云:“维,持之。”

  [疏]注“服衮”至“持之”

  ○释曰:云“服衮冕者,从王服也”者,以其节服氏者,世能节王之衣服,明节服所服与王同,故云从王服也。云“维,维之以缕”者,以其言维,维是连缀之名,故知用缕连缀之也。云“王旌十二旒”者,《巾车》云:“玉路建太常十有二旒。”经云六人维之,明一畔有三人,三人维六旒,故知两两以缕连,旁三人持之。云“礼,天子旌曳地”者,《礼纬》文,引之者,若不遣维持之,则旒曳地故也。

 

  诸侯则四人,其服亦如之。郊祀裘冕,二人执戈,送逆尸从车。裘冕者,亦从尸服也。裘,大裘也。凡尸,服卒者之上服。从车,从尸车送逆之往来。《春秋传》曰:“晋祀夏郊,董伯为尸。”

  [疏]“诸侯”至“从车”

  ○释曰:依《礼纬·含文嘉》云:“天子旌九刃,十二旒,曳地。诸侯七刃,九旒,齐轸。大夫五刃,五旒,齐较。士三刃,三旒,齐首。”彼或异代法,故旒不依命数。周之诸侯之旌,皆交龙为之。上公九旒,侯伯则七旒,子男则五旒。今总云四人,则不得两两维之,但一畔有二人,分而维之,见威仪耳。云“其服亦如之”者,节服氏之服亦与诸侯同。诸侯惟二王后与鲁得祭天服衮冕,其馀诸侯惟得祭宗庙服玄冕,节服氏皆与君同服,故云“亦如之”。

  ○注“裘冕”至“为尸”

  ○释曰:尸服与王同大裘,节服氏亦大裘,故二人皆裘冕执戈送逆尸。云“从车”者,送逆皆从尸车后。云“凡尸,服卒者之上服”者,按《士虞记》云:“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云:上服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彼据臣,卒者上服以家祭上服,不言用助祭服。此据王,自然用卒者家祭上服,服大裘也。引《春秋传》者,是《外传·晋语》文。

 

  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帅百隶而时难,以索室敺疫。蒙,冒也。冒熊皮者,以惊敺疫疠之鬼,如今魌头也。时难,四时作方相氏以难卻凶恶也。《月令》:“季冬,命国难。”索,廋也。难,乃多反,注同。敺,起俱反。魌,音欺。

  [疏]注“蒙冒”至“廋也”

  ○释曰:云“时傩四时”者,按《月令》惟有三时难,是以《月令·季春》云“命国傩”,以季春日历大梁,有大陵积尸之气与民为厉,命有国者傩。《仲秋》云“天子乃难”,时斗建酉,亦有大陵积尸之气,此月傩阳气,阳气至此不止,害将及人,惟天子得傩,诸侯亦不得。《季冬》云“乃命有司大傩”,言大,则及民庶亦傩。惟有此三时傩,郑云四时者,虽三时亦得云四时,总言之也。若然,此经所傩,据十二月大傩而言,是以郑引季冬为证也。《乡党》“乡人傩”,《郊特牲》云:“乡人禓”,亦皆据十二月民庶得傩而言也。

 

  大丧,先匶,葬使之道。先匶,悉荐反,下音柩。道,音导,下同。

  [疏]注“葬使之道”

  ○释曰:丧所多有凶邪,故使之导也。

 

  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敺方良。圹,穿地中也。方良,罔两也。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国语》曰:“木石之怪夔罔两。”圹,苦晃反,又音旷。方良,上音罔,下音两,注同,又并如字。夔,求龟反。

  [疏]注“圹穿”至“罔两”

  ○释曰:必破“方良”为“罔两”者,入圹无取於方良之义故也。云“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者,欲见有罔两之义,故引汉法为证。又《檀弓》云:“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言椁柏,则亦取柏之心黄肠为椁之里,故汉依而用之。而表之以石,古虽无言,汉亦依古而来。盖周时亦表以石,故有罔两也。云《国语》者,按《国语》“水之怪龙罔象,土之怪夔罔两”,则知方良当为罔两也。

 

  太仆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服,王举动所当衣也。位,立处也。出大命,王之教也。入大命,群臣所奏行。

  [疏]注“服王”至“奏行”

  ○释曰:云“服,王举动所当衣也”者,谓王吉服有九,随事举动而衣。大仆,亲近王所之官,故王之衣服及位处,恐其不正,故皆正之也。云“位,立处也”者,王之起居无常,或起居行事之时多,以立为正,故以立处言之也。云“出大命,王之教也”者,一日万机,有其出者,皆是王之教也。云“入大命,群臣奏行”者,谓群臣奉行王命,报奏者皆是也。

 

  掌诸侯之复逆。郑司农云:“复谓奏事也,逆谓受下奏。”

  [疏]注“郑司”至“下奏”

  ○释曰:按《宰夫职》云:“诸臣之复,万民之逆。”先郑云:“复,请也。逆,迎受王命者。”玄谓“复之言报也,反也,反报於王,谓朝廷奏事,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先郑彼注与此不同者,先郑两解,故彼后郑不从。至此注,先郑於义是,故后郑从之。此说先郑云“复谓奏事”,即彼后郑云“复谓朝廷奏事”,一也。此先郑云“逆谓受下奏”,即彼后郑云“自下而上曰逆,谓上书”亦一也。

 

  王视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前正位而退,道王,王既立,退居路门左,待朝毕。

  [疏]注“前正”至“朝毕”

  ○释曰:云“前正位而退,道王,王既立,退居路门之左,待朝毕”者,此即上《司士》所云“大仆前”,亦一也。大仆本位在路门之左,今进前正位讫,还退在本位,故云退居路门左也。云“待朝毕”者,欲入亦如之,王退入路寝听事时,亦前正王位,卻位立也。

 

  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大寝,路寝也。其门外,则内朝之中,如今宫殿端门下矣。政,鼓节与早晏。

  [疏]注“大寝”至“早晏”

  ○释曰:此鼓所用,或击之以声早晏,或有穷遽者,击之以声冤枉也,故建之於正朝之所也。云“大寝,路寝也”者,欲见在路寝门外正朝之处。云“其门外,则内朝之中”者,按《玉藻》云“视朝於内朝,群臣辨色始入”。彼诸侯礼,天子亦然。若据《文王世子》,亦得谓之外朝,故《文王世子》云:“其朝於公内朝,臣有贵者以齿,其在外朝则以官。”彼以路门外为外朝者,对路寝庭朝为外朝,其实彼外朝亦内朝耳。以其天子诸侯皆内朝二,外朝一。既以三槐九棘朝为外朝一,明此内二者皆内朝也。

 

  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郑司农云:“穷谓穷冤失职,则来击此鼓,以达於王,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遽,传也。若今时驿马军书当急闻者,亦击此鼓,令闻此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也。大仆主令此二官,使速逆穷遽者。”玄谓穷达者,谓司寇之属朝士,掌以肺石达穷民,听其辞以告於王。遽令,邮驿上下程品。御仆、御庶子,直事鼓所者。大仆闻鼓声,则速逆此二官,当受其事以闻。遽,其御反。冤,於元反。上变,时掌反。传,张恋反,下文同。急闻,如字,刘音问。肺,方废反。令,力呈反。邮,音尤。

  [疏]“以待”至“庶子”

  ○释曰:云“以待”者,大仆在王所,恒於路寝之中,若有穷者及遽令二者来击此鼓,其御仆御庶子直在鼓所者则入告,大仆迎此二官,以所告之事白王。故云“闻鼓声,则速逆御庶子”也。

  ○注“郑司”至“以闻”

  ○释曰:先郑以“令”字下读为句,云大仆主令此二官,使速逆穷遽二者。后郑不从者,若使御仆御庶子迎穷与遽,则二官自白王,不告于大仆,事何得在大仆职乎者?以是故后郑以为大仆听其辞,自白王。后郑以达穷是朝士者,以其《朝士职》有“在肺石达穷民”,穷民先在肺石,朝士达之,乃得击鼓,故本之也。知御仆、御庶子直事鼓所者,见《御仆》云“以序守路鼓”。云“御庶子”者,盖以御仆有下士十二人,分之为御庶子,总名曰“御仆”也。

 

  祭祀、宾客、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赞王牲事。诏,告也。牲事,杀割匕载之属。

  [疏]注“诏告”至“之属”

  ○释曰:经三事,皆有法度威仪,故须大仆告之。云“牲事,杀割”者,言杀,据祭祀之时,王亲自射牲,故《司弓矢》云“共王射牲之弓矢”,注云:“射牲,示亲杀。”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杀时,大仆及射人、大宰等皆赞之。《国语》云“禘郊之事,天子必亲自射牲”,彼据祭天。《司弓矢》云“凡祭祀”,言“凡”,语广,则祭社稷、宗庙亦射牲也。知有割牲者,《郊特牲》云“君肉袒亲割,敬也”,注云:“割,解牲体。”《礼器》云“君亲割牲,夫人荐酒”,注云:“亲割,谓进牲孰体时。”《祭统》亦云“君执鸾刀羞哜”。彼据诸侯,明天子亦然。云“匕载”者,按《易·震卦·彖》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注云:“雷发声百里者,诸侯之象。”人君於祭祀之礼,匕牲为鬯而已,其馀不亲。彼诸侯亲匕,明天子亦然,是以大仆得有赞牲之事。《少牢》不亲匕,下人君故也。《特牲》亲匕者,士卑不嫌也。

 

  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前驱,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驭,不参乘,辟王也。亦有车右焉。乘,绳证反。辟,音避,刘符亦反。

  [疏]注“前驱”至“右焉”

  ○释曰:云“王出入”者,谓朝觐、会同并凡祭祀、巡狩、征伐皆是。大仆则在车左,不敢使人驭,自驭而前驱也。若使人驭,驭在中央,身无事,居左,大尊,故自驭也。知亦有车右者,以车右恐车倾覆,备非常,虽无尊者,亦宜有车右勇力者也。

 

  凡军旅田役,赞王鼓。王通鼓,佐击其馀面。

  [疏]“凡军”至“王鼓”

  ○释曰:军旅谓征伐,田役谓田猎。王皆亲鼓,故大仆赞之。

  ○注“王通”至“馀面”

  ○释曰:云“王通鼓”者,谓王亲将军众,待王击乃击之,谓若《鼓人》云“金铎通鼓”之类也。云“佐击其馀面”者,按《大司马》云“王执路鼓”。路鼓四面鼓,将居鼓下,则前面不得击之,惟有三面。今之此大仆佐击一面,《戎右》亦云“赞王鼓”,则亦击一面,通王自击一面,是三面也。若然,王与御者并戎右已有三人,今更有大仆,则驷乘。按文十一年:“侯叔夏御庄叔,绵房甥为右,富父终甥驷乘。”彼注云“驷乘,四人共车”,与此同也。

 

  救日月亦如之。日月食时。《春秋传》曰:“非日月之眚不鼓。”眚,色景反。

  [疏]注“日月”至“不鼓”

  ○释曰:云“亦如之”者,大仆亦赞王鼓,佐击其馀面,但日食阴侵阳,当与鼓神祀同用雷鼓也。若然,月食当用灵鼓,但《春秋》记日食不记月者,以日食阴侵阳,象臣侵君,非常,故记之。月食,阳侵阴,象君侵臣,故不记。此云救日月食,时亦击鼓救可知。云《春秋》者,左氏庄二十五年,“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彼传鼓与牲并讥之,以彼传云:“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月之食,於是乎用币与社,伐鼓于朝。”若然,惟四月正阳之月乃击鼓,彼四月不合击鼓之月,天灾有币无牲,故亦讥之也。彼传又云“秋,大水。鼓,用牲于门”,亦非常。传曰:“非日月之眚,不鼓。”若然,此言为秋大水击鼓,而故引之者,欲见日月食时皆合击鼓,与此文同也。

 

  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戒鼓,击鼓以警众也。故书“戒”为“骇”。郑司农云:“窆谓葬下棺也。《春秋传》所谓日中而塴,《礼记》谓之封,皆葬下棺也。音相似。窆读如庆封汜祭之汜。”窆,彼验反,注之封音同,刘皆逋邓反。塴,补邓反。汜,芳剑反。

  [疏]注“戒鼓”至“之汜”

  ○释曰:言“大丧”,谓王丧。始崩云戒鼓,谓击鼓以警戒,警戒众人。“传达于四方”,谓以鼓声相传,闻达四方。窆葬之时,亦如始崩也。引《春秋》者,左氏昭公十二年传云,葬郑简公,云:“毁之则朝而傰,不毁则日中而傰。”《礼记》谓之封者,《丧大记》与《檀弓》皆以下棺为封字。云“音相似”者,字虽不同,皆作窆音。云“读如庆封汜祭之汜”者,庆封,齐大夫,有罪来奔鲁,鲁以飨食之,祭先,遂覆豆以祭,谓之汜祭,但彼氾字只取广汜之义。郑意读“窆”与“汜”为音同,义则异也。

 

  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首服之法,谓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县其书于宫门,示四方。县,音玄,注同。免,音问。髽,庄瓜反。

  [疏]注“首服”至“四方”

  ○释曰:郑知首服之法是“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者,按《小宗伯》已云“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注云“制色宜齐同”。彼云冠,专据男子,云衰则兼妇人。此云首服,明无衰与男子冠,直是妇人首服,故知惟有免髽笄裛耳。但始死,将斩衰者,男子笄纚深衣,妇人麻髽并笄总,是以《丧服·斩衰章》云:“女子竹箭笄,髽衰三年。”将齐衰以下者,始死,男子免,妇人布髽也。云“广狭长短”者,郑注《礼记》云:“免,盖象冠,广一寸。妇人笄,齐衰榛木,斩衰箭竹为之也。”云“县其书於宫门,示四方”者,《小宗伯》云“悬于路门”,此宫门亦路门也。

 

  掌三公孤卿之吊劳。王使往。劳,力报反,下同,“劳后”、“吊劳”皆同。

  [疏]注“王使往”

  ○释曰:此等皆王合亲往,今使大仆者,或王有故不得亲往,故使大仆也。

 

  王燕饮,则相其法。相,左右。相,悉亮反,注及下并《御仆职》同。

  [疏]注“相左右”

  ○释曰:此“燕饮”,谓与诸侯燕、若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之等,或与群臣燕之等,皆是。其法,有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洗爵升降之法,皆左右相助王,故云“相其法”也。

 

  王射,则赞弓矢。赞谓授之,受之。

  [疏]注“赞谓授之受之”

  ○释曰:此谓大射也。按《大射礼》云:“大射正执弓,小臣受矢於公。既射,大射正受弓。”天子之礼,则大仆授受,其法与彼同。必知此礼大射礼者,见《小臣职》云“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则知大射此大仆所掌者是也。其小臣所掌宾射,亦当授受可知。

 

  王视燕朝,则正位,掌摈相。燕朝,朝於路寝之庭。王图宗人之嘉事,则燕朝。

  [疏]注“燕朝”至“燕朝”

  ○释曰:以其路寝安燕之处,则谓之燕朝。以其与宾客飨食在庙,燕在寝也。但为宾客及臣下燕时亦有朝。郑必以王图宗人嘉事为燕朝者,以其因燕而朝群臣。《燕礼》已有成文。图宗人嘉事者,朝不见,故郑特见之。云“图宗人嘉事”者,谓宗人冠嘉嘉礼之等皆曰嘉事。

 

  王不视朝,则辞於三公及孤卿。辞谓以王不视朝之意告之。《春秋传》曰:“公有疾,不视朔。”

  [疏]注“辞谓”至“视朔”

  ○释曰:引《春秋》者,文十六年:“公四不视朔”。时齐有会,公辞疾不往,遂不视朔。故传曰:“公有疾,不视朔。”引之者,证不视朝亦是有故不视之意也。

 

  小臣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小命,时事所敕问也。小法仪,趋行拱揖之容。

  [疏]注“小命”至“之容”

  ○释曰:《大仆》所云大命及祭祀宾客诏相之者是大,此小臣大仆之佐,故掌其小者也。云“趋行拱揖之容”者,谓若趋以《采荠》,行以《肆夏》,天子揖同姓之等,皆有容仪而诏相之。

 

  掌三公及孤卿之复逆,正王之燕服位。谓燕居时也。《玉藻》曰:“王卒食,玄端而居。”

  [疏]“掌三”至“服位”

  ○释曰:诸侯是宾客,其复逆,大仆尊官掌之。三公孤卿是臣在朝廷,故小臣掌也。

  ○注“谓燕”至“而居”

  ○释曰:云“燕服位”者,谓在路寝中听事讫,適后小寝燕居之时,故引《玉藻》“卒食玄端而居”为证。彼在路寝中食讫,退適燕寝,服玄端朱裳而居之。

 

  王之燕出入,则前驱。燕出入,若今游於诸观苑。观,古唤反。

  [疏]注“燕出”至“观苑”

  ○释曰:此私燕出入,不要在燕寝中,故郑引汉法游於诸观苑证之。

 

  大祭祀、朝觐,沃王盥。

  [疏]“大祭”至“王盥”

  ○释曰: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者,大祭祀,天地宗庙酌是。王将献尸,先盥手洗爵,乃酌献,故小臣为王沃手盥手也。

 

  小祭祀、宾客、飨食、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宾射,与诸侯来朝者射。盥,音管。

  [疏]“小祭”至“之法”

  ○释曰:祭祀云“小”,则宾客飨食皆蒙小字。若然,飨还为小宾客者也。小宾客,谓诸侯遣臣聘问天子者也。宾射,对大射亦为小也。

  ○注“宾射”至“者射”

  ○释曰:此云宾射,与《射人》所云诸侯在朝则皆北面者,一也。

 

  掌士大夫之吊劳。

  [疏]“掌士”至“吊劳”

  ○释曰:《大仆》“掌三公孤卿之吊劳”,注“王使往”。此不言王使往,亦王使往可知。

 

  凡大事,佐大仆。

  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戒具。谓王有故不亲祭也。祭祀有司,有事於祭祀者。纠谓校录所当共之牲物。

  [疏]注“谓王”至“牲物”

  ○释曰:知此上下是有故使人祭者,观此文势得知。故云:“受命於王以视祭祀,既祭,帅群有司反命於王,以王命劳之。”明是王合祭,有故使人摄之者也。

 

  既祭,帅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劳之,诛其不敬者。大丧,复于小庙。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太庙。《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庙”。

  [疏]“大丧”至“小庙”

  ○释曰:大丧,王丧也。王生时所有事之处皆复。此祭仆复小庙,其夏采复太庙,小寝大寝下隶仆复也。

  ○注“小庙”至“太庙”

  ○释曰:其二祧不言复,亦应此祭仆复,但无寝耳。引《春秋》者,证鲁以周公为太庙,其馀为小庙。

 

  凡祭祀,王之所不与,则赐之禽,都家亦如之。郑司农云:“王之所不与,谓非郊庙尊祭祀,则王不与也。则赐之禽,公卿自祭其先祖,则赐之禽也。”玄谓王所不与,同姓有先王之庙。与,音预,注同。

  [疏]注“郑司”至“之庙”

  ○释曰:先郑云“王之所不与,谓非郊庙尊祭祀,则王不与也”,后郑不从者,按《司服》六冕所祭,皆王合亲为,何有非郊庙王不与者乎?故不从之。先郑以则赐之禽,谓卿大夫自祭其先亦赐之禽,后郑不从者,卿大夫自祭其先,是其常事,何有王皆赐之禽也?故以为同姓有先王庙者。若然,经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则文云祭祀,是畿外同姓诸侯鲁卫之属者也。

 

  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臣有祭祀,必致祭肉於君,所谓归胙也。展谓录视其牲体数。体数者,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特牲则以豕左肩五个。胙,存故反。臑,奴报反,《字林》人于反,又羊吴反。折,之舌反。个,古贺反,下同。

  [疏]注“臣有”至“五个”

  ○释曰:云“所谓归胙”者,按《左氏传》,丽姬欲谮申生,谓申生曰,齐姜欲食,使太子祭,祭讫,归胙于公,姬置药而馈公。是有归胙之事也。云“体数者,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已下,并《礼记·少仪》文。凡祭祀,周人尚右,故右胖皆祭,故以左胖致人。祭言大牢,天子大夫已上。少牢,谓天子之士,彼注云羊豕不言臂臑,因牛序之可知。言肩臂臑折九个者,则一体折为三段,则牲少体不得全,自外皆然,以人多故也。皆用前体者,前体贵故先用也。

 

  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与其吊劳。群吏,府吏以下。

  [疏]注“群吏府吏以下”

  ○释曰:大仆掌诸侯复逆,小臣掌三公孤卿复逆,此官所云群吏,对庶民是府吏以下。言“以下”,兼胥徒。若然,不见大夫士者,《小臣》孤卿中兼之矣。

 

  大祭祀,相盥而登。相盥者,谓奉槃授巾与?登谓为王登牲体於俎。《特牲馈食礼》:“主人降盥出,举入乃匕载。”奉槃,芳勇反。为,于伪反。

  [疏]注“相盥”至“匕载”

  ○释曰:上《小臣》云沃,此又云盥,明是奉槃授巾,以其《少牢》、《特牲》尸盥时有奉槃授巾之事,故云也。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登谓为王登牲体於俎”者,以其文承祭祀之事,故引《特牲》“匕载”,即登牲体於俎也。

 

  大丧,持翣。翣,棺饰也。持之者,夹蜃车。翣,所甲反。蜃,辰轸反,刘薄忍反。

  [疏]注“翣棺”至“蜃车”

  ○释曰:依《丧大记》注引汉礼,翣以木为匡,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者,画云气谓之画翣,画之以黼谓之黼翣之类是也。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用四,士用二。在路夹蜃车两旁,入圹则树之四旁,故云棺饰也。

 

  掌王之燕令,燕居时之令。

  [疏]注“燕居时之令”

  ○释曰:以御侍近臣,故使掌燕居时之,令施之於外也。

 

  以序守路鼓。序,更。更,音庚。

  [疏]注“序更”

  ○释曰:此即《大仆》所云“速逆御仆与御庶子”者也。序更者,即上郑云“直事鼓所”者也。

 

  隶仆掌五寝之埽除粪洒之事。五寝,五庙之寝也。周天子七庙,惟祧无寝。《诗》云“寝庙绎绎”,相连貌也。前曰庙,后寝。氾埽曰埽,埽席前曰拚。洒,氵丽也。郑司农云:“洒当为氵丽。”玄谓《论语》曰:“子夏之门人,当洒埽应对。”埽,素报反,注“氾埽”、“洒埽”同。除,如字,刘直庶反。粪,方问反。洒,所卖反,刘霜奇反。祧,敕彫反。拚,方问反,本又作坋,同。氵丽,所买反,刘霜寄反。

  [疏]注“五寝”至“应对”

  ○释曰:知“周天子七庙惟祧之无寝”者,此云五寝,下云小寝大寝,不言祧之有寝,明二祧无寝也。引《诗》云“寝庙绎绎”者,欲见前庙后寝,故云“相连之貌”也。按《尔雅·释宫》云:“有东西厢曰庙,无曰寝。”寝庙大况是同,有厢无厢为异耳。必须寝者,祭在庙,荐在寝,故立之。按昭十八年,郑灾,“简兵大蒐,子大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者,彼庙不在宫中,地隘,故庙寝别处也。云“氾埽曰埽,埽席前曰拚”者,谓埽地远近之异名。及处《论语》者,所以证经埽洒之事也。王寝既隶仆埽除,其庙按《守祧》注皆宗伯埽除。

 

  祭祀,脩寝。於庙祭寝,或有事焉。《月令》凡新物,先荐寝庙。

  [疏]注“於庙”至“寝庙”

  ○释曰:祭祀则在庙可知,复云脩寝者,寝或有事,不可不脩治之也。引“《月令》荐寝庙”者,欲见寝有事。彼荐只在寝,不在庙,连庙言者,欲见是庙之寝,非生人之寝故也。

 

  王,洗乘石。郑司农云:“乘石,王所登上车之石也。《诗》云:‘有扁斯石,履之卑兮。’谓上车所登之石。”乘,如字,刘常烝反。上,时掌反,下同。扁,边典反。

  [疏]注“郑司”至“之石”

  ○释曰:引《诗》者,是《小雅》剌幽王之诗,言申后乘车履石与王同,故云“有扁斯石,履之卑兮”,谓履之上车与王同,故黜之也。

 

  掌跸宫中之事。宫中有事则跸。郑司农云:“跸谓止行者,清道,若令时儆跸。”跸,音毕。儆,字又作警,音景。

  [疏]注“宫中”至“儆跸”

  ○释曰:宫中须警备,故有跸宫中之事。

 

  大丧,复于小寝、大寝。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

  [疏]注“小寝”至“大寝”

  ○释曰:以祭隶仆职卑位小,故使之复於小寝也。以其高祖已上庙称小,始祖庙称大,故寝亦随庙为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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