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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周礼注疏》

卷三十二

    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纽,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綯无旒,不联数也。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纽,小鼻在武上,笄所贯也。今时冠卷当簪者,广袤以冠縰,其旧象与?数,所主反。卷,起全反。簪,庄林反。袤,音茂。縰,所买反,刘霜绮反。与,音馀。

  [疏]“弁师”至“延纽”

  ○释曰:云“皆玄冕者,古者绩麻三十升布,染之,上以玄,下以朱,衣之於冕之上下。云“延”者,即是上玄者。“纽”者,缀於冕,两旁垂之,武两旁作孔,以笄贯之,使得其牢固也。凡冕体,《周礼》无文。叔孙通作《汉礼器制度》,取法於周,今还取彼以释之。按彼文,凡冕以版,广八寸,长尺六寸,以此上玄下朱覆之,乃以五采缫绳贯五采玉,垂於延前后,谓之“邃延”。故《玉藻》云“天子玉藻,前后邃延,龙卷以祭”是也。

  ○注“冕服”至“象与”

  ○释曰:云“冕服有六”者,按《司服》祭祀六服,皆连冕言之。今此惟云五冕者,但此弁师所掌冕,以旒为主,祭天用大裘,取质,其冕亦当无旒为质,故此不数之,惟有五冕耳,故云“王之五冕”也。云“延,冕之覆,在上”,按《玉藻》注:“延,冕上覆。”言虽不同,义则不异,皆以玄表覆之在冕上也。以爵弁前后平,则得弁称。冕则前低一寸馀,得冕名,冕则俛也,以低为号也。云“纽,小鼻在武上,笄所贯也”者,今时冠卷当簪者。“广袤以冠縰,其旧象与”者,古之纽武,笄贯之处,若今汉时冠卷当簪所贯者,於上下之广及随縰之袤以冠縰者,贯簪之处,当冠縰之中央。云“旧象”者,是周冕垂纽於武,贯笄之旧象。言“与”者,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

 

  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纮。缫,杂文之名也。合五采丝为之绳,垂於延之前后,各十二,所谓邃延也。就,成也。绳之每一匝而贯五采玉,十二斿则十二玉也。每就间盖一寸。朱纮,以朱组为纮也。纮一条,属两端於武。缫不言皆,有不皆者。此为衮衣之冕十二斿,则用玉二百八十八。鷩衣之冕缫九斿,用玉二百一十六。毳衣之冕七斿,用玉百六十八。希衣之冕五斿,用玉百二十。玄衣之冕三斿,用玉七十二。缫,音早,司农云:“古藻字。”邃,息遂反,刘诗遂反。斿,音留,下同。属,音烛。鷩,必灭反。希,张里反,刘猪履反。

  [疏]“五采”至“朱纮”

  ○释曰:言“五采藻十有二”者,此据衮冕而言,谓合五采丝为藻绳十二道,为十二旒也。“就皆五采玉十有二”者,此各据一旒而言,玉有五色,以青赤黄白黑於一旒之上,以此五色玉贯於藻绳之上,每玉间相去一寸,十二玉则十二寸。就,成也。以一玉为一成,结之,使不相并也。“玉笄朱纮”者,以玉笄贯之,又以组为纮,仰属结之也。

  ○注“缫杂”至“十二”

  ○释曰:云“缫,杂文”者,若水草之藻有五采,故云杂文之名也。云“所谓邃延也”者,谓《玉藻》文。云“绳之每一匝而贯五采玉,十二斿则十二玉也”者,以其云就皆五采玉十有二,明十二玉可知也。云“纮一条,属两端於武”者,谓以一条绳先属一头於左旁笄上,以一头绕於颐下,至句上,於右相笄上绕之。是以郑注《士冠礼》云:“有笄者屈组以为纮,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条。”彼有笄,据皮弁、爵弁。此五冕皆有笄,与彼同。此言属於武者,据笄贯武,故以武言之,其实在笄。云“缫不言皆,有不皆”者,谓王之五冕,缫则有十二,有九,有七,有五,有三,其玉旒皆十二,故缫不言皆。有不皆者,则九旒已下是也。玉言皆,则五冕旒皆十二玉也。此经十二旒,据衮冕而言,是以郑云“此为衮衣之冕十二旒”,以其十二旒旒各十二玉,前后二十四旒,故用二百八十八。已下计可知。

 

  诸侯之缫斿九就,瑉玉三采,其馀如王之事。缫斿皆就,玉瑱,玉笄。“侯”当为“公”字之误也。三采,朱、白、苍也。其馀,谓延组皆玄覆朱里,与王同也。出此则异。缫斿皆就,皆三采也。每缫九成,则九旒也。公之冕用玉百六十二。玉瑱,塞耳者,故书“瑉”作“璑”。郑司农云:“缫当为藻,缫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璑,恶玉名。”侯,依注音公。瑉,本又作珉,亡贫反。瑱吐练反。璑音无。

  [疏]“诸侯”至“玉笄”

  ○释曰:诸公云“缫九就”,又云“缫斿皆就”,作文与上言“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缫玉别文,则缫有差降,玉无差降。此诸公缫玉同文,则惟有一冕而已,故郑计一冕为九旒,旒各九玉。据冕九旒,不别计鷩冕已下,以其一冕而已。冠五服故也已下侯伯子男,亦皆一冕冠数服也。王不言玉瑱,於此言之者,王与诸侯互见为义,是以王言玄冕朱里延纽及朱纮,明诸侯亦有之,诸公言玉瑱,明王亦有之,是其互有也。

  ○注“侯当”至“玉名”

  ○释曰:郑知“侯”当为“公”者,以下别见诸侯,又此经云“九就”,当上公以九为节,故知是公也。知三采朱白苍者,《聘礼记》“公侯伯缫藉三采,朱白苍”,故知三采亦朱白苍也。云“出此则异”者,异谓天子朱纮,诸侯当青组纮之等,不得与王同也。云“缫斿皆就,皆三采也。每缫九成,则九旒也”者,此释有一冕九旒之意也。云“璑,恶玉名”者,按许氏《说文》:“璑,三采玉,从玉无声。”以其三采,又非璑璠,故云“恶玉名”也。《说文》又云:“珉,石之美者,从玉民声。”如是,经云“瑉玉三采”,当以璑为正,故先郑从璑为恶玉名也。

 

  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象邸,玉笄。故书“会”作“〈骨会〉。郑司农云:“读如马会之会,谓以五采束发也。《士丧礼》曰:‘桧用组,乃笄。’桧读与〈骨会〉同,书之异耳。说曰:‘以组束发乃著笄,谓之桧。’沛国人谓反紒为〈骨会〉。璂读如綦车毂之綦。”玄谓会读如大会之会。会,缝中也。璂读如薄借綦之綦。綦,结也。皮弁之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谓之綦。《诗》云“会弁如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邸,下柢也,以象骨为之。会,刘古外反,注同,并“〈骨会〉”、“桧”二字亦同,或一音户外反。璂,音其,本亦作璂。邸,丁礼反。著,张略反。紒,本又作紒,音计。綦,音其,下同。缝,扶用反,下同。薄,刘芳恶反。柢,丁礼反,刘音帝。

  [疏]注“故书”至“为之”

  ○释曰:先郑以会为“五采束发”,读经以为皮弁会五采,引《士丧礼》及沛国之事,后郑皆不从,故以会谓缝中解之。先郑读从马会,取会结之义。又读“璂”如“车毂綦”之綦,直取音同,未知何义也。玄谓会如大会之会,汉历有大会、小会,取会聚之义,故为缝中。又云“璂读如薄借綦之綦。綦,结也”者,汉时有“薄借綦”之语,故读从之。亦取结义,薄借之语未闻。云“皮弁之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谓之綦”者,天子以十二为节,约同冕旒也。引《诗》“会弁如星”者,《卫诗》,彼注云“会,谓弁之缝中,饰之以玉,皪皪而处,状似星也”,与经义合,故为证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者,璂既为玉,又得为结义,得两合耳。云“邸,下柢也”者,谓於弁内顶上,以象骨为柢。

 

  王之弁绖,弁而加环绖。弁绖,王吊所服也。其弁如爵弁而素,所谓素冠也。而加环绖,环绖者,大如緦之麻绖,缠而不纠。《司服职》曰:“凡吊事,弁绖服。”

  [疏]注“弁绖”至“绖服”

  ○释曰:云“弁绖,王吊所服也”者,《司服》文。又《杂记》云“凡弁绖,其衰侈袂”,故知弁绖是王吊服。云“其弁如爵弁而素”者,按《曾子问》云:“麻弁绖。”郑云:“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此不言麻者,皆素为之,故云而素也。云“所谓素冠”者,《诗》云“庶见素冠兮”,彼素冠谓祥冠,与此虽义别,同是素为之。云“而加环绖”者,谓先著素弁於下,乃上加环绖,故云加也。“环绖者,大如緦之绖”者,緦麻绖,五服之轻者,吊服乃五服之外,故约同之。但緦之绖则两股,此环绖以一股,缠之不纠,粗细同耳。引《司服》者,证弁绖是吊服之绖。

 

  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而掌其禁令。各以其等,缫斿玉璂如其命数也。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藻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弁绖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绖之弁不辟积。禁令者,不得相僣逾也。《玉藻》曰:“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不言服弁,服弁自天子以下,无饰无等。辟积,必亦反,刘传历反,下同。

  [疏]“诸侯”至“禁令”

  ○释曰:“诸侯”者,上已言公,则此诸侯谓侯伯子男。云“及孤卿大夫”者,此文既承诸侯之下,故郑以为诸侯之孤卿大夫解之也。既不别见天子之臣,文中可以兼之。上天子与公不言韦弁,此言之,亦是互见之义。云各以其等为之,不言爵而言等,则依命数矣。

  ○注“各以”至“无等”

  ○释曰:云“各以其等谓藻旒玉璂如其命数也”者,经云“冕”,故云旒;经云“弁”,故云璂;如其命数,释经云“等”也。侯伯子男之冕,亦据一冕如上公矣。侯伯子男缫玉皆三采者,亦约《聘礼记》“藻三采,朱白苍”而言之。四命已下,皆据《典命》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二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而言。二采朱绿,亦据《聘礼记》“聘臣藻皆二采朱绿”而言也。云“弁绖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者,以其吊服非吉,故无饰,故辟积有就也。云“庶人吊者素委貌”者,此经不云庶人,郑园此者,以有大夫已上,因言庶人,且欲从下向上,因推出士变冕为爵弁之意也。云“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旒”者,此亦无文,郑知然者,凡冕旒所以为文饰,一命若有,则止一旒一玉而已,非华美。又见一命大夫衣无章,士又避之,变冕为爵弁。若一命大夫有旒,士则不须变冕为爵弁,直服无旒之冕矣,故知一命大夫无旒也。若然,爵弁制如冕,但无旒为异,则无旒之冕亦与爵弁不殊。得谓之冕者,但无旒之冕亦前低一寸馀,故亦得冕名也。云“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绖之弁不辟积”者,一命大夫及士冕弁既无旒,故知无此等。云“禁令者,不得相僣逾”,而引《玉藻》“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者,彼诸侯之卿大夫聘於天子,天子赐之冕服,归国告君,得君命乃服之,未得君命,则为僣逾,故引为证也。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者,玄冠,缫布衣,缫带,素跸,天子以为田服,即诸侯及臣之朝服,亦皮弁之类。不言之者,兼於韦弁、皮弁也。云“不言服弁”,服弁即衰绖丧服也。云“不言之者,自天子以下,无饰无等”者,则丧服自天子达士,共一章是也。自此一经,总包诸侯及臣,不言天子之臣,但天子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士三命以下,冕弁之属亦各以其等为之可知。

 

  司甲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等谓功沽上下。郑司农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橹,音鲁。

  [疏]“司兵”至“军事”

  ○释曰:言“各辨其物与其等”者,五兵五盾,各有物色与其善恶、长短、大小之等。云“以待军事”者,按此下有舞者兵及廞五兵,直云“以待军事”者,五兵五盾以军事为主故也。

  ○注“五盾”至“夷矛”

  ○释曰:郑云“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者,按《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秦诗》云“蒙伐有苑”,注云“伐,中干”,《左氏传》“建大车之轮以为橹,而当一队”,则有朱干、中干及橹,闻其三者,二者未闻,故云其名未尽闻也。云“等谓功沽上下”者,功谓善者,为上等。沽谓粗恶者,为下等也。必知有此法者,见《槁人职》云“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明兵盾亦当然。先郑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者,此谓车之五兵,故下注云“车之五兵,司农所云者是也”。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从司马之法,令师旅卒两人数所用多少也。兵输,谓师还有司还兵也。用兵,谓出给卫守。卒,子忽反,下同。

  [疏]注“司马”至“卫守

  ○释曰:云“授兵从司马之法”者,司马主六军,是一官之长,先受於王命,知多少,乃始出军,故从司马法以颁之。郑知用兵是出给卫守者,以其既言授兵,下别言用兵,明是卫守之处须兵者也。

 

  祭祀,授舞者兵。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疏]注“授以”至“之属”

  ○释曰:郑知此兵是“朱干玉戚”者,《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则《大武》用朱干玉戚矣。又按下《司戈盾》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司兵尊於司戈盾,明所授兵据以《大武》朱干玉戚也。其司干所授者,又是羽籥之等,非干戚可知也。

 

  大丧,廞五兵。故书“廞”为“淫”。郑司农云:“淫,陈也。淫读为廞。”玄谓廞,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士丧礼》下篇有甲胄干笮。廞,虚金反。兴,虚应反,下同。笮,字又作筰,侧白反,刘丑伯反。

  [疏]注“故书”至“干笮”

  ○释曰:先郑一部之内,“廞”皆从“淫”,故云淫为陈。后郑皆不从者,以为廞兴解之者,见《司服》云“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掌其陈序”,《圉人职》云“凡宾客、丧纪,牵马而入陈。廞马亦如之”。以此言之,廞陈既别,则廞不得为陈,以兴象为义也。云“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礼》,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内甲胄干笮。彼虽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故郑引《士丧礼下篇》甲胄干笮为证。言《士丧礼下篇》,即《既夕礼》也。言《士丧礼下篇》者,以其《士丧》论葬事,《士丧》与《既夕》二篇同有记,皆在《既夕篇》下,故二篇连言之也。按彼注,笮谓矢服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

  [疏]“军事”至“如之”

  ○释曰:云“建车之五兵”者,凡器在车,皆有铁器屈之,在车较及舆,以兵插而建之,故有出先刃、入后刃之事。

  ○注“郑司”至“弓矢”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是也”,即上文注是也。必知如先郑义者,见《考工记·庐人》云:“戈、殳、戟、酋矛、夷矛乃云六建既备,车不反覆。”注“六建,五兵与人也”。以是故从司农所云也。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者,即《司右》注引《司马法》所云者是也。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若前驱所建则有四兵,故《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注引《考工记》车有六等之数,除轸与人四兵为证是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分与授用。

  [疏]注“分与授用”

  ○释曰:“分与授用”者,即下文祭祀会同之等皆是。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亦颁之也。故士,王族故士也,与旅贲当事则卫王也。殳如杖,长寻有四尺。

  [疏]注“亦颁”至“四尺”

  ○释曰:云“故士王族故士”者,据《司士》而言。云“与旅贲当事则卫王”者,按旅贲氏掌执戈盾而趋,此执殳者,以其与故士同卫王时,以为仪卫,故不执戈盾。知“殳如杖”者,庐人所为,不见有刃,故知如杖。知“寻有四尺”者,车有六等,云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乘,绳证反,后“乘马”、“陪乘”、“参乘”皆准此,注“王所乘车”依字读。

  [疏]“军旅”至“戈盾”

  ○释曰:军旅会同皆贰车,贰皆有车右,故授之以戈盾。云“乘车之戈盾”者,王所乘车有车右,故建戈盾。“授旅贲氏及虎士戈盾”者,卫王故也。

  ○注“乘车”至“则金路”

  ○释曰:军旅乘革路,会同乘金路,皆《巾车》文。会同则彼以宾,一也。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与,音馀。

  [疏]注“舍止”至“苏与”

  ○释曰:按《掌舍》,王行止住不言设藩盾者,当宿卫之事,非止一重,除彼梐枑车宫之外,别有此藩盾之等也。云“如今扶苏”者,举汉法以况之也。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法,曲直长短之数。守,刘于又反,亦如字,下“攻守”同。藏,才浪反,沈如字。

  [疏]“司弓”至“出入”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辨其名物”者,六弓八矢,各有名号物色,出入者颁之受之。

  ○注“法曲”至“之数”

  ○释曰:“曲直”者,谓若“王弓弧弓合九成规”,已下或合七、合五、合三,是曲者合少,直者合多。“长短”者,《弓人》云:“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是其长短也。

 

  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弓弩成於和,矢箙成於坚。箙,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中,音仲,下同。箙,音服,《诗》云:“象弭鱼服。”盛,音成。

  [疏]注“弓弩”至“为之”

  ○释曰:矢箙兽皮为之者,按《诗》云“象弭鱼箙”,虽不言用兽,盖鱼之似兽者为之。若然,此兽则鱼形也。惟有《国语》云“檿弧箕箙”,不用兽皮也。

 

  及其颁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夹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鸟兽者,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王、弧、夹、庾、唐、大六者,弓异体之名也。往体寡,来体多,曰王、弧。往体多,来体寡,曰夹、庾。往体来体若一,曰唐、大。甲革,革甲也。《春秋传》曰:“蹲甲射之。”质,正也。树椹以为射正。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犴侯五十步,及射鸟兽,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则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参侯者用唐、大矣。学射者弓用中,后习强弱则易也。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赐者。故书椹为鞎,郑司农云:“椹字或作鞎,非是也。《圉师职》曰:‘射则充椹质。’又此《司弓矢职》曰:‘泽共射椹质之弓矢。’言射椹质自有弓,谓王、弧弓也。以此观之,言鞎质者非。”射甲,食亦反,下以意求之。椹,张林反。夹,占洽反,刘古协反。庾,师儒相传读庚,本或作庾。犴,音岸,又音雁。使者,所吏反,注同。蹲,音存,刘才官反。参,素感反。易,以豉反。鞎,户根反,一音魂,或胡本反,李音艮,一音居言反,又音很。

  [疏]“及其”至“劳者”

  ○释曰:此经六弓,强弱相对,而言王、弧直,往体寡,夹、庾曲,往体多,故四者自对先自,唐、大往来若一,故退之在后也。

  ○注“王弧”至“者非”

  ○释曰:云“六者,弓异体之名也”者,即所引弓人之职往体来体之等是也,此据体而言。若以色而言,即《春秋》、《尚书》所云彤弓、玈弓之等是也。云“甲革,革甲也”者,欲见甲以革为之,其实一物也。引《春秋传》者,事在成十六年,楚之养由基善射之事。云“质,正也。树椹以为射正”者,谓若宾射之正然也。云“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者,见《圉人》云“泽则共椹质”,是在泽宫中试弓习武也。云“犴侯五十步,及射鸟兽,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则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参侯者用唐、大矣”者,此据诸侯言之。若据天子,则用王、弧射虎侯,用唐、大射熊侯,用夹、庾射豹侯也。云“学射者弓用中,后习强弱则易也”者,用中,谓唐、大往来体如一,是中也。云“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者,使有远有近皆可也。云“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者,谓《文侯之命》赐之彤弓、旅弓是也。云“文公”者,谓僖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襄王赐之以彤弓、旅弓是也。

 

  其矢箙皆从其弓。从弓数也。每弓者一箙百矢。

  [疏]注“从弓”至“百矢”

  ○释曰:云“从弓数也”者,以经云“矢箙皆从其弓”,故知从弓数也。云“每弓者一箙百矢”者,按《文侯之命》及僖二十八年晋文公受弓矢,皆云“彤弓一,彤矢百”,虽是所赐之弓矢,射之弓矢约同之。按《诗·颂》云“束矢其搜”,毛注云“五十矢为束”,郑从之。至此为百矢者,无正文,郑两从不定也。

 

  凡弩,夹、庾利攻守,唐、大利车战、野战。攻城垒者与其自守者相迫近,弱弩发疾也。车战、野战,进退非强则不及。弩无王、弧,王、弧恒服弦,往体少者,使矢不疾。攻,如字,刘音贡。强,其丈反,又其良反。

  [疏]注“攻城”至“不疾”

  ○释曰:云“攻城垒”者,城谓城郭,垒谓军壁,若宣公十二年云“御靡旌壁垒而还”之类也。云“与其自守”者,即城垒也。云“弩无王弧,王弧恒服弦”者,按上弓有六等,有王、弧,至此弩,以有夹、庾等四种,故云“弩无王、弧”也。“恒服弦”者,若弓用则服弦,不用则弛。惟弩则用与不用,一张之后,竟不弛,故云恒服弦也。若然,恒服弦用弱者,以其强弓久不弛则就弦,弱则随体不就弦也。又王、弧往体少,使之恒服弦,则使矢不疾,故不用也。

 

  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鍭矢用诸近射、田猎,矰矢、茀矢用诸弋射,恒矢、痺矢用诸散射。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枉矢杀矢、矰矢、恒矢,弓所用也。絜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或谓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前於重后微轻,行疾也。杀矢,言中则死。鍭矢象焉,鍭之言候也。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结缴於矢谓之矰。矰,高也。茀矢象焉,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飞鸟,刜罗之也。前於重,又微轻,行不低也。《诗》云:“弋凫与雁。”恒矢,安居之矢也。痺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谓礼射及习射也。前后订,其行平也。凡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辋中,所谓志也。郑司农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玄谓庳读如痺病之痺,痺之言伦比。枉,纡往反。絜,刘苦结反,又音结,一音户结反,弩矢也。鍭,音候,刘音侯,弩矢。矰,音增。茀,刘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或音弗,弩矢。痺,方二反,弩矢。散,素旦反,注同。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缴,章药反。刜,孚物反。订,李音亭,吕沈同,刘当定反。輖,音周,一音定周反。痺,方二反。比,毗志反。

  [疏]注“此八矢者”至“言伦比”

  ○释曰:郑知此八矢弓弩各有四者,以上文六弓四弩俱陈,於下总列八矢,则知八矢为弓弩所设,故郑分之,四矢属弓,四矢属弩也。八矢两两相附,必知在上者属弓,在下者属弩者,此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故还以在上配弓,在下配弩也。云“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者,按《辀人》云“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按《孝经纬·援神契》云“枉矢射慝”。《考异邮》曰:“枉矢精,状如流星,蛇行有尾见。”《天文志》曰:“枉矢,状大流星,是其状变之星,行时有光”,故郑云“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汉时名此矢为飞矛,故举以为说也。云“或谓之兵矢”者,《矢人职》文云“絜矢象焉”者,谓轻重象枉矢也。云“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者,故郑《矢人职》注以枉、絜二矢俱为兵矢。云“前於重后微轻,行疾也”者,以杀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是最重者也。此枉、絜二矢则五分,二在前,三在后。云前於重又微轻,微轻对己下矰矢、恒矢等为最轻也。云“杀矢,言中则死”者,解称杀矢之名,以其最重,中则死故也。云“鍭矢象焉”者,亦尤重者也。云“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者,释经用“诸近射田猎”之文。云“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者,以其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故云尤重。中深,故杀,名不可远,故用之近射也。云“结缴於矢谓之矰。矰,高也”者,缴则绳也,谓结绳於矢以弋射鸟兽者。言矰高者,欲取向上射飞鸟之义也。云“茀矢象焉”者,亦结缴为射也。云“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飞鸟,刜罗之也”者,解结缴以罗取而刜杀之义。云“前於重又微轻”者,此又对枉矢絜矢五分者是重,此於五分之重,又微轻於彼,以此矢七分故也。引《诗》者,证弋是取禽鸟之义也。云“恒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则此恒矢轩輖订,是安居之矢也。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谓礼射及习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礼射也。其礼射者,即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是,其习,亦於此三射中为之,故并言之也。云“前后订,其行平也”者,以矰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则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后,即行平也。云“凡矢之制枉矢之属”至“四在后”,皆《矢人职》文。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也”者,《既夕记》云:“志一乘轩輖中”是也。先郑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此依俗读,於义无取。“玄谓庳读为痺病之痺,痺之言伦比”,伦比则与安居之义同也。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义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数参差,不可相当,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与矢,随义相当而用之。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句者谓之弊弓。体往来之衰也。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弊犹恶也。句者恶则直者善矣。弊,婢世反,徐扶灭反。衰,初危反。圜,音圆。

  [疏]“天子”至“弊弓”

  ○释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夹、庾射犴侯言之,则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体寡,故合九成规。诸侯之弓则唐大,以其往来体若一,故合七成规。大夫之弓则夹庾,以其往体多,故合五成规也。士之弓则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规。云“句者谓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极,无过合三,合三之外,虽别言句者,还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诸侯三侯,士与大夫同射近侯,与大夫别侯之法。今以士合三,与大夫弓别者,以士与大夫尊卑次,暂以合三者托之于士,其实士无合三之弓也。

  ○注“体往”至“善矣”

  ○释曰:云“体往来之衰也”者,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从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杀以两,故言衰也。云“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者,据王、弧而言。云“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者,据夹、庾而说。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间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国语》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

  ○释曰:言“凡”,语广,则天地宗庙皆有射牲之事。

  ○注“射牲”至“其牲”

  ○释曰:言“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者”,按《礼记》“君亲制祭”,《诗》云“执其鸾刀,以启其毛”,则射外兼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制之耳。引《国语》者,欲见有射牲之事,彼据祭天而言。

 

  泽,共射椹质之弓矢。郑司农云:“泽,泽宫也,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射义》曰:“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与,音预。

  [疏]注“郑司”至“於祭”

  ○释曰:此所共弓矢,据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质”。引《射义》,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如数,如当射者之数也。每人一弓乘矢,并夹,矢{⺮尔}也。夹,音甲,注同。乘,绳证反,四矢曰乘矢。{⺮尔},刘奴辄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数”至“{⺮尔}也”

  ○释曰:知每人四矢者,见《大射》、《乡射礼》皆人各乘矢也。云“并夹矢{⺮尔}也”者,矢{⺮尔}之言,出於汉时。

 

  大丧,共明弓矢。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丧共明弓矢”

  ○释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至之仪。物,弓弩矢箙之属。从,才用反。

  [疏]“凡师”至“之仪”

  ○释曰:言“师役”,据王巡狩、征伐而言,与会同异,颁弓弩则不殊也。

 

  田弋,充笼箙矢,共矰矢。笼,竹箙也。矰矢不在箙者,为其相绕乱,将用乃共之。笼,也东反。为,于伪反。

  [疏]注“笼竹”至“共之”

  ○释曰:田,谓四时田时。弋,谓弋凫与雁。云“充笼箙矢”者,笼箙,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矰矢”者,谓矢之有缴者。云“矰矢不在箙”者,以其共矰矢,在箙下别言之,故言不在箙也。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更,偿也。用而弃之则不偿。更,音庚,注同。

  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郑司农云:“抉者,所以纵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诗》云:“抉拾既次。”《诗》家说或谓抉谓引弦彄也,拾谓韝扞也。玄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著右手巨指。《士丧礼》曰:“抉,用正王棘若檡棘。”则天子用象骨与?韝扞著左臂里,以韦为之。抉,古穴反,注同。彄,苦侯反。韝,古侯反,刘云彄字之异者。扞,胡旦反。挟,子协反,一音户牒反。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檡,刘音泽,又音亦,一音徒洛反。与,音馀。

  [疏]“缮人”至“抉拾”

  ○释曰:此缮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谓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也。

  ○注“郑司”至“为之”

  ○释曰:先郑所解抉拾,二家为说,前非后是,故后郑增成其义,引《士丧礼》者,欲见凶时有文,吉时无文,约出吉礼也,无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与”。韝用韦,虽不言“与”,亦同疑可知。

 

  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

  ○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

  ○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充笼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箙及所载弓矢。

  ○注“充笼箙者以矢”

  ○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弨,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后“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

  ○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经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箙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箙随矢长,则弓之矢箙与弓矢齐,弩之矢箙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箙亦未闻也。

  ○注“矢箙春作秋成”

  ○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箙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

  ○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后郑不从。后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后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功,成。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箙,出入其簿书,槁人藏之。阙犹除也。弓弩矢箙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

  ○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瑽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春秋传》曰:“战於殽,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殽,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诏赞王鼓。既告王当鼓之节,又助击之。

  [疏]注“既告”至“击之”

  ○释曰:大仆已赞王鼓,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

 

  传王命于陈中。为王大言之也。传,直宣反,下注“传敦”同。陈,直慎反,刘直吝反。为,于伪反,下“为众”同。会同,充革车。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从行也。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

  [疏]注“会同”至“旷左”

  ○释曰:知会同王乘金路者,《巾车》云“金路以宾”,是也。此言充革车,故知犹以革路从。云“充之者,谓居左也”者,尊者左载,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赞王处,是以引《曲礼》为证。彼注云“君在,恶空其位”是也。

 

  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司农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谓将歃血者,先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也。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敦,音对,刘又都爱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辄反。

  [疏]注“郑司”至“歃者”

  ○释曰:先郑以辟为法,此无取於法义,故后郑为开辟盟者之心。云“将歃血者,先执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盘,以王敦盛血,戎右执此敦血为陈其盟约之辞,使心开辟,乃歃之。

 

  赞牛耳桃茢。郑司农云:“赞牛耳,《春秋传》所谓执牛耳者。故书‘茢’为‘灭’,杜子春云‘灭当为厉’。”玄谓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盘,尸盟者执之,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扫不祥。茢,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之受反。

  [疏]注“郑司”至“不祥”

  ○释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吴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发阳之役,卫石魋。”注云:“发阳,郧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则彘也。”以其鲁於齐为小国故也。云“玄谓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国也。云“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杀牲取血,旁有不祥,故执此二者於血侧也。

 

  齐右掌祭祀、会同、宾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行则陪乘。齐车,金路,王自整齐之车也。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陪乘,参乘,谓车右也。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然则戎右兼田右与?齐,侧皆反,下“齐车”、“齐仆”皆同。乘,刘绳证反,沈音绳。与,音馀。

  [疏]注“齐车”至“右与”

  ○释曰:云“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者,《曲礼》曰:“仆执策,立於马前。”备惊奔,谓未乘时。此亦未乘之时,在马前备惊奔也。云“陪乘”者,王与仆及车右为参车也。云“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者,齐仆同乘金路,惟可据齐时,今此经云祭祀不言齐,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时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齐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见祀右及田右,祭祀时亦名齐,田与战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齐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则前马。王见牲则拱而式,居马前郤行,备惊奔也。《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拱,居勇反。郤,音却。

  [疏]注“王见”至“齐牛”

  ○释曰:云“王见牲则拱而式”者,凡男子立乘,前视五巂。若有敬事则式,式视马尾,当须端拱,故云拱而式也。“居马前郤行,备惊奔也”者,以其王既拱而式,是以齐右居马前郤行,备惊奔故也。引《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者,按彼经云“国君式宗庙,下齐牛”,此所引不同者,但宗庙尊,宜下,将彼经为误,故郑改之,依正而言也。

 

  道右掌前道车。王出入则持马陪乘,如齐车之仪。道车,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车。

  [疏]注“道车”至“之车”

  ○释曰:《齐右》云“王乘则持马”,此云“王出入则持马”,文不同者,为右之义不异。不同者,互换为义故也。云“道车,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车”者,若言象,据饰为名。言道,据行改为称,是以《大司马》亦云道车。

 

  自车上谕命于从车。自,由。从,才用反,下及注同,《驭夫职》放此。

  [疏]“自车”至“从车”

  ○释曰:按《驭夫》“掌驭贰车从车”,彼注“贰车,象路之副。从车,戎路、田路之副”。此所论从车即彼贰车,与彼从车别,同名耳。

 

  诏王之车仪。顾式之属。

  [疏]注“顾式之属”

  ○释曰:《礼》云:“式视马尾,顾不过毂。”皆是车上威仪,故须诏之。齐右不云者,文不具。

 

  王式则下,前马,王下则以盖从。以盖从,表尊。

  [疏]注“以盖从表尊”

  ○释曰:盖有二种:一者御雨,二者表尊。此则表尊之盖也。

 

  大驭掌驭王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犯軷,遂驱之。行山曰軷。犯之者,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春秋传》曰“跋涉山川”。自,由也。王由左驭,禁制马,使不行也。故书“軷”作“罚”,杜子春云:“罚当为軷。軷读为别异之别,谓祖道、轹軷、磔犬也。《诗》云:‘载谋载惟,取萧祭脂,取羝以軷。’《诗》家说曰:‘将出祖道,犯軷之祭也。’《聘礼》曰:‘乃舍軷,饮酒于其侧。’《礼》家说亦谓时祭。”軷,蒲末反,注“跋涉”同。祝,之又反。菩,音员,一音倍。刍,葱俞反,轹音。历难,乃旦反。别,彼列反,下同。磔,陟格反。羝,丁兮反。舍,音释。

  [疏]“大驭”至“驱之”

  ○释曰:此据祭天之时,故有犯軷之事。云“及犯軷”者,出国门封土为山象,祭軷,王在左自驭,驭下祝登,受取王手之辔,犯軷,遂驱之而出。

  ○注“行山”至“道祭”

  ○释曰:言“行山曰軷”者,谓水行曰涉,山行曰軷。云“封土为山象”者,郑注《月令》“祀行之礼,为軷坛,厚三寸,广五尺”。此道祭亦宜然。云“菩刍棘柏为神主”者,谓於三者之中,但用其一,以为神主则可也。云“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逾无险难也”者,祭天在近郊,虽无险难,审慎故也。引“《春秋传》曰”者,按:襄二十八年,子大叔云:“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是其山行曰軷之事也。子春读“軷”为“别异”之别者,盖取軷讫行去之意。引《聘礼》大夫道祭者,无牲牢,酒脯而已。又於旁饮酒饯别,故云“饮酒於其侧”也。

 

  及祭,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轵,祭軓,乃饮。故书轵为〈车开〉,軓为范。杜子春云:“文当如此。‘左’不当重,重非是。”书亦或如子春言。又云:“〈车开〉当作轵,轵谓两轊也。其或言軷,亦非是。”又云:“軓当为谓车前轼也,或读〈车开〉为簪笄之笄。”轵,音止。軓,音犯,注轨同。〈车开〉,刘音鸡。重,直龙反。轊,音卫。轨当,媿美反,又音犯也。

  [疏]“及祭”至“乃饮”

  ○释曰:此云“及祭,酌仆”者,即上文将犯軷之时,当祭左右毂未,及轼前,乃犯軷而去。酌仆者,使人酌酒与仆,仆即大驭也。大驭则左执辔,右手祭两轵,并祭轨之轼前三处讫,乃饮,饮者,若祭末饮福酒,乃始轹軷而去。

  ○注“故书”至“之笄”

  ○释曰:云“谓两轊”者,轊即毂末。云“轨当为谓车轼前也”者,按《少仪》“祭左右轨范,乃饮”,注云“《周礼》‘大驭祭两轵,祭轨,乃饮’,轨与轵,於车同谓轊头也。轨范与范声同,谓轼前也”。若然,此云轵,《少仪》作“轨”,轨与车辙之轨同名。此云轨,《少仪》云“范”,同是轼前也。

 

  凡驭路,行以《肆夏》,趋以《采荠》。凡驭路,谓五路也。《肆夏》、《采荠》,乐章也。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荠,才私反。

  [疏]“凡驭”至“采荠”

  ○释曰:《乐师》亦有此法,彼下有“车亦如之”,即上云行趍者,据步迎宾客法,此既驭路,亦云行趍者,此虽驭路,行趍迟疾,惟步迎宾客为法,故虽车亦行趍也。

  ○注“凡驭”至“应门”

  ○释曰:此大驭惟驭玉路,而云“谓五路”者,大驭虽驭玉路,以经云“凡”,所含广,则馀四路亦准玉路为法,故云五路也。若然,迎宾客惟乘金路,馀四路虽不用迎宾客,至於乘车,皆自内而出,自外而入,经路寝及门,故郑据大寝为正也。云“《肆夏》、《采荠》,乐章也”者,《肆夏》在《锺师》,与《九夏》同是乐章可知。其《采茨》虽逸诗,既与《肆夏》同歌,明亦乐章也。知“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者,《尔雅》云“堂上谓之行,门外谓之趋”,行虽在堂,亦人之行由堂始,故发堂至门皆谓之为行,故云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也。郑注《乐师》云:“及入应门、路门,亦如之。”此注不言,亦同於彼也。若然,应门外亦应有乐节,但无文,故郑亦不言也。

 

  凡驭路仪,以鸾和为节。舒疾之法也。鸾在衡,和在轼,皆以金为铃。铃,音零。

  [疏]注“舒疾”至“为铃”

  ○释曰:郑知“鸾在衡和在轼”者,郑见《韩诗传》云“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乘车先马动,次鸾鸣,乃和应,明鸾近马首,和更近后,故知鸾在衡和在轼也。且按《秦诗》云“輶车鸾镳”,毛云“鸾在衡”,郑云“鸾在镳”,不从毛义者,郑以田车鸾在镳,乘车鸾在衡,此云鸾在衡,据乘车而言故也。云“皆以金为铃”者,鼓人掌四金,铃则四金之类,故知用金为之,乃可得有声也。

 

  戎仆掌驭戎车。戎车,革路也。师出,王乘以自将。将,子匠反。

  [疏]注“戎车”至“自将”

  ○释曰:此云戎车,《巾车》云:“革路建太白以即戎。”车革路也。

 

  掌王倅车之政,正其服。倅,副也。服谓众乘戎车者之衣服。倅,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倅副”至“衣服”

  ○释曰:郑注《坊记》云:“仆右恒朝服。”据非在军时。若在军,则服韦弁服。众乘戎车者之衣服,谓此服也。言丘乘戎车者之服,则副车十二乘及广阙革轻之倅皆是也。

 

  犯軷,如玉路之仪。凡巡守及兵车之会,亦如之。如在军。

  [疏]注“如在军”

  ○释曰:云“如在军”者,谓如其犯軷。巡狩及兵车会,亦乘革路,若乘车之会即乘金路也。

 

  掌凡戎车之仪。凡戎车,众之兵车也。《书序》曰:“武王戎车三百两。”

  [疏]注“以待宾客”

  ○释曰:云“凡”语广,故知众兵车即三百两也。按武王伐纣时,王自巡六师,则有六军千乘,及诸戎狄,三分二诸侯,其车多矣。只有三百两者,据陈与纣战者而言。

 

  齐仆掌驭金路以宾。以待宾客。宾,如字,刘万刃反。

  [疏]注“凡戎”至“百两”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所待宾客,即下文是也。

 

  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节,谓王乘车迎宾客及送相去远近之数。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司仪职》曰“车逆拜辱”,又曰“及出车送”。乘车,如字。

  [疏]注“节谓”至“车送”

  ○释曰:受享於庙则迎之。《大行人》云:“上公九十步,介九人,摈者五人,庙中将币,三享。”郑注云:“朝先享,不言朝,朝正礼,不嫌有等。”是春夏受贽於朝,无迎法,受享则有之。秋冬一受之於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是受贽受享皆无迎法。今言“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者,谓因此朝觐宗遇而与诸侯行飨食在庙,即有乘金路迎宾客之法也。云“上公九十步”已下,《大行人》文。彼据受享於庙,非飨食礼也。引之者,欲见飨食迎宾与受享同。《司仪》所云,亦据受飨食之礼也。

 

  道仆掌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其法仪如齐车。朝夕,朝朝莫夕。朝夕,直遥反,注“朝夕”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夕,音暮。

  [疏]注“朝夕朝朝莫夕”

  ○释曰:朝朝莫夕,在正朝来往,而言“燕”者,以其在宫中行事皆称燕。

 

  掌贰车之政令。贰亦副。

  [疏]注“贰亦副”

  ○释曰:上文戎仆倅车云“副”,故此贰亦副也。

 

  田仆掌驭田路以田以鄙。田路,木路也。田,田猎也。鄙,循行县鄙。行,下孟反。

  [疏]注“田路”至“县鄙”

  ○释曰:云“田路,木路也”者,按《巾车》云“木路建大麾以田”,故知田路即木路也。云“田,田猎也”者,据四时田也。云“鄙,循行县鄙”者,谓在百里外六遂之中,王巡六遂县鄙,则六乡州党巡之可知,举远以明近也。

 

  掌佐车之政。佐亦副。

  [疏]注“佐亦副”

  ○释曰:天子尊,故戎车、田车之二有别名。诸侯卑,戎车、田车之二同曰佐,无倅名。是以《檀弓》云“战於乘丘,公队,佐车授绥”,《少仪》注亦云“朝祀之副曰贰,戎猎之副曰佐”也。

 

  设驱逆之车,驱,驱禽使前趋获。逆,衙还之使不出围。驱,如字,又起遇反,后同。衙,本又作御,同五嫁反。

  [疏]注“驱驱”至“出围”

  ○释曰:按《王制》云:“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彼佐车,则此驱逆之车也。

 

  令获者植旌,以告获也。植,树也。植,直吏反,又时力反。树,如字,又一音竖。

  [疏]注“以告”至“树也”

  ○释曰:按《山虞》“植旗属禽”,此官又云“植旌比禽”者,彼此共其事,故并见之。

 

  及献,比禽。田弊,获者各献其禽。比,种物相从次数之。比,毗志反,次也,注同。种,章勇反,下同。数,所主反。

  [疏]注“田弊”至“数之”

  ○释曰:《大司马》“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弊,止也。田止,百姓所得禽,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公之者,献於旌下。每禽择取三十,其馀为主皮之射而取之。故云“比种物相从次数之”也。

 

  凡田,王提马而走,诸侯晋,大夫驰。提犹举也。晋犹抑也。使人叩而举之、抑之,皆止奔也。驰,放不扣。叩,音口,下同。

  [疏]“凡田”至“夫驰”

  ○释曰:凡田,亦谓四时田。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大夫下君,不得云绥。云大夫发,止佐车,其时有提马晋马之事。云提迟於驰,皆使尊者体促之义也。

 

  驭夫尝驭贰车、从车、使车。贰车,象路之副也。从车,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车,驱逆之车。

  [疏]注“贰车”至“之车”

  ○释曰:知贰车是“象路之副”者,以《道仆》云“掌贰车之政令”,故知之也。知从车是“戎路田路之副”者,见《戎仆》与《田仆》俱不言贰,田与戎俱是职烦,故知兼此二者也。不掌戎路、金路之副者,贰者事暇,盖车仆不共掌也。知使车是驱逆者,以使役劳剧之事,故知是驱逆之车也。

 

  分公马而驾治之。乘调六种之马。

  [疏]注“乘调六种之马”

  ○释曰:趋马自主驾脱,故知此驾治者是调习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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